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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项整治方案(汇总19篇)

互联网专项整治方案(汇总19篇)



一个好的计划书应当具有明确的目标,详细的步骤和清晰的时间安排。以下是一份经过不断改进和反馈的项目计划书范文,它展示了在实施过程中,如何不断优化和调整计划。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_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扎实开展我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我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风险情况,清理整顿问题机构,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增强参与主体风险防控意识,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强化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盈亏自担的意识氛围;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发挥互联网金融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中的促进作用,有力推动我省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强化协作。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政府和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做好本地区、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办发﹝2016﹞21号和银发﹝2015﹞221号文件有关要求,按照“穿透式”监管方法和“注册地”归口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明确界限,守住底线。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准确预判各领域风险,控制处置节奏,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分类甄别、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专项整治,不搞例外。

边整边改,着眼长远。坚持安全与效率相结合、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对象和整治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开展合作业务或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均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业务须符合直接借贷标准,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贷、代替客户承诺保本包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平台不得未经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等字样,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帐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和占用客户资金。4.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企业,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得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推动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建设网络支付清算平台,逐步取消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对于业务许可存续期间未实质开展支付业务、长期连续停止开展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机构,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对无许可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等,视情分类处置,依法整改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

(四)地方监管的相关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1.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未经允许不得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场外配资产品或者各类变相进入房地产市场消费贷款。

3.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控股集团(包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得进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循相关业务规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虚假宣传和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规范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须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跨行支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依托数据统计监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帐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流向等进行实时、全方位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帐户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从业机构违规挪用投资者资金,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开展企业宣传和广告资讯监测检查。工商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广告发布市场准入清单和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制度。工商部门、宣传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市场和工商总局广告大数据平台等,对互联网等载体的宣传和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准确界定互联网金融虚假违法广告内容,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对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列入重点监测对象,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及宣传管理部门应予以持续关注,及时发现识别越界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加强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公安、工商、网信、通信管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现有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工商注册信息等数据信息,采取数据比对、碰撞、分析等手段,全面摸清我省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五)组织线下巡查防控。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有效整合公安、工商、税务、通信等部门以及第三方资源优势,贴近一线,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社会面巡查,广泛宣传互联网金融有关政策,全面收集互联网线下从业机构信息,实现社会面无缝隙巡查防控。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或开设网上举报平台等方式,全天候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的信息应及时分类汇总,报当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在查实举报线索后,参照有关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七)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坚决清理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明确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和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实施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估认定。

(八)加强内控管理。中央驻鲁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管理职责,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要依据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和《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要求,加强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内控管理,既要鼓励创新发展,又要明确违规界限;要用足用够各类监管手段,及时防范化解、处置风险隐患,逐步建立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统一组织领导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日常协调、指导、调度等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和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商务厅分别根据国家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和省政府要求,制定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成立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抽调精干力量,全力组织实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省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市要全面组织好辖区互联网从业机构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同时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责任。省金融办要发挥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总牵头责任,同时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的整治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做好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准入管理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省商务厅负责对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同时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监管工作。省通信管理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负责做好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维稳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维稳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市公安机关在各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省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5月—7月)。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分别对照有关专项整治内容和标准,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情况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摸清本辖区(或行业领域)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情况,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底档。对跨市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各市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注册地在省外但在我省开展线下营销的,应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有关省协调共享信息。在摸底排查时,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固定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销毁、转移证据。对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有关摸底排查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8月—11月)。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结合银发﹝2015﹞221号文件和有关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进行分类处置。对基本符合国办发﹝2016﹞21号、银发﹝2015﹞221号以及专项整治子方案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视为“合规”,应对其实施持续监管,鼓励支持规范发展。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清理整顿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和评估阶段(2016年10月—11月)。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情况开展自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专项督查和中期评估,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逐级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1月)。专项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市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分别对本地区和本行业摸排清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全面摸清我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底数,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职责,逐步探索建立和健全完善符合我省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对一些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妥善予以化解和消除。对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有关部门应共享数据,会商认定业务实质,认定意见不一致的,应报上一级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专项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帐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帐户查询便利。

(二)注重方式方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敏感度高、难度大、风险极易传导等特点,处置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风险传染,引发处置风险的风险。因此,专项整治工作必须采取积极稳妥的治理措施,讲究方法和策略,定点清除,留有余地,先后有序,张弛有度,区分不同风险领域,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有效进行风险隔离,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三)完善配套制度。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分析本区域、本行业互联网金融状况。跟踪有关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监管规则制定动态,加强地方监管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我省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水平;依托我省互联网金融协会,逐步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探索引进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开展正面宣传教育。要加强舆情管控,对误导性、煽动性、欺骗性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坚决予以删除。要充分应用各种媒介和载体,采取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投资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要以适当方式、统一口径,适时公布案件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影响。要强化政策宣讲,发挥媒体正面引导作用,引导投资人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工作方案

一直牵动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神经的专项整治方案终于曝光。昨日,一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在业内流传,引发关注。由于网传的是电子版,加之没有落款,文件真实性成为焦点。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从广东一位监管人士那里求证到该方案的真实性。

据此份经南都记者求证确实由国务院发文的整治方案,对于当前包括p 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行业提出了明确整治方案,其中特别提到,对于互金行业将采取严格准入管理,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

“若按监管的要求,90%的p 2p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或者被清除出去。”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副秘书长朱明春昨天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

方案:一年期整顿将分四个阶段

4月14日国务院召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随后,互金行业陷入监管风暴来临的阴影中。但由于方案迟迟未对外公布,业内尽管风声鹤唳,各家平台均不敢轻举妄动,但监管的每一个动作无疑都牵动着行业敏感的神经。智能理财平台神仙有财ceo惠轶表示,在风险爆发与监管升级的大环境下,p2p网贷经历了一场信任危机,整个行业进入到必要的调整期,业务开展处于相对低谷。

第二、第三阶段为实施清理整顿和督查和评估,时间到2016年11月底,要求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的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同时进行自查;第四阶段为验收和总结,要求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准入:未取得资质不得开展业务

南都记者留意到,在专项整治中,此前一直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采取备案制的监管思路出现较大变化,方案提出要“严格准入管理”,要求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内文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据悉,对于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方案同时要求,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

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从各地看,年初以来,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的工商部门先后停止“投资类”、“互联网金融类”等企业注册登记。

新联在线副总经理陈智诚对南都记者表示,从方案看,尽管具体标准未明确,但未来,p 2p等互金平台可能要走牌照制或者准入制,但具体标准未明。

红线:不得设资金池、不得放贷

在此次方案中对于p2p和股权重申多条红线,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

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那么,上述要求会让哪些平台面临被整顿的可能性呢?

“若按监管的要求,90%的p2p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或者被清除出去。”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副秘书长朱明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仅资金池、不承诺本息保障、不得进行资金错配三项,就让大多数的p2p平台面临被整治的风险。

广州e贷联合创始人朱青山表示,关于不得发放贷款这一现象,尽管大部分p2p平台都已回归信息中介的定位,但也有少部分平台,如活期产品的p2p平台,会有发放贷款的嫌疑。陈智诚表示,方案中指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老生常谈的问题外,方案对于p 2p特别指出,p 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此举被解读为将导致不少平台备受考验。

“现在大部分p 2p平台都是用债权转让模式运作的。”陈智诚表示,债权转让模式成为主要模式的原因在于,如果让借款人独立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的话,主要是工作量太大,而且时间太长,对于实际业务影响比较大。目前的平台中,特别是车贷、个人信贷、消费金融,都是以债权转让运作。

跨界:严禁“首付贷”性质业务

除了对平台划出红线,方案还注意目前房地产、私募等行业通过互联网运作存在的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 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特别要求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此外,对于部分平台通过互联网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提出明确禁止。

“互联网对金融进行了创新式的改造,但这个过程中,不少平台通过互联网打合规擦边球,在业内非常常见。”陈智诚表示,这些行为在方案中均被明令禁止。

而除了不同行业打擦边球的跨界产品将成为整治对象外,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的集团化风险也被方案提及。根据方案,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对此,陈智诚认为,某些多牌照金融集团原来可以通过在p2p挂保险资产等方式,实现相对合法的资金通道,现在随着集团“防火墙”制度的建立,估计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重点整治措施

1、“穿透式”监管思路明确

南都记者从方案中看到,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对于互金的监管将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不管一家创新金融机构的名称、标签是什么,模式有多创新,按照穿透式监管原则,它的每一步行为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监管条例去约束。

据悉,按照此前的分类,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来管。方颂指出,相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而言,监管总是滞后的,更严峻的问题在于。

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各种金融业务的交叉、混业也给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穿透式监管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更有利于监管快速地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2、建立“重奖重罚”制度

从方案看,配合专项整治,还将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方案指出,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

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方颂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即将上线,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举报平台,除了给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一个举报的窗口外,一些较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也需要群众提供线索侦破。

3 。强化资金监测

方案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陈智诚认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方颂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来源都比较容易调查清楚,问题主要是资金去向,到底钱流到哪里去了,资金去向应该是未来监管的重点。

不过对于银行存管的问题,不少平台认为短期推进较为困难。朱青山表示,由于银行存管的推进受限于多方,不是p2p平台单方面能决定,目前确实还有不少平台暂时无法做到资金托管。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

五河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2016。

21。

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5。

221。

2016。

21。

2016。

24。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认真落实。

“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具体要求,深入整治各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规范行业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我县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争当蚌埠市全面冲刺全省第一方阵排头兵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和保障。

1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2

.突出重点,全面整治。集中力量对。

p2p。

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界金融业务、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整治,同时兼顾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和各项业务,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3

.加强监管,全面覆盖。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坚持问题导向,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4.

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上级要求和本方案部署,组织本行业、本系统认真开展各项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资源,统一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5

.分类施策,边整边改。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坚持边排查边清理边整改,化解风险的同时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对症施策,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1

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1

.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2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

.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实质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

.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定,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1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宗旨。

2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

pos。

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成立五河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专项整治工作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和人行五河县支行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国资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局、县政府法制办、县银监办等部门负责同志。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县金融办和人行五河县支行共同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县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人行五河县支行、县市场监管局、县银监办有关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人行五河县支行、县银监办、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等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清理整顿方案建议,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协调推进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分领域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相应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组织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县领导小组报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1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指导开展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承办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

.人行五河县支行负责配合县金融办承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

.县银监办负责与县金融办共同牵头开展。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协助做好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

4

.县银监办负责牵头开展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全县保险业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

5

.县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机构开展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整治。

6

.县发改委负责对其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

7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清理整治;对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提供名称和经营范围含有方案明确的相关字样的企业注册信息,根据综合认定意见,对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整治措施。

8

.县住建局负责与金融管理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共同对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整治。

9

.县商务局负责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电子商务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10。

.县农委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合作社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专项整治。

11。

.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专项整治。

12。

.县经信委负责联系通信单位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技术支持。

13。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互联网金融及风险专项整治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会同公安部门做好舆情预警,防止散布恶意虚假信息。

14。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犯罪问题,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15。

.县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接待受理和信息报送。

16。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为专项整治提供法律支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地方性规章制度拟定、修改、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监督。

17。

.县委政法委(县维稳办)、县法院和县检察院按照县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级对口部门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同时,发挥专业和技术优势,指导督促各乡、镇(管委会,下同)专项整治工作。

“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整治体系;按照源头维稳要求,负责本辖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限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

p2p。

”、“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出台举报规则,畅通举报渠道,鼓励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方式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进“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明显不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由金融管理部门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和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全市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按照本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并于。

2016。

7

10。

2016。

7

月上旬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在县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分别摸底排查乡镇区域或牵头负责领域情况,并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乡镇或本行业清理整顿方案县通讯单位提供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网站备案信息(主办单位名称或网站名称)中含有。

2016。

7

20。

日前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

2016。

11。

10。

日前完成。

县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乡、镇进行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督促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健全相关问责机制此项工作于。

2016。

11。

15。

日前完成。

县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形成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报告,于。

2016。

12。

10。

2017。

1

20。

日前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彻整治工作始终。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难度较大,事关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重要工作,及时协调重大问题,认真督办重点案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流程,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推动工作落实定期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重大情况随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全面摸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情况,逐户建档。对存在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列出清单。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问题要全部列入整治范围,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处置方案,落实责任部门,明确整治期限。对本乡镇区域内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由各乡、镇领导小组成立专项工作组,采取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等方式,切实清理整顿。。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注意把握尺度时机,做好风险评估和预案,依法、有序、稳妥地防范处置风险。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公布案情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在清理整治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五河县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努力形成依规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防范与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全覆盖监管长效机制,认真排查化解风险隐患,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首都社会稳定,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规范发展,打击非法。明确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明确责任,强化协同。按照《通知》及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要求,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和市金融局牵头负责本市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整治。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和跨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分类施策,有效化解。针对互联网金融不同风险领域,明确工作重点,分类开展整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特别要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建立机制,边整边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既要加强风险防范化解,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及时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改变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状态,实现首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管控全覆盖。

二、整治工作重点。

根据《通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本市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主要包括:

(一)p2p网络借贷。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严格按照信息中介性质开展业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式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业务等。

(二)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4.股权众筹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5.股权众筹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6.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众筹买房”业务等。

7.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应严格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8.股权众筹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或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

(三)互联网保险。

1.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立“防火墙”制度等方式,加强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

2.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不得违规使用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相关风险,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

3.保险机构互联网跨界业务。保险公司不得与无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业务,不得与涉嫌违规开展增信服务、自设资金池以及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开展合作,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中应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

4.互联网保险业务。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不得通过互联网利用、假借保险公司名义或信用进行非法集资。保险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互联网保险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互联网企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出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以及相对应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五)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或借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统一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包括无证发行多用途预付卡、无证开展银行卡收单、无证开展网络支付等业务。

(六)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

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发布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加强综合整治,切实提高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投资”“资本”“融资租赁”“非融资性”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暂停核准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同时,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关表述的企业申请迁入本市且未经批准的,暂停办理工商登记。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12345(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打非随手拍等多种方式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同时,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整治不正当竞争。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智库及典型企业作用,组织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大技术支持。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充分发挥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排查摸清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加强数据采集和舆情分析,及时预警风险,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六)加强风险教育。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开展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舆情监测,强化舆论引导,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北京网贷行业协会、中关村[-0.47%资金研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则,完善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督促会员机构加强产品登记、信息披露和资金托管;建立行业数据统计分析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加强风险监控,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一)成立市级领导机构。

按照《通知》关于“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要求,成立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维稳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首都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审计局、市社会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区政府。市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行业协会、研究智库和典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过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会商研判。

(二)组建专门工作机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并抽调主要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三)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要分别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各方力量,建立领导有力、责任明确、协调顺畅、工作扎实、措施有效的专项整治工作队伍。

(四)加强协同配合。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全面掌握本区域、本领域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分别与市金融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市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市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整治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206月底前)。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整治内容和监管责任,综合运用现场勘查、大数据检索等方式对本区域、本领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充分发挥本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加强信息收集和交叉比对,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区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整治app等手段,对写字楼等重点区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排查;工商部门要尽快提供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名录及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提供各领域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录。5月底前,开展第一轮情况排查;6月底前,进行系统梳理比对,对未纳入第一轮排查范围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进行补录和外围排查。

(二)明确重点,深入核查(2016年9月底前)。对经全面排查后确定的高风险企业,通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实地排查,并构建企业金融风险档案。各区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分类施策,督促整改(2016年10月底前)。对清理整治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违规从业机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督促整改。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制定不同清理整顿意见。对于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核查或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四)总结提升,完善制度(3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将相关工作资料(包括所排查行业现状、相关数据、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等)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负责定期汇总形成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报告。各金融管理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规章制度提供支撑;同时,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风险监测,建立融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管控、社会综合治理于一体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站在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高度,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整治重点,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同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积极主动作为和推诿扯皮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肃问责。

1.2016社区创卫工作实施方案。

3.2017机关学转促活动实施方案。

5.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精简版】。

6.2017提质增效工作方案。

南京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各区人民的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的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的政府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打击和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保护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的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省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实施方案》、《指导意见》和《省方案》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

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有效地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护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保护支持合法合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区别对待,分类施策。

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但有较大风险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加强风险管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应停止业务,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应停业整改,回归资质业务;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风险隐患较小的,采取有效方式,逐步化解;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监管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涉嫌恶意欺诈、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积极稳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根据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整治过程中的次生风险。

坚持整治工作的公平、公开,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省方案》以及本方案的工作分工及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各项业务的认定标准,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假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实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 p2p 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严禁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计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三)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股权众筹平台应将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实施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的业务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范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根据业务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断业务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原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七)各类交易场所业务 各类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展业务。

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市内、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我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省份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及未取得注册地省份人民的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八)民间投融资机构 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一)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 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

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稳妥建立举报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稳妥建立举报制度,视情出台相应举报规则,设立举报平台,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有效线索,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的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

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的专项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认定。

(五)加强内控管理。

由“一行三局”、省及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各有关部门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有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的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防护服务。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主要负责同志、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信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各区人民的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指定相关处室或部门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统筹。

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以及《省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成立八个整治工作办公室。

相应的牵头部门为:市金融办牵头负责 p2p 网络借贷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银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股权众筹领域专项整治,江苏证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互联网保险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保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各类交易场所和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两个领域的专项整治;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牵头负责第三方支付领域专项整治;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市维稳办牵头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机构的普查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正面报道,并防范清理整顿工作中网络、自媒体等传递不实消息。

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设计工作表格,负责统一政策口径、指导督查、信息报送以及工作总结,并督促各区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工作,各区人民的政府统筹成立联合工作组,整合力量、形成合力,联合开展规范整治工作。

对于交叉嵌套领域企业和业务的专项整治责任由领导小组根据“穿透式”监管要求,研判本质属性,确定责任部门,切实解决“监管真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及以后的日常监管、长效管理全覆盖。

(三)属地负责。

各区人民的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注册在本辖区内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专项整治,承担组织协调、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各区、开发区(园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并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机制。

(四)协调配合。

加强市政府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市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八个分领域牵头部门提出要其它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全力支持,原则上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两部门应参与到各个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督促指导。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实施方案,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相应领域的工作方案,指导各区、开发区(园区)开展工作,并适时开展督查。

强化上下沟通、左右衔接,定期将工作动态报送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汇总至省领导小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送。

五、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部署阶段(5月20日—5月31日) 制定我市总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领导小组,召开各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部署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阶段(6月1日—7月20日)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于6月17日前将工作方案和联合工作小组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风险状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于 7月20日前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清理整顿阶段(7月21日—10月20日)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地、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照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分别组织自查,市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开展督查和评估。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及时总结清理整顿工作经验,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

第五阶段:验收总结阶段(11月21日—2017年1月10日) 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形成本地、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2016年12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与2017年1月1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信方案】泾阳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49。

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环境,扭转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条块结合原则,采取。

穿透式。

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和属地原则明确整治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p2p。

homs。

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构标的,不得自筹,不得。

明股实债。

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具备完善的风控手段与内控管理;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严厉打击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

吃利差。

pos。

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金融业务,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应与传统金融企业保持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互联网企业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予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

防火墙。

众筹买房。

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

首付贷。

性质的业务。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3

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县保险行业自律小组牵头负责互联网保险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县工业发展局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联合县委网信办依法予以处置。县住建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县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对各自管辖行业企业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镇办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和本辖区内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按照属地原则,各镇办对注册地在辖区内的法人和分支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担负整治工作责任;切实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源头维稳措施,制订处置方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由人行泾阳县支行开展业务实质认定,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整治过程中相关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县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依法实施必要的账户查询。各分领域整治工作的县级牵头部门负责领域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排查,于。

7

20。

7

10。

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县域内互联网金融企业花名册。各镇办要对本辖区内。

6

个重点领域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排查,于。

7

20。

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排查情况报告和行政区域内法人和分支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县公安部门。

各有关部门、各镇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县级分领域牵头部门于。

12。

31。

日前形成分领域整治报告,各镇办于。

12。

31。

2017。

1

月底前将全县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

交易所。

交易中心。

金融。

资产管理。

理财。

基金。

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

财富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

网贷。

网络借贷。

“p2p”

股权众筹。

互联网保险。

支付。

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分领域牵头部门和各镇办要通过发布公告、建立举报制度等措施,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鼓励通过网站、电话等多渠道举报,推行。

重奖重罚。

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各有关部门、各镇办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边整边改、标本兼治,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认真研究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针对涌现出的新方向、新业态,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要及时研究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强化纵向信息传递,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制,增强监管力量,避免监管空白。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监管,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人行泾阳支行要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县委宣传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中、省市的政策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政策解读,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开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县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要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_

2020年4月19日。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中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理风险,防范处理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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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经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经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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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经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经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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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经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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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经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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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经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它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经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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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一)部门统筹。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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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理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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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四)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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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理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11月底前完成。

112。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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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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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20年4月19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_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x〕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防范与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全覆盖监管长效机制,认真排查化解风险隐患,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首都社会稳定,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规范发展,打击非法。明确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明确责任,强化协同。按照《通知》及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要求,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和市金融局牵头负责本市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整治。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和跨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分类施策,有效化解。针对互联网金融不同风险领域,明确工作重点,分类开展整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特别要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建立机制,边整边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既要加强风险防范化解,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及时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改变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状态,实现首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管控全覆盖。

根据《通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本市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主要包括:

(一)p2p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严格按照信息中介性质开展业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式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业务等。

(二)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4.股权众筹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5.股权众筹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6.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众筹买房”业务等。

7.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应严格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8.股权众筹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或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

(三)互联网保险。

1.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立“防火墙”制度等方式,加强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

2.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不得违规使用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相关风险,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

3.保险机构互联网跨界业务。保险公司不得与无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业务,不得与涉嫌违规开展增信服务、自设资金池以及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开展合作,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中应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

4.互联网保险业务。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不得通过互联网利用、假借保险公司名义或信用进行非法集资。保险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互联网保险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互联网企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出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以及相对应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五)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或借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统一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包括无证发行多用途预付卡、无证开展银行卡收单、无证开展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发布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加强综合整治,切实提高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投资”“资本”“融资租赁”“非融资性”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暂停核准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同时,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关表述的企业申请迁入本市且未经批准的,暂停办理工商登记。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12345(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打非随手拍等多种方式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同时,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整治不正当竞争。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智库及典型企业作用,组织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大技术支持。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充分发挥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排查摸清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加强数据采集和舆情分析,及时预警风险,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六)加强风险教育。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开展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舆情监测,强化舆论引导,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北京网贷行业协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则,完善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督促会员机构加强产品登记、信息披露和资金托管;建立行业数据统计分析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加强风险监控,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一)成立市级领导机构。

按照《通知》关于“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要求,成立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维稳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首都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审计局、市社会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区政府。市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行业协会、研究智库和典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过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会商研判。

(二)组建专门工作机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并抽调主要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三)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要分别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各方力量,建立领导有力、责任明确、协调顺畅、工作扎实、措施有效的专项整治工作队伍。

(四)加强协同配合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全面掌握本区域、本领域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分别与市金融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市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市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支持。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xx年6月底前)。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整治内容和监管责任,综合运用现场勘查、大数据检索等方式对本区域、本领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充分发挥本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加强信息收集和交叉比对,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区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整治app等手段,对写字楼等重点区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排查;工商部门要尽快提供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名录及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提供各领域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录。5月底前,开展第一轮情况排查;6月底前,进行系统梳理比对,对未纳入第一轮排查范围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进行补录和外围排查。

(二)明确重点,深入核查(xx年9月底前)。对经全面排查后确定的高风险企业,通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实地排查,并构建企业金融风险档案。各区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分类施策,督促整改(xx年10月底前)。对清理整治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违规从业机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督促整改。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制定不同清理整顿意见。对于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核查或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四)总结提升,完善制度(xx年3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将相关工作资料(包括所排查行业现状、相关数据、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等)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负责定期汇总形成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报告。各金融管理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规章制度提供支撑;同时,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风险监测,建立融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管控、社会综合治理于一体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站在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高度,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整治重点,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同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积极主动作为和推诿扯皮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肃问责。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管理分析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

专项整治方案

组长:。

副组长:

实行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深入彻底开展河道水葫芦集中打捞,改善河道水生态环境,确保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从即日起至8月17日前打捞结束。

(一)强化工作措施。各村要高度重视河道水葫芦打捞清理,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专业打捞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水葫芦整治任务。

(二)强化长效管理。各村按照属地管理,落实责任,保障投入,常抓不懈的原则,实行河长负责制,在全面清理水葫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长效保洁机制,明确日常管理职责。

(三)强化督促检查。乡政府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各责任河段水葫芦整治工作督查,对不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专项整治方案

县政府打击私挖滥采专项工作会议后,通过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和县、乡(镇)、村三级的共同努力,我县打击私挖滥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私挖滥采矿产资源和超层越界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并未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特别是去年冬季以来,私挖滥采有所抬头,少数地方出现了反弹,从而影响了全县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持续稳定,给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威胁。为保障全县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订陵川县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政府有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文件精神为目标,以《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巩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成果,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

(一)全面排查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彻底关闭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矿点(坑口、井),对违法矿主依法从严追究责任,非法采矿参与者得到依法处理。

(二)对已接收的关闭煤矿(含硫铁矿)井口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对关闭不合格的,要及时按照“八条标准”彻底关死填实。

(三)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包括煤矿、铁矿、石灰石、铝土矿等)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有超层越界行为和无证非法生产加工石灰石的矿山企业依法从严查处,并实施关闭。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县政府决定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铁腕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xc同志兼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5月15日。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xx年3月1日—20xx年3月20日)。

各乡(镇)要分别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并于3月20日前报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拉网式清查和回查(20xx年3月21日-20xx年4月10日)。

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一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打击私挖滥采联合执法大队及行政村配合,对本辖区私挖滥采矿点、关闭矿展开拉网式回查,切实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矿,清查和回查结果由各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是对所有合法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工作要做到认真过细,不留死角,不仅要查主井,而且要查副井、风井和安全出口,还要查相关区域内有无新的挖掘迹象。要把位于资源整合煤矿矿区范围及周边和以往发生过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煤矿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排查实测,逐矿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台帐。

第三阶段:处理(20xx年4月11日—20xx年4月20日)。

对排查出有新的超层越界行为的煤矿,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回查发现的无证私开矿(点),要从严从快予以打击。

1.对于规模小、零星私挖滥采矿点、矿硐要严格按照“八条标准”的规定要求,立即取缔关闭。

2.对于规模较大、资源破坏量较多的非法矿井,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2日内进行实测评估工作,按照资源破坏量,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刑事追究,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六条标准”及时取缔关闭。对于弄虚作假、伪装关闭、顶风作案继续非法生产的,要从严处理、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有关超层越界的报告、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通报后,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井下核查,对存在超层越界行为的要立即立案查处,责令其停产;并在两日内聘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测。查清违法事实后,应立即暂扣其采矿许可证,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按照“八条标准”予以关闭,给予相应处罚,并公告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xx年4月21日—20xx年5月15日)。

县政府将组成验收组,逐乡逐村逐矿进行检查验收,对关闭不合格、未达到关闭标准,要给予有关乡镇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重新按标准实施填埋、炸毁、关闭。

(一)全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铁腕整治专项行动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铁腕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按照全面清查和排查、加强巡查、加大查处和严格执法的总体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抓紧抓好。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积极协作,联合执法。

1、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乡(镇)政府对关闭不达标准的私挖滥采矿点(坑口、井)和关闭煤矿重新按标准进行补课,直至达到“八条标准”为止;负责对新发现的私挖滥采矿点、关闭达标后又“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的煤矿的查处工作,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监察部门移送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和政纪处分的案件材料;并提前介入煤矿关闭工作,对关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公安部门负责查堵并严厉打击非法煤矿一切火工品供应渠道,并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对非法采矿矿主先行给予拘留,构成破坏资源罪的,要在十日内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监察部门负责对排查不力、拖延不关或为私挖滥采(坑口)提供保护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对不按有关规定认真检查、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造成非法开采现象仍然存在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4、安监、煤炭部门在检查中要将煤矿超层越界行为和列入监管范围之内的石灰石来料加工点作为主要安全隐患,一经发现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立即函告电力、水电部门切断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要通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5、组织部门负责对村级主干和离任干部参与、包庇和未落实监管责任、不能及时发现上报私挖滥采等不作为行为进行组织处理。

6、工商管理部门对私挖滥采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严厉查处。

7、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全面检查列入监管范围内的铁矿点和粘土制砖企业,一经发现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立即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8、电力、水电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对非法开采坑口(矿井)在当日内切断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并对私挖滥采供电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越层越界的矿山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9、矿产品管理中心负责稽查、没收运输的非法违法矿产品,切断所有非法矿产品的销售渠道。

(三)严格关闭标准,认真做好关闭煤矿的移交接受工作。要严格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xx〕3号)“八条标准”要求来进行矿井关闭,特别是井筒的处理,要严格按“平硐、斜井井筒炸毁不少于50米,立井必须填满,混凝土浇灌井筒长度距地面不小于20米”,由县政府组织煤炭、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对关闭矿井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国土资源部门。

(四)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严肃处理工作不力及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实现由事后查处,向事前处理的转变。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xx〕30号)文的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不力的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1、乡(镇)辖区内发现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井及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矿点,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各相关部门或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井及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矿点,或者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3、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井及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矿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给予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认真贯彻实施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联合制定下发的《陵川县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陵川县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六部门联合执法制度》规定,对发现的私采滥挖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及时实施关闭,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重点处理一批大案、要案,从重从严追究到位,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公开处理。

(六)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重点区域重点防范。要按照层层签订的监管责任状,严格按照逐村、逐矿、逐乡镇(所、站)包干,监管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人,把监管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意识,要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不遗漏地进行巡查。对可能发生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采矿的重点矿山、重点乡(镇)、重点地区要加大巡查检测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非法采矿行为,确实做到重点区域和煤矿重点监管、严厉打击。

(七)本次专项行动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四下午5点之前,各乡镇要将整治工作进度与有关情况上报县打击非法采违法采矿铁腕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专项整治方案

为了加快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步伐,实现取水口信息水利“一张图”、取水口问题及整改“一张表”和取水口管理“一套机制”这一目标。按照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水资管办发〔20xx〕2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开展了排查工作,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迅速召开协调会,落实了职责,夯实了任务,明确了时限,形成了以下整改方案。

在本次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局明确任务、细化工作,重点针对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方面和非法取用地下水水资源、地表水水资源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了全面、拉网式排查,经过对五镇一办105个行政村,71个工矿企业排查,全县共有259个自备水源井,10个集中供水站,4个农业灌区。

(一)全县取水许可证办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全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中共发现90个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农业灌溉户未办理取水许可证件。其中企业7户,事业单位3户,行政村77户,农业灌溉3户。

(二)全县未安装计量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全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中共发现89个企事业单位、行政村未安装计量设施。其中企业10户,事业单位2户,行政村77个。

(一)整改提升阶段:从20xx年2月25日开始,到20xx年9月底结束。

1、针对90个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农业灌溉户未办理取水许可证件的存在问题(其中企业7户,事业单位3户,行政村77户,农业灌溉3户。)。

第一,水务局牵头,水资局具体负责,以镇办为单位,编制全镇办水资源论证报告,重点论证各行政村分散式供水工程,按时限报行政审批局。

牵头单位: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

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

第二,水务局负责,工业和煤炭局督促煤矿、洗煤厂,农村农业局、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督促农业灌区,水资局督促企事业单位将办理取水许可相关资料报行政审批局。

牵头单位:水务局。

责任单位:工业和煤炭局农村农业局水资局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

完成时限:20xx年5月底。

第三,行政审批局负责,水务局、工业和煤炭局、农村农业局配合,本着服务基层、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严格审批权限,按期完成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农业灌溉户取水许可证件手续办理。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水务局、工业和煤炭局、农村农业局。

完成时限:20xx年9月底。

2、针对89个企事业单位、行政村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存在问题(其中企业10户,事业单位2户,行政村77个)。

第一,水务局牵头,水资局配合,各镇办督促行政村安装计量设施。

牵头单位: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

完成时限:20xx年9月底。

第二,工业和煤炭局负责,水资局配合,督促煤矿、洗煤厂安装计量设施。

牵头单位:工业和煤炭局。

责任单位: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县亿洲工贸有限公司、县明星煤业有限公司。

完成时限:20xx年9月底。

第三,水务局负责,水资局督促企业单位,农村农业局、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督促农业灌区安装计量设施。

牵头单位:水务局。

责任单位:水资局农村农业局。

完成时限:20xx年9月底。

(二)建章立制阶段:从20xx年10月1日开始,到20xx年10月底结束。

第一,完成全县取水口信息水利“一张图”。

牵头单位:水务局。

责任单位:水资局。

完成时限:20xx年10月5日前。

第二,建立取水口问题及整改“一张表”。

牵头单位:水务局。

责任单位:水资局。

完成时限:20xx年10月10日前。

第三,健全取水口管理“一套机制”。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水资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业和煤炭局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

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

专项整治方案

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教育,本人对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现将本人对本次活动的开展,谈谈自己的体会及看法。近年来,金融案件频发,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防案形势非常严峻。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追究原因归结为一点,主要是由于各项内控制度未履行好、落实好造成的。通过近段的学习,我们发现这些案件除暴露银行业内部管理松懈,有章不循,处罚不力等问题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了员工道德风险的控制。最主要存在的问题是:

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员工重视实际,视思想教育为形式、为空谈,认为在各自网点内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思想教育无意义,久而久之,员工思想道德水准、法律法规观念得不到净化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差,大多凭个人的良知做工作,谈不上高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近几年来,大部分信用社注重了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信用社,任务至上,片面追究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责任意识,有的甚至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形式学习。

一方面稽核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从以上几个方面看,本人认为:要做好案防工作,关键是人,农村信用社发展务必牢固树立人本观念。

一、树立“人本意识”,提高思想教育水平。大家都知道,信用社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林林总总,不可谓不全,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好多制度在许多职工看来只是墙上的制度,并没有很好的予以落实,规范自已的行为。究其原因,是大家的思想意识在作怪,是农村信用社长期的员工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岗位安排僵化,老好人意识严重的结果。

本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教育活动,首要解决的就是一个人的意识问题,应该使大家认识到,制度并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来指导实际工作的。特别是本次活动中所例举的一些案例,对每一位员工应该是有很强的震憾,比如《20xx年农村信用社系统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的通报》、山西金融诈骗案的报道,特别是发生在我们身边黄石信用社案件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及秀屿区埭头信用社职工脱岗事件的处理决定,使每一位员工真正认识到搞好内控制度,并不是领导的责任,也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关系到每一位员工的切身利益的事情,一人不遵守内控制度,就可能给别有用心的人以机会,最终损害的是集体的利益,更是自已的利益。因此,模范地遵守内控制度,不仅仅是对自身的爱护,也是对他人的负责。在这个方面,农村信用社应该将本项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做好人的思想工作,真正使每一位员工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自觉。

1、要经常性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常到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做到警钟常敲,预防针常打。

2、抓好员工监督管理,健全要害岗位、重要环节人员轮岗,异地交流制度和相互制衡机制,严防内部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共同作案。

3、抓苗头,抓落实,抓薄弱环节,确保案防措施到位。对于地处边缘的网点及员工作为案防工作的重点,强化稽核人员的岗位责任,采取现场稽核,重点审查和非现场监督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序时检查和岗位离职审计。

4、建立健全好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建设,重视员工道德风险防范,严格操作流程,把对员工思想排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同时对员工“班前看神态、班中看情绪、吃饭看胃口、交流看心情、下班看快慢、班后看做啥?”通过这“六看”,基本上能够及时发现员工心态是否失常,做到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将各种诱发案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违章违纪的代价。长期以来,信用社内有章不循现象严重,不能将制定各项内控制度的良好初衷落到实处,是导致各项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了良好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范执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实,才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各项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的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内控制度的要严厉予以处理,要让每一位违章违纪的员工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其有切身之痛,严重的更应清理出信用社队伍。

三、完善工作机制,防范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各项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精心准备,伺机作案。我们要通过工作机制的转变,来防范道德风险转化为实际风险。比如,在工作机制方面,可以以制度化的形式进行岗位轮换,以制度化的形式做好稽核监察工作,以制度化的形式作好员工的培训工作等等。总之,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作好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四、黄石信用社案件的教训与思考案件发生后,本人认真反思,总结经验教训,主要有以下几点:

1、应深入落实内控制度情况的检查工作。该案件的发生,虽然是由于两人的相互勾结形成的,但该案时间跨度这么长,帐务、凭证等管理混乱,却长时间无人知晓,主办会计离职审计也轻易过关,说明各级包括黄石社在内的内控制度的落实检查稽核上必须加强,一些流于形式的工作方法也要切实改变。

2、应重视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流工作。许建良任主办会计长达7年时间,林辉任柜面会计时间也长达4年,这为两人的相互勾结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近几年来,信用社的人事安排僵化,各岗位人员罕有交流,大家长时间在一起工作,相互熟悉,相互信任,抱成一团,即使发现问题也往往隐瞒不报,力求自我解决,这也是造成该案长期不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3、应千方百计提高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案情来看,他们作案并不是没有留下任何蛛丝马迹。特别是作为替班会计员,当班出纳员等,业务素质低下,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认真核对帐务,轻易放松了原则要求,为他们的作案提供了方便之门。

4、应切实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从案情来看,信用社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部分员工受拜金主义及享乐主义思潮的'影响,法制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老好人意识及随大流意识严重,在原则问题上容易放松自已。同时,对于员工的家庭生活、社会交际圈子缺乏了解,不能从日常生活的表现中发现问题。通过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我区联社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解决。

互联网专项整治心得体会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互联网环境中存在着一些不良信息,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此,互联网专项整治行动成为当前互联网治理的重要举措。通过近期对互联网的大规模整治行动,我深受触动并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互联网专项整治体现了国家对网络环境整治的高度重视。互联网已经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互联网环境中的不良信息泛滥成灾,给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带来了消极影响。互联网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表明了国家对网络环境治理的高度关注,并决心维护网络空间的纯洁和健康。这种重视不仅仅体现在整治行动的彻底性和力度上,更体现在整治后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加强上。

其次,互联网专项整治给了我们一个清明的网络世界。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不能违法乱纪。整治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使网络环境更加清明,也提醒了网络从业者要严守法律法规。在整治中,各类有害信息被清理,虚假广告被取缔,网络传销被打击,让互联网走上一条更加健康和有序的发展道路。作为一个热衷于网络的年轻人,我感到很庆幸能生活在这样一个经过整治的网络世界中。

此外,互联网专项整治还加强了网络安全意识的普及。互联网专项整治活动对网络安全进行了全面排查,大规模关停了低信誉、低保护水平的网站和APP,保护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整治行动不仅让我们认识到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要学会识别不良信息,不轻易相信网络上的言论,以免成为网络陷阱的受害者。与此同时,互联网专项整治也教育了网络从业者严守用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加强了用户数据的保护。

最后,互联网专项整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整治行动不仅打击了网络传销和虚假广告,还规范了网络经营主体的行为准则。通过整治行动,一些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用户集群的企业被惩处,市场秩序也得以修复。这样的整治不仅维护了用户的权益,也保护了那些真正在互联网上用心经营的企业。整治后的市场环境将更加公平竞争,有助于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互联网专项整治行动使我深受触动,我认为这是一次非常必要的举措。它体现了国家对网络环境整治的高度重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明的网络世界,加强了网络安全意识的普及,并创造了一个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我们都应该自觉遵守网络法规,维护网络环境的纯洁和健康。同时,政府和互联网从业者也应当充分吸取整治行动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监管和自律,共同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

专项整治方案

佛罗镇市民社区,现有2个居民小组,常住人口653人,共203户。为贯彻落实《佛罗镇开展农社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xx-20xx年)》(佛府发〔20xx〕17号)相关部署要求,建设清洁美丽社区,营造干净、整洁、优美的社区人居环境,切实做好全社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整脏治乱、完善设施、建章立制、确保长效为重点,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卫生问题为主要内容,以建设整洁美丽市民社区、提高市民社区人居环境质量为根本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属地负责、统筹兼顾”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社区卫生综合治理活动,创建干净卫生、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

社区主街道、主出入口公路及两旁,社区办公区、沿街农户院子及房屋周围、农业生产基地周边等市民社区社区重点区域环境卫生。

利用近两年的时间,全面深入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对全社区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推进社区庄卫生净化、道路硬化、社区道亮化、环境绿化、房屋美化建设,普遍改善社区环境面貌。着重抓好“五整治”、“五提升”,重点整治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乱堆乱放、破损道路及建筑、农业废弃物,着力提升公共设施配套水平、净化美化水平、建筑风貌特色化水平、市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市民社区居民生活水平。

(一)主要目标。

5、全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更加规范。积极配合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对全社区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管理,规范引导科学建设,遏制和打击违章建筑,提高建设水平。

(二)具体指标。

1、20xx年底前,市民社区存量垃圾得到全面清理,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基本建成,社区收集设施设备、收运保洁人员配备到位,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初见成效,社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经费列入社区开支预算。

2、20xx年,建立起合理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清运机制,全社区环境卫生垃圾实现常态化管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1、配套公用基础设施。全社区所有社区小组配备垃圾收集桶(箱)。

2、配备垃圾清扫收运保洁人员。全社区各社区小组根据人口规模合理配置清扫收运保洁人员。

3、对全社区环境卫生实行“社区规民约”管理。对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和处置以及污水排放和处理进行约定,营造整洁、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4、参照“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社区居委会分别与各社区小组签订卫生保洁责任书,整治各社区小组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污渍斑斑、杂物乱垛、粪土乱堆、禽畜乱放等现象;明确社区小组、社区居民的卫生保洁责任范围,明确要求社区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集中投放。

5、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制定市民社区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标准,逐步建立“户清扫分类、社区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模式,实现市民社区生活垃圾就地减量和分类处理的目标。

6、重点规划建设社区垃圾屋、垃圾池,或配备垃圾收集箱,配备给排水设施,加强市民社区饮水安全设施建设。按照有关标准配建公共照明设施,基本做到“有路就有灯”。

8、积极动员组织全社区居民参与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和开展全社区卫生大扫除工作,提高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文明卫生质素;在全社区广泛开展“文明卫生户”创建活动,搞好户内、外环境卫生。

(一)动员部署,开展环境卫生整治阶段(20xx年3月至12月)。

召开各社区小组、社区居民代表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责任分工,明确整治任务、责任人、完成时间,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垃圾大扫除行动,清扫、清运、处理垃圾,做到无卫生死角,清楚杂草,清理农户房前屋后杂物,规范农户堆放杂物行为,组织社区居民在社区道路、庭院、房前屋后植树种花,绿化美化全社区。

(二)建章立制,建立整治常态化阶段(20xx年1月至12月)。

全社区各居民小组要按照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同时,建立整治常态化机制,配备清扫保洁人员,加强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表彰和问责,完善提高,实现长效化管理,稳步提升市民社区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大力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既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县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统筹城乡建设的迫切需要,更是改善城乡社区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建设美好家园的迫切需要。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社区里成立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全社区各项环境卫生整治的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切实加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区共同参与和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涉及到方方面面和千家万户,难点问题,敏感问题多,且时间长,工作量大。因此,全社区各居民小组要把宣传发动工作不间断的贯穿于整治工作的全过程,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有效的宣传形式,对开展社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整治进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和报到,使整治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及时宣传和推广一些好经验、一批好典型。同时,要全力做好组织和发动工作,广泛动员、引导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推动整个整治活动健康深入发展。

(三)建立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经费保障机制。

要建立多层级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机制。社区“两委”将根据整治任务加大对全社区垃圾处理、园林绿化、道路、公共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同时整合使用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资金,争取最大化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建立考核机制,促进常态化管理。

社区“两委”负责人为本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督促落实全社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各居民小组组长为本居民小组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小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落实。

社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在镇驻社区工作组的指导帮助下,积极配合镇环境卫生管理站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考评。社区里也将及时把镇检查、考评情况反馈给各居民小组,并适时开展全社区各居民小组环境卫生考评,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居民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见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确保整治工作有效推进。

互联网专项整治心得体会

互联网的发展对于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既拓宽了我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也给我们提供了很多便利。然而,互联网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网络谣言、盗版传播等。为了规范互联网的发展,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国家开始进行互联网专项整治。在这次整治活动中,我作为一名普通的互联网用户,从中受到了很大的触动和启发。

整治互联网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清除网络谣言。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之快令人震惊,一则谣言往往会在短时间内迅速蔓延,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互联网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打击网络谣言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对谣言信息的监控和删除等措施,有效遏制了网络谣言的传播。从整治结束后的效果来看,整个网络空间的氛围明显得到改善,人们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除了打击网络谣言,互联网专项整治也积极解决了网络盗版问题。网络盗版频频出现,给版权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抑制了原创作品的创作热情。通过加大对盗版商品的监督力度、加强对盗版网站的封禁等措施,互联网专项整治有效打击了网络盗版现象。这不仅保护了版权方的利益,更促进了原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现在,越来越多的原创作品在互联网上得到了合理的保护,这无疑激发了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作事业中。

除了解决具体问题外,互联网专项整治也在人们的思想意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经过这一系列的整治行动,人们对于互联网使用的规范和合法性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过去,很多人对互联网的使用方式没有太多规范,导致了很多不良信息的传播。在整治行动中,国家加大了对于违法信息的打击力度,加强了互联网企业的自律,推行了网络文明公约等。这让人们开始深入思考如何合理、正确地使用互联网,这是一种理性和成熟的变化。

互联网专项整治的经验也告诉我们,互联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努力。互联网的发展速度之快,各种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各个层面的力量共同推动解决。政府、企业、个人都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政府应加大对互联网治理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执法的效果;企业应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律和监管;个人应自觉遵守互联网使用规范,积极传播正能量。

总的来说,互联网专项整治活动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共利益、规范互联网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通过整治活动,人们清楚认识到互联网的规范使用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也更加深刻地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继续发扬整治活动中取得的经验,积极参与到互联网治理中,共同推动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只有这样,互联网才能真正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好帮手。

专项整治方案

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全区医疗预防保健体系建设,提高对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省卫生厅《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卫生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从全区医疗机构现状出发,以实现医疗机构全行业归口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为目标,以打击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为重点,对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和规范,为全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为全区经济建设服务。

此次整治的范围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等。如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做变更登记的;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的;外地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的;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和使用b超机,以及违法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接生、流引产的。

在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卫生部门联合公安、计生、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行动。同时,区卫生部门选聘有执法资格及经验的行政执法人员,成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全区医疗机构依法规范管理,规划方案《卫生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大力宣传实施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类无证非法行医骗钱误病,滥用药、乱收费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要用非法行医致死致残病人的典型事例,以及滥用药、不规范医疗操作行为给病人带来的医源性疾患来宣传整顿医疗秩序的必要性、迫切性,为整顿医疗秩序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搞好执法培训,明确任务目标,明确执法程序,为专项整治奠定基础。

(二)清理整顿阶段(7月16日至9月20日)。

1、调查摸底,整合资源,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

以街道为单位,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在此基础上,倡导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及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采取个人、联办、股份等不同形式,以村居、小区为单位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推进社区医疗预防工作的开展,提高社区对疾病的防控能力。

2、清理整顿。

(1)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对其执业条件、执业范围、执业人员等依据规定标准进行审核,检查符合条件的继续执业,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

(2)对未经批准擅自无证执业者,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办或吸收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也可申请个体执业,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执业,否则依法取缔;对不具备执业资格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不停业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执业登记。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对全区符合执业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建档立卡,向社会公告。

4、规范管理。

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种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义务以及奖惩措施,定时评估,年度考核,建立长效机制,依法监督管理。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集中清理整顿结束后,卫生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此次活动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为:

1、各街道办事处医疗秩序是否得到有效整顿;

2、各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到规范;

3、各村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情况如何,区里将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对工作好的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差的给予严肃批评,限期整改。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治理整顿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加以实施。

(二)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卫生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制度。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集中力量开展对个体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对非法行医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执法,强化责任。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全体卫生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法,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特别是在取缔和行政处罚时,要做到取证、处罚程序和运用法律合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四)建立举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举bao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并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同时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大力宣传,对典型案例进行追踪报道,对各种违法行为要予以曝光。

专项整治方案

各业务部室根据所属专业特点开展本专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其它各基层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和性质开展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

通风管理部负责"一通三防"和防突管理专业的安全专项整治。

围绕新回风井投运后,对下各盘区的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的稳定性进行检查,对各区域进行责任划分,每月不得少于3次检查,留存检查记录,确保井下各头面供风风流稳定,通风设施运行可靠,通风系统符合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

加强对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及高瓦斯区域的瓦斯治理,制定有效措施并严格实施,严防瓦斯积聚、超限;严格监督队组对管辖巷道定期进行冲洗,严防粉尘超标。凡安全监察部查出有巷道粉尘超标的,除对责任单位进行隐患处罚外,要对通风管理部进行问责。

对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头面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防突管理,严格监督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将每月防突的相关记录进行汇总留存备查,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

生产技术部要对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对盘区布置、采掘设计重新进行审核,对各个盘区的劳动组织及定员情况进行核查,存有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于4月10日前必须整改完毕,并符合相关规定;同时要加强井下各条巷道的顶板管理,制定计划对失修巷道进行维护处理,杜绝顶板事故发生。

机电管理部要开展机电系统的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对井上下供电系统及相应设备、大型设备、特种设备进行隐患大排查,每月必须覆盖一次,并留存检查记录备查。一是要确保供电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杜绝无计划停电;二是要对所有在用或备用的机电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杜绝国家明令行禁止的机电设备投入使用,三是要做好在用大型设备、特种设备的年检、度检工作,确保各类设备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另外,机电管理部要对其它运输、掘进、采煤等机电设备进行检查,严格监督责任单位对机电设备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在保证各类设备符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确保设备的完好有效性。凡因机电系统隐患排查不到位,出现重大隐患或造成事故的,安全监察部将根据《部室方法问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信息管理部要对各头面及巷道的瓦斯探头、数据线路、通讯设施等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要保证系统的正常使用,数据传输及时、准确;对每个瓦斯探头安装的数量、地点进行确认,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好有效性。

地质测量部要加强井下地质水文预测预报,优化排水方案,制定有效的防治水计划并严格实施;机电管理部要完善井下排水系统,根据各头面涌水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治水管理。

基建管理中心、二号井要开展基建项目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对各项工程逐个进行排查,必须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要求,同时要开展基建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监督成建制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基建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选煤厂要开展洗选系统、煤山、煤仓安全专项整治。一是要加强设备的检修维护,对管辖范围内所有机电设备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查找设备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进行整改;二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标准加强煤山、煤仓的治理,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

调度指挥部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矸山的治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安全监察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对全矿各类重大危险源重新排查摸底,登记建档,检测评估。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监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应急预案适时进行演练。安全监察部要定期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应急预案完整有效。

调度指挥部要加强辅助运输和应急救援体系管理,对照《赵庄矿辅助运输管理制度》和《赵庄矿辅助运输各种车辆操作规程》,对井上下辅运系统进行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监督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杜绝辅运事故的发生。

调度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制定应急救援技术培训计划,并严格实施,培训完毕要写出总结;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及矿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习要注重实效,通过演习真正提高矿井应对突发事故、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演习完毕要将相关记录、总结整理归档。

调度指挥部要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矿井的带班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并严格落实,每天必须保证一名矿级领导带班,不得空班。

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用工专项整治,对照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对全矿井上下各单位劳动用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队组(班组)设置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在4月10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报安全监察部;二是要对自建队伍和成建制单位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对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的配备、资质等进行检查,杜绝无证上岗。

保卫科牵头,相关单位配合,一是开展地面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杜绝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车辆带病运行等现象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二是加强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检查,消除防火、防电等各类隐患,落实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对宿舍楼和办公场所进行检查,确保烟花爆竹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物资供应部要加强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对火工品的存储、管理、发放严格按照国家、省、集团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对火工品的领取使用批次、数量等详细记录清楚,做到帐目清晰;使用火工品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作业规程和工序管理标准,规范操作行为,提高安全意识,杜绝事故发生。

行政办要对矿井有关证照的审批、领取程序,证照的齐全有效性等进行排查确认,保证"六证"齐全,相关证件及时变更,并将矿井相关证件和矿井批复文件上传"oa系统"。3月31日前要将所有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合法性。

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运输车辆运输作业秩序,有效遏止工程运输车辆抛、撒、滴、漏及扬尘现象,维护道路市容环境秩序,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通过整治活动,强化对工程运输车辆的宣传教育,加大对违法违章车辆的打击查处力度,有效遏止工程运输车辆违法违章行为,确保城市道路干净整洁。

1、调查摸底及宣传教育。各区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渣土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彻底调查摸底,对各企业的工程运输车辆信息进行登记,及时更新档案。对各企业开展相关的法规宣传及教育,并督促企业对驾驶员进行传达,营造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城市道路整洁有序的和谐氛围。

2、开展联合整治行动。采取以块为主、设卡布控的方式,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章车辆,有效遏止工程运输车辆无证运输、无密闭运输、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抛撒滴漏、带泥上路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确保城市道路整洁美观,扬尘现象有效改善。

3、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严把材料审核和现场勘察关,凡未取得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未按照规定落实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和市容环卫责任的、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gps装置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

1、摸底检查阶段(xx日-16日)。对辖区内渣土运输企业的车辆逐一统计,更新台帐。在摸底过程中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检查:

(1)车辆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离开工地大门时做好清理及轮胎冲洗工作,对于细颗粒散体材料的运输、存储做到遮盖密封。

(2)车辆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渣土运输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应贴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上角位置,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

(3)建筑垃圾运输辆应当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在驶出施工工地前,车体应在建筑工地围护栏内冲洗干净,不得抛、撒、滴、漏及扬尘;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在摸底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当事人整改到位。各区要成立工作班子,细化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对本次整治工作大力宣传,形成良好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xx月17日-31日)。由各区为主,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根据各区工地分布情况,在重要路口设卡设点,对过往工程车辆进行逐一排查,主要查看:

(1)车辆是否办理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是否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

(2)车身是否清洁,有无采取密闭措施;

(3)是否存在抛撒滴漏和带泥行驶现象。一经发现问题,严肃进行查处。

3、落实长效阶段(20xx年1月1日-xx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继续开展定期不定期的集中整治,按照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力度不减的要求,每周开展2次以上专项整治,继续严厉打击工程运输车辆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1、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要发挥“以块为主”的工作积极性,组织开展好本区的整治工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本次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监督,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班子成员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全面完成任务,取得良好的效果。

2、措施有力,注重实效。各区各部门对本次整治工作要精心组织、严密部署,根据自身职能及分工,各司其职,拿出有效措施,力求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要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实施联勤联动。

3、加强宣传,畅通信息。各单位要贴近一线,利用各种形式,再掀宣传高潮,为本次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各单位要积极做好信息采集、编报工作,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及时上报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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