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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件分析报告(汇总12篇)

刑法案件分析报告(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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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刑辩案件分析报告范文

甲乙两人合谋盗窃外地汽车牌照,然后在汽车挡风玻璃上放置“要牌照请拨打1**”的纸条,当车主拨通电话后,甲乙向车主索要200元钱。甲乙多次实施这种行为。

本案中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目前有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三种不同的观点。

对于是否能够认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关键在于能否将“机动车牌照”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xxx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认为“不能讲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另一方面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存在盗窃、抢夺、毁灭情形,第三款对居民身份证件不存在盗窃、抢夺、毁灭情形。由此看来对于国家颁发给个人的证件即使出现盗窃、抢夺、毁灭情形客观上也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本案中甲乙的行为不应该按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甲乙行为不能算得上威胁,被害人也并非出于恐惧心理交出钱财,因此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乙秘密窃取他人车牌,在得不到钱财时将车牌丢弃,这种行为导致被害人的车辆处于违法状态,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益可能性,因此应认定甲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甲乙的行为定盗窃罪比较适宜。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整理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分析报告

小河区纪委在郑州市纪委的有力指导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案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全年案件工作情况分析如下:

一年来,共组织初核各类案件15起,立案22件(其中公检法转来7件),结案23件,其中科级干部2件,贪污贿赂案件3起,共处分违纪人员25人,其中处分科级干部2人。

1、信访部分。

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28件(次)比上年同期增减率-6.67%其中:来信23件来访3次来电2次;检举控告类7件(次)批评与建议类9件(次)业务范围外12件(次);上级交办1件(次)重复来信来访电话举报3件(次),署名举报2件(次)。

2、初核部分。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初核线索15件比上年同期增减率-31.82%涉及党员16人涉及监察对象1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件一般干部1件其他人员12件。按办理机关划分县市区纪检察机关办理6件乡镇纪委办理9件。经初核转立案15件比上年同期增减率-31.82%。

3、立案部分。

纪检监察机关新立案22件涉及党员22件监察对象4件;其中乡科级干部2件占立案总数的9.09%比上年同期增减率0%一般干部4件占立案总数的18.18%比上年同期增减率33.33%其他人员16件占立案总数的72.73%比上年同期增减率-36.00%。其中信访举报14件上级交办1件公检法移送7件。

4、结案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共结案23件其中乡科级干部2件一般干部4件其他人员17件。

5、处分人员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25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人占8.00%一般干部4人占16.00%同比33.33%其他人员19人占76.00%同比-32.14%。受党纪处分25人比上年同期减率为-24.24%;其中警告4人占受党纪处分总人数的16.00%跟上年同期相比持平严重警告10人占40.00%同比-41.18%撤销党内职务0人占0%同比-100.0%留党察看3人占12.00%同比-25.00%开除党籍8人占32.00%同比14.29%。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3人比上年同期增减率50.00%刑事处理7人同比-12.50%。

二、主要做法。

1、建立领导责任制,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首先,区委、区政府大力支持案件查处工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强调办案不搞特例,并经常过问、了解和帮助解决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充实区反腐败查办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力量,加强对全区案件查办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其次,区纪委对查案工作实行重点倾斜,一是领导倾斜,区纪委书记对要信要件亲自批阅,把好第一道关口,并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纪委副书记直接参与案件查办。建立纪委常委定期研究案件工作制度,经常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排除办案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二是办案力量倾斜,区纪委内部在查处重要案件时,突破分工界限、室与室界限,统一协调力量。三是后勤保障倾斜。交通工具查案优先使用,办案经费足额保障,办案设备优先配备,今年,我们为纪检监察室配备了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设备,为案件查办提供了保证。第三,强化案件查办责任。根据区纪委内部各科室自身特点明确相应的案件数,要求主动出击,寻找案源,积极查办案件,形成“室室办案、人人参与”的办案工作格局。对有案不查、办案不力、瞒案不报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2、广辟案源,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线索来源保证。

我们注重进一步拓宽案源渠道,变被动坐等和单纯依靠。

信访举报为主动出击,积极创新举措,全方位、多渠道地挖掘案件线索,做到“十个主动寻找”。即:开通网上举报找案源;从“八小时”以外找案源;从新闻媒体曝光中找案源;从公、检、法等部门定期联系中找案源;从人大、政协定期视察中找案源;从审计监督中找案源;从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社情民意众,尤其是通过121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找案源;从执法监察、纠风治乱、效能监察中找案源;纪委常委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从反映的问题中筛选找案源;从与上级纪委配合中找案源。

3、抓重点,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成案率保证。

之后制定一个周密的方案,针对案件线索中涉及的问题,拟好调查提纲,配备办案人员,确保办一个,成一个。在重要案件上,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案件质量监督把关,从而提高办案质量。三是方法运用上讲究策略。在具体工作中做到“快、巧、用”,“快”即加快办案进度,快查快结;“巧”即巧妙选择突破口,实施重点突破力求事半功倍之效果;“用”即充分运用党纪条规赋予的权限办案,最大限度地提高成案率。

4、抓协调,促进案件查办的整体合力。

理室提前介入案件5起,确保了案件查办质量;二是协调外部关系,认真做好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健全与司法机关、审计、计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实行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有机整合办案力量和资源。今年,案管室积极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沟通,对100多条案件线索进行排查,移交案件线索7起,我们还与审计部门联合办案4起。三是协调上下级关系。一方面,加强同上级业务部门的密切联系,主动地接受上级对我们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上级查案工作搞好协调配合。例如,今年在查处青寨王平军案件时,在市纪委四室的领办和市纪委案管室的协助下,解决了在查处中遇到的难题,迅速将案件了结。另一方面,加强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往来,及时掌握下级案件工作进展情况,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存在问题。

1、信访举报件质量不高。有的举报人员只看表面不知内情,道听途说就上访举报,极易造成误告、错告;有的人员对单位领导有成见、有怨气,于是夸大事实或无中生有,造成诬告;明年是村两委换届,今年部分群众把问题扩大化,有的无中生有,整体上也干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本职工作。这些质量不高的举报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成案率。

2、对案件线索的排查缺乏主动性,深究不够。不善于从具体问题入手,由浅入深,层层推进,查找违纪线索。另外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案件线索深究不够,跑掉了一些案子。

四、明年工作打算。

1、积极研究新形势下案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新举措抓好案件工作。

2、要重点查办领导干部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和科级干部案件。

3、继续抓立案,加强工作主动性,在拓宽案源上下功夫。帮助基层纪委排查各种案件线索、收集基层纪委初查核实案件与自案件情况分析立自查案件的数量,全面准确地掌握基层纪委各种案件检查工作信息。

4、深入基层,发现问题,继续加强对基层纪委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以农村财务管理、党员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为重点,挖掘线索扩大案源,促使街道、镇乡、区直纪委发动起来,自办案件,加大办案力度。

6、进一步认真落实重大典型案件“一案三报告制度”,深入剖析并揭示发生案件的深层次原因,加大对全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反面典型的案例教育。

小河区纪委案件室。

12月20日。

案件分析报告

(一)猪撞闯进美容院伤人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是否可以据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小a姑娘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小a与美容院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此后猪撞人事件的发生,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虽然理发店本身没有过错,其违约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但合同是双方行为,只约束合同当事人,所以美容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两者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

(二)小a与b、c、d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b老汉的猪直接伤害小a,b老汉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c大娘的狗惊吓了b老汉的猪,对后续发生伤人存在间接结合(狗惊吓猪的行为只是制造了猪失控出走的条件,并不决定后来猪必然伤人或不伤人,也就是说猪伤人的直接过错并不因狗惊猪的起因而无责,但事实仍存在因果联系),所以b、c需对受害人小a共同承担无过错责任,进行赔偿;由于c大娘的狗是受到第三人d师傅的惊扰而撞到猪,d师傅作为第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d师傅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小a与三者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一)合同请求权《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外来原因致使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所以小a可以两者之间存在合同而美容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由提出合同请求权。

-2-。

(二)侵权请求权。

1、小a与美容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非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谈不上意外事件。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第三,引起损害的结果主要是不能预见的原因。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是引起损害结果的惟一原因。行为之外且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从而成为引起结果的主要原因。从民法的角度看,当事人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按照公平原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本案中,小a到美容院接受服务,在美容院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况下,猪突然闯进美容院并造成小a的人身损害,这是美容院完全不能预料到的,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应有猪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小a与b、c、d。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小a没有任何过错,那么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养猪人b、养狗人c、打狗人d是否有过错;第二,三人的行为与小a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第一,打狗人d的行为具有过错。尽管d将偷吃猪肉的狗赶跑的行为无可指责,但是,d在公共场合举起肉刀气势汹汹地向狗追去的行为可能会使狗受到惊吓,极有可能伤及集市上人员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对于这一行为的后果,d是应当预见的,也是能够预见的。养猪人b、养狗人c具有过错。狗和猪都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动物,应当拴养或圈养,而不是任其四处游荡,以免造成他人损害,这也是动物饲养人的法律义务。b作为猪的饲养人,c作为狗的饲养人,两人在大街上闲聊,任猪和狗四处游荡,应认定其有过错。

第二,在本案中,b、c、d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小a损害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它们构成了一条因果关系链,受害人小a的损害与d打狗、b疏于对猪的管理、c疏于对狗的管理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就造成损害的原因而言,b的行为是造成小a损害的直接原因,而c和d的行为是造成小a的间接原因。正由于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所以,b、c、d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美容院应向小a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美容院在向小a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b、c、d进行追偿。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c、d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小a进行赔偿。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b、c、d应该承担小a治疗的各项费用,而且小a姑娘的额头、耳朵和脸颊等多处被加热器的高温烫伤,严重毁容,属于残疾,所以,b、c、d也应该承担其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小a姑娘的面部被严重烫伤,意外毁容,伤害了小a姑娘的健康,其健康权受到侵害,并且其精神受到巨大打击,所以b、c、d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分析报告

最近,***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xx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案件分析报告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2012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2013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

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所以,对于工伤“私了”的协议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劳动者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系公司职工,其在工作中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双方虽然就工伤处理事宜虽已经达成了补偿协议,但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向张某支付相关补偿金,且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以张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支持,得到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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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

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在此不在赘述。

2、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2)法院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在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的,这时候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具体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一对法国籍在法国结婚的的夫妇离婚案件。(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们两人都在上海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因此上海已成为他们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此,静安法院可作为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此外,二人都书面同意通过静安法院离婚。)。

一般来说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即可。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对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常住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这种情况一般是协议解决,在国内的财产分割不是问题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予以分割,但对一些在国外的财产主要是证实问题,如果无法查证或证实的法院是不予处理。

1、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对国外的离婚判决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办理。

2、我国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离婚。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案件分析报告

最近,_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_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___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___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___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___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___,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__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___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___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___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___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___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___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案件分析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查阅案件书面材料、法律法规,现特就佛山力雄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力雄”)票据事宜制作本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

1、基本案情。

票号为0010000320223456的商业承兑汇票由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粮食储备库”)开出,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托收承付(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内蒙古国创金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金科”)接收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公司,然后由公司背书转让给现在持票人佛山力雄。

2016年6月,票据到期后佛山力雄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兴业银行以票据印章不清晰为由拒绝承兑。

2017年4月,佛山力雄再次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4月10日,兴业银行作出书面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为:无款支付。

本案件中涉及五方当事人,各方法律地位如下:粮食储备库为出票人,国创金科以及我司均为背书人,佛山力雄为持票人,幸运银行为承兑人。

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佛山力雄享有三种权利,一是付款请求权,即票据持票人享有向承兑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的权利,这是第一顺位的权利;二是追索权,票据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有权向前手即票据背书人主张追索权,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追索权具有选择性,持票人可以只向某一背书人追索,也可以向所有背书人以及出票人追索,被追索人偿还款项后,也获得了票据上的权利;三是利益返还请求权,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超过或者欠缺一定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票据被拒绝承兑后,佛山力雄有权向其前手即国创金科、我司以及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主张追索权。

3、法条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建议。

1、我司作为票据背书人,佛山力雄公司可以向我司主张票据追索权,但通过逐级向上追索,实质上最终的责任方为票据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为减少追索过程的繁琐、防止追索权时效经过,建议我司与佛山力雄协商,由佛山力雄持票据以及拒绝承兑理由书向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主张票据追索权,由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费用。

2、若粮食储备库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议佛山力雄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另根据兴业银行拒绝承兑书可得知,拒绝承兑的原因是粮食储备库的账户上没有款项可供支付,粮食储备库明知对外开具票据应在账户上预留相应款项,但实际上账户内却无款支付,存在票据诈骗的嫌疑,若佛山力雄在向粮食储备库主张追索权后,粮食储备库仍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议佛山力雄以粮食储备库存在票据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分析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机动车迅速成为与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运输、交通工具。随之对燃料油的需求迅速膨胀,一大批加油站在飞速发展的城市街道、在四通八达的公路两侧、在脱贫致富的乡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从加油站管理的角度上,加油站具有作业频繁,且加油站流动车辆多,人员来往复杂,稍有不慎,易燃、易爆的油品及作业过程中挥发出的油气都可能因打火机、烟头、电气火花、静电等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由于加油站火灾事故具有突发性、高热辐射性、燃烧与爆炸交替发生,个性是由于燃烧过程中油气浓度不断变化,使得燃烧和爆炸不断相互转化,火情不断扩大,而在火灾初期只能依靠站内自救,扑救十分困难,这就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个性是地处繁华市区的加油站,发生着火爆炸,极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给无辜的人们带来巨大的创伤。所以,加强对加油站的安全防范迫在眉睫。

一、加油站火灾事故的成因分析。

1、加油站的建设存在先天性隐患;加油站建设不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建设,就会造成防火间距不足、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够、电气设备不防爆等严重威胁加油站安全的先天性隐患。

2、操作人员文化素质低;加油站许多工作人员都是就近雇佣的临时工,这些人员的文化水平低,不能对油品的易燃特性、静电防护等知识灵活地掌握,以致无法具备较高的操作水平,个性是辨识危险、防范火灾事故的潜力。

3、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差;加油站的负责人只要求其员工能够进行基本的加油操作,而不能对其进行系统的技能培训,使得职工安全知识严重不足,对设备往往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对许多动态变化的状况不能及时觉察其中的危险,不能将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当中,发生了火灾事故,又不能及时准确地控制,从而造成初期火灾事故的恶化。

4、安全管理粗放,“重效益、轻安全”思想严重;许多加油站地处偏远,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主要是依靠自主管理,缺乏有效的监控,便构成了管理上的粗放。还有一些加油站负责人,自身文化水平低,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难以提高到位,即便想管又不会管,安全管理只能是基于常识下的粗放式管理。粗放式的管理让一些本应建立的制度没有建立,本应落实的制度得不到落实,从而引发本不该发生的事故。更有一些加油站经营者“一切向钱看”,舍不得安全投入,以至一些重大隐患得不到彻底整改。

5、汽车油罐车采用敞口式卸油方式,且卸油台的静电接地装置不合格;按照规定,加油站卸油作业务必采用密闭卸油系统;以防油气挥发、静电积聚等诱发爆炸事故。然而,一些加油站为了节省资金,仍冒险采用严禁使用的敞口卸油方式,从而引发了火灾事故。

6、防雷、防静电措施不到位;《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10。2。1条规定:“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务必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10。3。2条规定:“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加油站在建站施工中因为经费紧张或安全管理意识缺乏的缘故,要么缺少防雷、防静电装置,要么有装置但是没有经过资质部门检验合格后再使用,防雷、防静电措施不能满足安全需要。

7、油罐防腐处理不合格;加油站油罐外表面的防腐设计不贴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规定,没有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个别加油站为了提高站内绿化美化效果,在埋地油罐上方表土种菜、养花,这种做法加速了地下油罐的腐蚀损坏,缩短了油罐使用寿命。

8、储油罐没有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由于在卸油前没有计量容器、计量有误或卸油时没有人在现场监视,经常会造成冒油,使油蒸气与空气构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火源将引起大火。

9、违章操作;操作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如操作人员操作时不穿防静电工作服、鞋,违章给塑料桶加油,卸油速度过快,检修作业常常需要动火,油罐及其装油设备未清理、置换或未彻底清除就检修动火等等,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10、电气设备不贴合安全要求。

很多加油站的营业室及值班室内的照明线路不按要求敷设,不使用防爆灯具、防爆开关或安装不规范。有的加油站虽然在建设时采用了防爆电气,但后期管理上不严格按照要求使用,私自乱接乱拉电线导致防爆电气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二、加油站火灾事故的预防对策;针对上述火灾事故的成因,加油站火灾事故的预防工作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良好的安全意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安全意识低,就不会主动地去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履行安全职责,而且,有些人还会错误地把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当成是影响正常作业的累赘,从而产生抵触情绪,以致让安全生产职责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得不到落实,事故的发生自然成为必然。因此,务必透过事故案例、安全法规等教育,使员工建立良好的安全意识,具有抓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

2、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教育;良好的安全操作和防范事故的技能,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安全生产要搞好,光凭良好的愿望、满腔的热情是不够的,只有操作人员对相关安全基础知识能够全面地了解,熟练掌握了安全技能术操作规程,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险兆能够及时发现、科学处理,才会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注重专业性教育的同时,务必注重系统性,也就是对操作人员,不能只简单地讲解应当如何做的操作规程条款,还应讲解为何如此要求的原理性问题,让操作人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这样不仅仅有利于他们更扎实地掌握操作规程,而且,个性有利于他们处理一些突发异常问题,及时化解险情;有利于他们进行创造性地改善作业。

3、加强工艺系统改造和硬件配置;先进的工艺、设备是提高本质安全可靠性的重要手段。如密闭卸油系统、加油加气回收系统,会从根本上避免油气的挥发泄漏,消除爆炸性混合气体,从而消除油气爆炸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硬件改造需要投入资金,一些人只算经济账,不算安全账,依然采用严禁使用的敞口式卸油,这就自然大大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一旦事故发生,伤人毁物,得不偿失。同样,配置高液位报警、可燃气体报警等安全装置,是用科技手段来预防事故的发生,这些硬件的配置,会改变靠眼看、手摸、鼻闻等落后的“经验”检查方式,用高稳定性的全天候动态检测,把不安全因素提前发现报警,险情自然会得到及时处置,从而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因此,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规定改造工艺、配置设备,对于提高加油站的本质安全可靠性至为重要。

4、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为重要的是要落到实处。规章制度的落实,首先是要靠员工建立良好的安全意识,具备良好的安全技能,构成良好的操作习惯;其次,还要依靠严格的监管,依靠管理部门采取不同的奖惩激励形式,保障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在当前加油站从业人员总体受教育程度偏低,诱发火灾事故的诸多原因还是由于从业人员职责意识差、操作技能低等因素的现状,加强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全面落实的有力举措。对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章作业、管理混乱的现象,务必严厉纠正,该停业的停业,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决不手软。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汽车拥有量的迅猛增加,加油站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规模上都会有很大的增长,并在人们的正常生活中和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务必确保加油站的安全运营,从而为人们的安居乐业、生活幸福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带给强有力的保障。

案件分析报告【】

号角相闻,告别业界风云;战鼓催发,迎来更富挑战的。站在新一年的起点,证券继往开来,正确把握券业发展大势,振奋精神、周密运筹,以必胜的信心和有效的准备积极应对挑战,拉开了抢占券业新的战略制高点、以资源深度整合为突破口、以发展缔造新希望的序幕。回首xx年,证券面对券业严峻的市场形势,面对重大政策变化和券商大规模分化、重组、兼并等因素带来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审时度势,认定“非固实之基无以铸广厦千尺,非坚韧之躯无以搏沧海巨澜”的道理,按照“规范发展,做精做强”工作指导思想和年初股东会、董事会提出的工作任务目标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以增收节支、业务转型、强化风险控制等管理工作、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为侧重点,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同舟共济、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一些业务和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过去的一年,证券投行在严峻的证券市场环境下克服重重困难,勇于探索与创新,摸索出一条“以重点行业形成特色经营、做优质项目打造公司品牌”的经营思路。经过不懈的努力,证券投行实现了股票承销、债券承销、收购兼并三大业务的协同发展,并逐步培育了在基础行业特色与品牌。xx年投行业务又上一新台阶,1-12月主承销家数排名第三,ipo主承销家数排名第二,总承销金额在行业排名第十二,取得了历史成绩。其中,我们承销的开滦精煤项目筹资金额达到10.5亿元,这标志着我司在承揽大型投行项目上实现历史性跨越。

经纪业务扭亏为盈,市场份额逐步上升,从交易所公布的xx年1至11月股票基金交易量同业排名统计数据看,我公司股票基金总交易量的排名为21位,比xx年提高了3位。同时,业务转型取得一定进展,仅今年前11各月,基金销售就比去年同期增长近4.5倍,8月份基金代销资格的取得,使我司基金业务的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作为拓展市场、抢占客户资源、实现经纪业务转型的另一项工作,经纪业务今年大力推广了以银证通为主的非现场业务,并初见成效,xx年在银证通客户开户量、交易量上都有大幅增长,银证通交易在营业部交易中的比例比xx年提高了一倍。

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按照业务归属,公司精简管理机构与管理岗位,整合资源,充实一线业务部门,提高了公司工作效率。风险控制以审计部牵头,成立了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建立了从立项、决策到执行、反馈的科学流程与一体化风险控制体系,使风险控制覆盖各项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一定成效。公司加大it平台建设投入,启动了集中交易、crm、广域网升级、办公自动化、公司网站升级等大型项目,投资规模是公司成立以来的一次,对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开展创新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告别xx年,回首载浮载沉、激荡变换的业界风云,我们可以毫无愧色地说,证券广大干部员工风雨与共、顷尽全力奋斗过,众志成城、满怀喜悦收获过。尽管有些工作还不尽如人意,尽管前程还颇多艰险,但路是一步步走出来的,过去留下的缺憾正是我们今后攻坚的着力点。

展望,证券必定会开创更具希望、更富前景的明天。为什么如此断言?这是由外围环境和内在因素综合决定的——券业市场、资本市场乃至宏观经济形势给我们以挑战的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大好的机遇;而证券初步具备了抓住机遇的素质,充分具备抓住机会的智慧和魄力。

从券业发展外部环境看,xx年,随着宏观调控政策效应进一步释放,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得到遏制,宏观经济发展的国内外环境总体继续趋好,面临一些长期结构性矛盾和一些短期问题已引起高层足够重视,并开始着手解决,这为资本市场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型市场,一方面市场证券化比率和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明显偏低,有进一步提升的要求和潜力;另一方面,经济增长需要资本市场支持并与之相适应,加之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一直比较低,不仅加大了银行风险,也限制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已成为当前经济和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综合各种外部因素,未来几年,我国证券市场必然呈快速发展态势,新型+转轨的市场,必然会造就一批业界英雄。

从券业发展走势看,经过十多年发展,中国证券市场集聚起来的问题集中爆发,倒逼机制已经在促使制约券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尽管这一过程对某些券商来说是相当痛苦乃至是灭顶之灾,但从券业发展的整体角度看,经过分化、兼并、重组等券业资源整合,一个健康、富有生命力的市场将脱胎而出,低水平、白热化、死不了也活不痛快的竞争将成为过眼烟云。

面对券业资源整合,自然“有人笑来,有人哭”,濒临外忧内患,证券完全有笑到最后的潜质。

申报和成功发行,就是监管部门和广大客户对我们的最有力的认可;我们具有逐鹿券业市场的经营基础和良好业绩,在经营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公司各项经营和财务指标基本良好,而且,经过xx年的努力,我们的投行业务、经纪业务实力又有较大提高,在某些方面,证券已经成为业内的一支劲旅。

在券业资源整合的关键时刻,公司又显示出抢抓机遇的智慧和魄力。xx年末,公司组织力量编制了证券未来十年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在不同部门、不同层次召开座谈会,针对券业发展趋势深入探讨解决公司资源整合、业务转型等事关未来生存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为xx年的发展绘就了攻坚图。可以预见,新的一年,公司将实施一系列在证券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变革和创新,新一年的新希望,在年初便已现出曙光。

新起点、新希望。站在xx年的起点,让我们满怀信心,以更清醒的头脑、更旺盛的斗志、更奋发的姿态、更勤奋敬业的精神和更充沛的干劲,向我们的既定目标进发!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案件质量分析报告范文

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情况汇报(一)。

内容,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督促整改各类问题10余个。三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组、监察室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年初制定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和责任分解,以“三书”为抓手,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提醒检查。

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情况汇报(二)。

根据xx市纪委、市监察局提出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建设忠诚为民秉公律己的纪检干部队伍”工作要求,我局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三转”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坚定不移地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为环保事业的持续、协调发展提供重要的政治保证。

我局在“三转”工作中的“转作风,突出民本”方面狠下功夫,建立健全一系列体制机制,牢固树立民本思想、加强自身建设方面的率先垂范,切实把保障民本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增强监督实效。

一是构建惩防载体,遏制源头腐败。在环保审批、验收、处罚、日常监管等容易产生腐败源头的环节上,我们除规范相关廉政制度建设外,进一步完善了首问责任制、政务公开制、失职追究制等有关工作制度,要求全体干部职工牢牢把好“廉政源头关”,使各级廉政建设要求成为我局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载体。

发现苗头及时谈,会议活动集体谈,使廉政谈话形成了一种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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