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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的管理制度五篇

有关公司的管理制度五篇



有关公司的管理制度五篇

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管理制度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具有权威性、完整性、排他性、可执行性、相对稳定性和公平公正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公司的管理制度五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有关公司的管理制度篇1

一、目的

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办公环境卫生管理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区域的卫生管理与办公设备的使用维护。

三、个人办公区域的维护要求

1、每位员工应时刻保证自己的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左上角一侧。办公小用品如笔、尺、橡皮檫、订书机、启丁器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要从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2、特殊岗位的人员(如仓库管理员)应保证自己工作管辖区域(例如仓库)内货物摆放有序、无废弃物等。

3、办公桌上不能堆放货物、包装废品、实验材料等,应及时办理入库或清理。

4、办公室内需摆放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的,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5、使用文件柜、保险柜等的员工,应保持文件柜、保险柜的外观干净;内部文件资料摆放整齐;顶部不摆放旧资料、旧文件、旧物品等杂物,保持整体美观。

6、员工离开办公桌,长期不用电脑设备时,应锁定并关闭显视屏,节约用电。

四、公共办公区域的维护

1、每天早上在上班前,部门值日生将所有办公区域的地面清扫一遍;会议室的办公桌擦拭一次、座椅摆放整齐,并将垃圾桶的垃圾清理干净;每周对办公区域的所有窗户、门、微波炉进行一次清洁。

2、员工应注意保持地面、墙面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吐痰,不乱张贴,能及时清理污物。

3、使用会议室的员工应爱护会议室设施、保持会议室的整洁,会后应将座椅归还原位、摆放整齐,及时清理会议产生的垃圾,关闭电器、照明电源。

4、前台环境卫生由前台文员负责日常的维护与整理,注意饮水机的使用、垃圾桶的倾倒等事项,时刻保持前台环境的整洁。

5、办公区域所有的大型绿化植物由行政部门每周进行定期的维护、修剪等工作,公司自行购买的小型绿化植物由就近部门员工每周进行一次叶面清理与维护工作。

6、公司除总经理办公室外其他任何区域严禁吸烟,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五、监督与奖惩

1、公司办公室不定期对办公室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环境卫生问题,第一次劝导责任部门进行及时整改,第二次要求责令整改

同时通报其直接上级,并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给予一周办公区域卫生打扫的处罚。第三次扣罚部门人员10元/人,三次以上每次50元/人

2、公司办公室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接受所有同事的监督,发现有违规定的行为,可向公司办公室经理、副(总)经理反馈。同时,公司办公室接受员工对于其他人员的环境卫生维护方面问题的反映与投诉。

六、办公室环境维护原则

每周行政人员需根据公司现状及人员配备制定出卫生值日表,以当周值日表为基准。

第一条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及责任相互督促及个人自觉保持办公室及办公室卫生间环境的整洁、干净。

第二条每一位员工需无条件遵守以下条例:

离开办公桌需将座椅推入办公桌内;

离开办公位置超过半个小时需将计算机完全关闭。并将相关文件摆放整洁;

办公桌面需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丢弃堆放各类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

废弃文件和废纸应放入指定位置,每周或者每半个月清理一次;

公司配备的个人电脑应经常清除灰尘,保持个人配备电脑的干净整洁;

值日卫生表按照轮换监督制,即:当日值日员工需接受行政部卫生监督(以下简称卫生监督员)。

第三条当日值日员工需提前10分钟到达公司进行办公室及卫生间的清扫及擦拭。下班后督促部门内每一位同事将桌面整理干净并将座椅摆放好,当日垃圾不许过夜,垃圾筐满出后需自觉倒掉。

第四条卫生监督员需在值日同事清理工作结束后进行严谨的检查,如发现不合格要求其返工。

第五条值日员工无条件接受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拒绝卫生监督员的检查和监督。每次完成卫生工作后主动要求卫生监督员的检查,并在值日表上签字。

第六条值日员工有权指导并要求每一位员工保持办公室及卫生间环境的干净整洁。

第七条每逢国家法定节假日或需接待重要宾客的参观来访,应提前一天由行政组织全体员工大扫除一次。

卫生监督员不能徇私舞弊,以借口或形式草率检查值日员工的工作。在上级领导发现办公室卫生环境不整洁等情况时,第一次警告卫生监督员及时监督整改,第二次通报批评卫生不合格部门并扣罚部门人员10元/人,卫生监督员20元,部门上级领导30元,第三次扣罚部门人员30元/人,卫生监督员50元,部门上级领导100元,同时通报批评。

有关公司的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 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__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__]163号)同时废止。

有关公司的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省属驻昌和外地进昌各类建筑业企业。所称的进昌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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