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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热门19篇)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热门19篇)



调研报告需要严谨的逻辑结构和明确的目的,以确保所得出的结论具有科学性和可信度。调研报告是一种通过实地调查和数据分析来获取信息和了解问题状况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调研报告了吧。如何撰写一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是一个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调研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维护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分析

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些年乡镇妇女工作虽然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状。

一、不足的现状。

一是重视不够,工作开展难。由于乡镇中心工作繁重,妇联工作大多是党政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一项,相对其它那些层层考核或“一票否决”的中心工作来讲,妇联工作缺少硬任务;把妇女工作当成是软任务和务虚的工作,认为妇联工作可抓可不抓、做多做少都无关紧要。因此导致党政领导工作忙时,“中心工作先行,妇联工作让道”,将妇联工作置于“边缘化”地位。另外乡镇妇联组织虽已建立健全,但主要任务是配合中心工作,妇女工作成了“副业”。部分乡镇妇联没有将工作融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仅仅是组织妇女群众搞一点文体活动,或是配合乡村妇女群众进行学习和培训,调解一些家庭邻里纠纷等,开展活动的规模小,内容单一,难以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群众的积极性。

二是兼职过多,职能发挥难。首先,由于乡镇党委所承担的中心工作任务相当重,这些工作又有严指标、硬任务,因此,无暇顾及妇女工作,导致妇联机构形同虚设。其次,有的乡镇妇联干部一人兼职两项或多项工作,如兼任计生、民政、统计、人大秘书、办公室等多项繁琐的工作,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常常顾此失彼,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使妇联工作流于形式。另外,乡镇干部基本上全部驻村,驻村工作包罗万象,妇女工作都是在中心工作之余开展,又不能把妇女工作与农村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造成妇女工作重点不突出。

三是投入不足,工作保障难。乡镇妇联要在提高女性素质及女性维权等方面提供服务,创造条件,都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作保障;《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也规定各级妇联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但由于财税体制改革后,乡镇财政普遍困难,乡镇中心工作经费都难以保证,更谈不上保证妇女工作经费。由于缺少基本工作经费,乡镇妇联无法开展提高女性素质、家庭文明建设、女性维权等工作,各种活动和培训开展得不够,使妇女工作缺乏生机和活力,有组织无活动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基层妇女组织的职能弱化,凝聚力下降。

四是素质不高,工作创新难。我县的乡镇妇女干部整体素质较过去虽有一定的提高,但其工作与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部分妇女干部由于资历浅,没有工作经验,接受系统学习培训少,因而虽有工作热情,但缺方法,缺点子,不能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工作打不开局面。二是部分妇女干部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认为妇联工作比较虚,不容易显政绩,因而把主要精力用于乡镇中心工作,不钻研妇女工作业务,使妇女工作陷于被动状况。三是部分妇女干部缺乏积极主动争取党政重视的意识,对于上级妇联安排的正常工作,不主动向领导汇报,有好的意见和建议也就得不到领导的支持和采纳。四是部分妇女干部工作作风不扎实,深入基层少,没有用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农村妇女面临的困难及其需求,更谈不上认真的去思考妇女工作的方法与手段,不能为妇女提供应有的服务,影响了妇联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对策和建议。

一是要健全党建带妇建的工作机制。党建带妇建,根本在“建”,关键在“带”。要把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建工作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推进,要争取把妇女工作纳入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定期研究妇女工作的例会制度。将妇女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其党政领导自然会主动思考、积极指导、尽力支持妇联工作,让妇联组织在新形式下更好的'实现“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的工作宗旨,更好的服务全局。要多渠道、多形式落实乡村妇女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适当提高工资待遇,或适当减少所兼工作项目,稳定基层妇女干部队伍。

二是要营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氛围。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更好地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特别要纳入到党校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高层领导干部通过培训,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有所提高,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妇女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妇联干部队伍的能力建设。当前,乡镇妇女工作任务繁重,要求妇女干部知识面要广,工作能力要强,而且群众越来越需要服务型、引导型、示范型的干部,因此,必须加大对乡镇妇联干部的培训力度。积极与党校、组织部门联系,争取把乡镇妇联干部的培训纳入各级党校干部培训和农业、科技等部门的培训计划,协调党校办主体班时,规定乡镇妇女干部所占的比例或举办专门的乡镇妇女干部培训班,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妇女干部参加妇联系统业务培训及外出学习考察。要引导、教育乡镇妇女干部处理好专兼职工作的关系,明晰自身工作的主要职责,充分发挥兼职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妇女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妇女儿童的各项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和落实。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妇女儿童的权利保护意识、维权意识仍然十分薄弱,妇女儿童权利受侵害事件时有发生,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任重而道远。本文以**区基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相关工作为切入点,浅谈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几点思考。

强奸**情中受理刑事案件**起,证据不足不立案**起,刑事拘留**人;

猥亵**情中受理治安案件**起,转刑事案件*起,终止调查*起,行政拘留*人。

在日常工作中,笔者发现一类新型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种类——家庭冷暴力。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态度冷漠、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夫妻双方都是冷暴力的受害者。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此类家庭冷暴力还会不经意地蔓延至家中的小孩,对下一代造成无法预估的伤害。

家庭冷暴力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非肉体性、长期性。伤害强烈的或者持续相当时间的,受害者在心理、情感和精神层面乃至社会生活功能程度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此外,家庭冷暴力不仅体现在婚姻生活中,也体现在家庭生活中,换句话说,不仅姻亲关系中有冷暴力,血亲关系中也有冷暴力。婚姻和家庭成员的任何一方都可能是施害者也可能是受害者。发生家庭冷暴力后,很多人意识不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接到报**后,因为双方没有言语或者肢体冲突,只能以劝说为主,难以采取有效性的措施进行处理,导致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关注。

一是妇女儿童维权意识薄弱。女性天性比较感性,容易被情感左右,比如在面对家庭暴力、性侵等情况时,常常对施暴者的转变存在侥幸心理,或者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不愿报**求助,甘于默默忍受,部分女性逆来顺受、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不仅葬送了自身的幸福,也助长了侵权群体的嚣张气焰,使得侵犯妇女儿童权益案事件呈高发趋势。二是妇女儿童维权方式不当。基层实践中发现许多妇女儿童并不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或人员的帮助,部分妇女儿童在遭受性侵、家暴后没能及时保存证据导致证据灭失、取证困难,最终致使案件难以办理。这些都影响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办理,导致侵权人员逍遥法外。

在开展家庭暴力、性侵犯罪类的宣传时,部分群众受传统思想影响表现出抵触情绪,或者对宣传漠不关心。此外在对相关法律进行宣传时,群众往往一知半解,这种简单粗暴的宣传教育方式,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在提高妇女儿童维权意识方面意义不大。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治理意识。

一是转变思想意识。领导干部在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时应树立大局意识,将该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加以推进,同时要协调好各方力量,切实形成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合力,避免出现各部门单打独斗或者推诿塞责的现象。要认清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形势,避免紧盯短期成绩、工作绩效而忽略社会的长远发展,要立足新起点、适应新常态、推动新发展,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切实有力推进,避免厚此薄彼,影响社会和谐发展。二是强化组织部署。各级****要紧紧围绕**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和《全省****进一步全面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意见》通知要求,建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领导小组,细化具体任务职责,认真部署宣传、摸排和打击工作,有效形成“分工明确、层层落实”的“一盘棋”格局,力争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解救一批妇女儿童,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打击力度。

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违法犯罪活动的存在,既有客观上社会自身免疫力的问题,也有主观上认识偏差和工作开展不到位的问题。各级部门特别是****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全**动员,全**行动,全面打好排查、打击、整治“组合拳”,从源头上清创除瘤,肃清社会治安环境。一要开展地毯式排查。各级****要以社区实有人口攻坚行动为契机,充分发挥机制优势,由社区民**采集网格内的外来妇女情况和本地妇女儿童生活现状,开展一次全方位、无死角的地毯式排查。同时,要充分利用群众举报、**情案件梳理、网上信息筛查等手段,对本地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情况开展调查摸底,梳理排查一批违法犯罪线索,为后续打击整治工作奠定基础。二要开展饱和式打击。要重拳打击辖区发生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形成强大打击攻势。对获取的案件线索,基层****要及时依法受理案件、固定证据,并与业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会商案件办理方案,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员法律责任。业务部门要针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相关违法犯罪形态变化,主动研究、主动经营,争取在打击方式和侦查方向有新突破,从而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提高维权能力,筑牢防范屏障。

要用好“开学第一课”“法制大讲堂”等重要载体,在**.*国家宪法日、开学首日、*.*学雷锋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同时要充分利用平安创建**网融合行动、“关工进网格”资源和各村社区网格群、两微一抖平台等,定期发布普法小视频、身边**情预**、法律条款、维权方式等信息,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示教育、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妇女儿童合法维权。二是开展结对帮扶。由社区民**对前期采集的网格内重点妇女儿童基础数据和**情案件信息逐一登记造册,按时回访、跟踪了解,帮助妇女儿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以“**法融合”为契机,以各派出所关爱工作站为依托,充分发挥“五老资源”作用,努力构建“司法+民政+**+普法志愿者”的“四包一”法律援助体系,涉及妇女、儿童的**情、案件,由“四包一”成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志愿服务,切实筑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屏障。

维护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分析

在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变化中,准确把握妇女群众多元利益需求,切实保障妇女群众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今年来,灌南县妇联联合县公、检、法、司等部门就广大妇女群众反映的“妇女权益保障诉求难”的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灌南县妇女权益保障诉求机制现状。

一直以来,灌南县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以“普法推动维权,维权提升素质,素质彰显服务,服务促进和谐”工作理念,努力解决妇女各项权益诉求。

1、诉求网络不断健全,维权机制较为完善。县综治委成立了维权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县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与县妇联联合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110”家庭暴力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家庭暴力庇护所,建立“女人民陪审员”制度,开辟了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县妇联在县信访局接待矛盾调处中心设立了妇女儿童维权窗口,建立主席信访接待日,与上访妇女零距离接触,聆听她们的维权诉求;县信访局专门配备女干部在接待中心负责妇女上访工作,对妇女反映的问题优先接访,优先协调,优先督办。

2、基层基础不断夯实,诉求渠道比较畅通。县妇联加强信访窗口建设,对来信来电来访专人负责,认真处理,并以“妇女之家”为依托,搭建维权网络--村(社区)妇女儿童维权站,实行妇女保障诉求来信来访联接、家庭矛盾纠纷联排、妇女维权服务联动;县司法局在县、乡两级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站);县法院系统在基层法院建立维权互动机制,处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相互通报信息,统一答复咨询意见;县公安机关积极探索与社区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对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管理与保护;信访部门执行“大接访制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3、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妇女权益较好维护。县妇联在全县开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咨询、心理指导和维权服务;县司法局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免费提供司法援助;县法院主动邀请女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并充分听取意见;县公安机关加大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打击力度,成功破获多起拐妇女儿童案件;县检察院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实行“专人办理,优先批捕,优先起诉”;县信访局强化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力度,做好信访预测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当前灌南县妇女权益保障诉求中存在的问题。

妇女权益是一个内容丰富的完整体系,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六个方面。在寻求妇女利益保护中,因诉求主体、内容及形式多样性,妇女权益保障诉求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诉求渠道较为单一。大部分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遭受家庭暴力后,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到妇联上访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其他权益或者集体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则直接到信访部门进行上访。通过法院起诉、请示法律援助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比例不大。

2、诉求内容形式多元化。随着现在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和日益凸显,妇女利益的诉求内容由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保护和家庭暴力诉求,逐步扩大到妇女社会保障福利、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农村土地征占、房屋征迁补偿和涉法诉讼权益保护等其他方方面面。其中不乏诉求心态复杂,诉求期望较高的妇女群众,集体上访居高不下,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现象较为严重,上访人员思想偏激,情绪波动较大。

3、诉求保障法律支撑不强。我国《刑法》、《民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权益相关诉求侵害有相关规定,存在规定不明确、立法较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够的缺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维权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审判中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例如家庭暴力案件,往往发生在家里等私密性较强的地方,没有第三人在场;在妇女性侵犯案件中,受害妇女“羞于启齿”,错过取证最佳时机;离婚诉讼中,认定过错方证据比较困难;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法院判决后,执行较为困难。

三、当前灌南县妇女权益保障诉求问题造成的原因。

1、社会保护和公共政策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妇女反映的婚姻家庭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破裂。但引起这些问题的过错方受到谴责的越来越少,这些现象甚至日渐成为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致使很多妇女受到家庭婚姻方面的侵害时,得不到应有的同情和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观念影响,“丈夫打妻子”被认为是正常现象,还有很多妇女存在“家丑不外扬”的心理或是没有经济来源,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愿意或是不敢离婚,使得诉求的保障和实现存在困难。而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取证难等现实原因也导致很多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群众放弃了法律的途径。

2、维权机构的整体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妇女儿童维权的机制和网络都比较健全,成立了专门的机构,配备了专门的人员,硬件设施都比较完善,但大多各自为阵,在发挥作用、部门之间整体联动的速度和力度上还需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个别具体从事工作的同志对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认识还不够高,不够重视,还有“婚姻家庭纠纷甚至家庭暴力都只是家务事”或者“对妇女的保护是妇联的事情”的观念和思想存在。由于妇联职能和手段有限,很多时候只能从提供心理安慰、疏导以及法律、政策咨询,引导其寻求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诉求,在一定程度地削弱了妇女更好地表达诉求的耐心和信心。

3、维权工作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上,形式上缺乏灵活和具体性;对象还不够全面,特别是农村居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员等群体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在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机构的宣传中,力度还不够。很多妇女只知道有妇联,还不知道有其他的维权机构,不知道维权机构的功能和作用,甚至有部分妇女群众不知如何表达诉求,更不知道通过法律去维权。

4、妇女群体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在接访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一方面,不少女性婚姻家庭出现矛盾或者其他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由于自身素质不高和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妇女自身维权意识不强,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不多,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和政策的武器去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益。

四、解决妇女诉求问题的方式方法及路径探索。

妇女权益保障诉求解决机制,最行之有效的是提升妇女整体素质,提高妇女维权意识,加大整体联动力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多渠道地解决妇女诉求。

1、借资源,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借助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特别是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拓宽妇情民意收集渠道,创新舆论监督形式,快捷准确地了解、分析、传递妇女的思想变化和利益诉求,把握舆情主动权;二是借助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力量,发挥她们联系广泛的优势和参政议政的作用。组织她们更多地走进妇女群众,帮助宣传法律政策知识,帮助反映妇女群众所想所求,推动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促进妇女权益问题得到重视;三是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提高妇女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维权机构和维权工作,提高知晓率,让广大妇女有地方表达诉求,有渠道反映呼声;大力宣传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引导女性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能力,以自身的进步真正做到男女平等,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2、强基础,加大联动力度。一是发挥各维权机构和工作网络的作用,畅通渠道,整体联动,提高维权工作效率;发挥现有维权阵地作用,整合资源,建立“社区(村)家暴接警站”、“妇女儿童权益纠纷调解中心”等新阵地,为妇女儿童提供更方便快捷的维权服务;组织妇女工作者积极探索专业社会工作者发展路径,积极推荐、培训基层妇女骨干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等,提高履职能力;二是发展壮大维权志愿者队伍,发挥女检察官协会、女律师服务团的作用,加强与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合作联动,共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三是发挥维权领导小组作用,定期研究商讨工作,督办落实工作;发挥文明单位、绩效考核、综合治理等各种综合性考评工作的作用,把不同行业妇女的满意度、妇女诉求反映的问题处理效能作为对部门、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奖优罚劣,真正形成党政领导、妇联推动、各方参与、群众实践、社会关注的工作格局。

3、建制度,加大创新力度。一是建立民情交流制度。建立妇联干部民情交流制度,将妇联工作的重心下到基层,认真倾听妇女群众心声,广泛了解妇女维权诉求,切实做到妇情民意掌握在基层,妇女群众利益诉求解决在基层;二是建立代表联系制度。借助妇女代表的作用,采取分级联系的形式,即县妇联联系执委,执委联系妇女代表,妇女代表联系妇女群众的网络体系,畅通上情下传、下情上报的渠道;三是建立“意见书”制度。妇联及其他群团部门可以充分发挥协调、督办作用,对涉及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或劳动纠纷问题,以及涉及侵害妇女权益的重案要案,通过“意见书”的形式,实行与有关单位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有效衔接,帮助妇女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力;四是建立妇女议事制度。充分依托村(社区)“妇女之家”,将妇女骨干组织起来定期议事,探索创新灵活多样的议事形式,丰富拓展有特色的议事内容,使广大妇女都有地方表达诉求,都有渠道反映呼声,使妇女群众在议事中提升,在议事中受益。

党的xx大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的保障是真正实现妇女地位平等和公平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在法制健全,法治水平发展越来越高的今天,加强对妇女诉求保护的研究对进一步完善妇女平等权益法律制度,增强妇女权益侵害救济力度,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紧迫而又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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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是国民经济的发展之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市妇联与市农委联合,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通过交流座谈、深入走访、个案追踪等方式,开展了调查研究。本文通过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状况及实践的分析,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成因、表现及对策作些粗浅的探索,以期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一些助益。

目前,**市总人口810万,农业人口160万。随着转型发展战略的实施,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土地面积逼近红线,农业人口逐年减少,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环境大致如下:

1、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起点是公平的。无论是第一轮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基于“户藉规则”和“人均分地”原则,农村妇女和男子土地分配权的起点是公平的。二轮土地承包刚开始时,农业税较高,土地抛荒比较严重,土地承包证的农户发放率为89%。

2、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引起土地争议增多。2019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村土地上的负担减轻,当初弃耕抛荒的农民包括许多农村妇女,纷纷返乡要地,争利夺地的矛盾纠纷不断上升。仅农委每年要处理土地矛盾纠纷百十起,并且有日益增多之势。

3、农村土地功能变化引发土地收益矛盾激增。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土地功能日益多元化,派生出来的收益、增值问题也日益突出。除了承包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又出现了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拆迁安置房等利益攸关的矛盾。

4、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逐年上升。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的婚姻关系不再象以前一样稳定,农村妇女往往是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流动,但土地却是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因此,伴随农村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化,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情况也日益复杂。

一是外嫁他村妇女。按照“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旦同外村人结婚,其承包地很可能会被娘家村收回,或是被娘家兄弟分割。而婆家村本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也不会分给她土地。因此嫁到外村的妇女,多半会失去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受益权。

二是农嫁非妇女。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家庭的男性结婚,在我国现行户籍政策下,其户籍很难转成城镇户籍。这些妇女在娘家的田地,往往会由村民小组收回重新分配,并助丧失“村民资格”,一旦遇到土地征用,外嫁妇女很难取得补偿。

三是离婚妇女。如果在婆家村没有赶上二轮承包或2019年一次的土地调整,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会失去拥有土地的可能性,而娘家村的土地往往又被收回。少数分得土地的妇女,如果离婚不离村,有可能保存土地权益。若离婚又离村,其土地或被前夫家庭继续承包,或被村集体收回。

四是丧偶妇女。若妇女丧偶时较年轻,子女年龄尚小,其改嫁的意愿较大,其土地很可能被村集体收回,或被夫家的弟兄分割。若丧偶妇女与夫家家族有矛盾,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的条件,土地权益也会因失去家族庇护而流失。

五是招婿妇女。有人说,不给上门女婿分地表明土地分配并没有歧视妇女,因为身为男性的上门女婿同样分不到地。然而事实是,在“男尊女卑”思想深根蒂固的农村,家中有无成年男丁决定了其家庭在村中的地位,即使成年男丁做了上门女婿,原村集体也不敢贸然收回土地,而如果是出嫁女,村集体往往会毫不客气地收回土地。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指妇女作为具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承包。

合同。

对其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限制或剥夺上述五类妇女承包集体土地,损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权。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村集体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往往对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少分甚至不分。在拆迁安置房分配上,由于牵涉利益更大,矛盾则更加突出,如果所在区经济形势好,往往还会顾及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利益。如果所在地区经济水平欠发达,则会选择剥夺和限制上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分配权。

三是宅基地及土地股份分红。基本发放了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土地证》,但由于“妇从夫居”婚俗,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不能在婆家拥有相应的份额,而娘家也可能取消其份额。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量的增加,土地股份分红成为农民的重要经济来源,而目前,上述五类妇女群体涉及土地的附加或增值收入不同程度都受到限制和剥夺。

1、落后的性别文化及政策强化与农村妇女地位从属化的现象仍然普遍。在农村妇女地位总体得到较大提升的今天,农村的传统习俗、宗派势力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影响一时还难以消除。在农村社会体系里,婚姻、继承、姓氏等习俗仍以男子为中心、以父系家庭为本位。农村妇女未出嫁前的土地权益从属于娘家,出嫁则从属于婆家。一些区、街道在拆迁安置、土地分红的“土政策”中,对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存在有意或无意的限制和剥夺。《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农户”为承包经营权主体,妇女在土地承包中,没有被当作一个有权利的“个人”来看待。在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财产登记中,大多只登记男性户主的名字,一旦家庭破裂,妇女就很难争取到财产,也会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

2、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妇女婚嫁流动的矛盾性仍然突出。《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一般来说,农村以2019年为周期调整一次土地分配。而根据“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生中至少要变动一次长期居住地,她们因婚姻而流动,往往在婚姻关系中失去土地的承包权和受益权。当前,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已经大大增强,农村家庭的稳定性也在减弱,就更加加剧了这一矛盾。

3、村规民约“合法化”与农村土地政策相结合产生影响。在农村男权文化背景下,有权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基本为男性,思考问题、做出决定也往往从保护男性家族利益出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个别土地承包者之间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常常就在表面民主的村民大会、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中流失。

4、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在调整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上基本缺位。土地承包法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及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没有考虑“妇从夫居”婚俗下,政策的实施对不同性别的影响。将“农户”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没有主体资格的妇女就不能单独享有土地承包权。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法律和政策,由于没有考虑到社会性别利益关系的差别化,在实施过程中往往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

5、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救济途径基本缺失。一是政府救济的缺失。《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样,村民大会在处理妇女土地权益分配上的违法决定,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政府很难为侵权妇女提供救济。二是司法救济的缺失。法院在处理涉及妇女土地权益案件时,一般都不愿受理这类诉讼。

1、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纠纷调处情况。市妇联与市农委密切合作,发挥各自职能,在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内,针对农村妇女婚入、婚出等原因产生的侵权现象,开展法律、政策、调解等方面的援助。2019年,市农委条口受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17件。**市妇联妇女权益维护中心,2019年共接待妇女土地权益维护来信来电来访2例。

2、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健全。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全市5个涉农区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镇街和村设立调解室,条件成熟的4个涉农区成立了仲裁庭,培训了一批具有土地仲裁资格的专业人员队伍。逐步形成“镇村调解、区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

3、加强对基层仲裁调解工作人员的性别意识培训。市农委在开设仲裁员、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活动时,邀请市妇联人员列席,并在培训课程中,明晰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调处的适用法律,主要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等相关内容,做到依法、合理地化解处理涉及妇女的土地纠纷。

4、法律与村规民约适用冲突的调解实践。由于现行相关法律的适用性不强,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又缺乏有效监督,一些涉及上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土地权益纠纷,经常出现有法律支持但难以实施,村民认知上不能理解、感情上不能接受的情况。在实际的调解中,一方面对照法律条款,逐词逐句分析讲解,一方面又不能硬搬法律,要尊重农村和农户的历史和现状,采取灵活的方式妥善处理。

案例一:某区某村的妯娌二人在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未得分文。该户在二轮承包前,两妯娌的公公去世,婆婆改嫁,丢下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即两妯娌后来的丈夫)。村里通过村规民约收回了该户的承包地。两兄弟成年后,村里只将少量边角地分给两兄弟,两妯娌嫁过来后,也没有分得土地。后来,兄弟中一人病故,妻子改嫁到外村。村里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再一次通过村规民约剥夺了该户的分配权。理由是该户的公公早已去世,婆婆早已改嫁,土地早已收回,边角地不能算承包地。经过调解,村集体还要剥夺改嫁到外村的妻子和孩子的分配权,基层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经过近半年的调解,村集体终于意识到做法的不妥,为该户补发了补偿款五万元。

5、法律与地方政策适用冲突的调解实践。人多地少是农村长期存在的现实矛盾,地方经济发展中任务重资金少也是现实困境。一些地方性政策在出台时,在权衡利益上,往往会选择牺牲前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合法利益。面对这种情况,基层调解工作人员很为难,一方面要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还要维护政策制定者的权威。

案例二:某区某乡姓外嫁女,婚后户口未迁出,该女在娘家村还有房子,现该村拆迁,该乡拆迁办告知她,凡是结过婚的姑娘不管户口在不在娘家村都不能享受拆迁安置房。这位妇女即投诉到街道,街道答复如下:根据《**省某某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经讨论不予安置类型:对农嫁居的,有户口、无房产,无论有无责任田”之规定,您不符合安置房的安置条件,不予安置。这是一个明显违反《拆迁征地补偿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地方性政策,却能堂而皇之地将外嫁女的合法利益排除在外。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时,只能采取私下悄悄调解,个别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

6、复杂农村家庭关系的调解实践。因婚姻关系变化而流动,依然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主要因素。现在农村家庭稳定性渐失,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如何与时俱进地厘清婚姻关系中的土地财产关系,是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问题。

案例三:某区某村一农户女儿外嫁,在婆家村未分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娘家村明确该女子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父亲第二轮承包后娶了从外村嫁过来的后妈,其父去世后,该承包地块被征用,女儿与后妈对土地征用补偿产生争议,基层调解很难令双方满意。现在上诉至法院,法院也很纠结,女儿认为其该得全部征用补偿,后妈认为自已也有份。按照征地习惯做法,后妈嫁过来成为家庭成员就自动有份获得补偿。但是后妈又不是二轮土地承包共有人,而后妈在原来村的土地还没有被收回,目前此案正在关注中。

7、基层调解仲裁机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农村土地纠纷面广量大,错综复杂,需要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水平。目前,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在专业人才培养、经费保障方面还不够。因为不具备执法权,使得调解仲裁机构的地位很尴尬,调解仲裁的执行落实也有较大难度。

案例四:某区某村一户村民父女四人在二轮承包时分得了土地,后其中一女某外嫁,户口迁出,在婆家村并未分得土地,后其父去世,村民小组决定收回土地。基层调解仲裁机构明确要求村民小组,不得收回其承包经营权。村民小组于是在实际耕种时故意破坏某承包地的水系,导致土地无法正常耕种,目前,该案例已诉至法院,但执行多半还是问题,此案正在关注中。

1、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进一步增强社会性别意识。现有的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规定较全面,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以及“妇从夫居”婚俗,一些条文显得有些滞后。建议借鉴广西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做法,针对前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土地权益问题,全省出台相关实施方案。农户承包合同登记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执一份,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土地承包权的安全。

2、政府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制约力度。尊重村民自治权利要以法律为底线,建立对村规民约合法性的审查机制和纠错机制。建议乡镇司法员列席村民代表大会,对制定村规民约进行指导。民政部门牵头成立由司法、妇联等部门组成的,针对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核的联合机构,并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村规民约的清理工作,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合法权益的条款予以清除。如某区某街道,在拆迁安置中规定,凡农村独女户,拆迁按照1.5倍面积给予鼓励性安置。有的农户因超生有三个儿子,但也只按照一个人的标准给予安置。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科学、合理的社会性别意识。由政府的监督制约,该区农村“男尊女卑”的现象大大改观。

3、要进一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无论在村集体土地征用还是土地流转纠纷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获得补偿款的关键因素。从实践来看,一种主张以户籍为依据,一种主张以居住地为依据。但是,这两种主张过于原则,特别是前述五类妇女群体,由于传统的“妇从夫居”习俗,使她们在征用和流转中的适用标准相对模糊,上述任何一种认定对她们都可能有失公允。建议相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做出一个合理的规定。

4、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作用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法制宣传。大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尤其是基层组织的国策意识,充分认识到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不是对妇女的施舍,而是责任和义务。广泛深入地做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广大农村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5、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行社会性别影响调研。当前,正在**区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试点工作。建议妇联与农委合作,就此开展社会性别影响调研,对确权工作可能对妇女产生的正负面影响,进行系统分析,为进一步的决策提供依据。此次确权仍然是确到“农户”头上的,妇女依然不具有确权的主体资格,这对于以“妇从夫居”为婚俗、以男性为本位的农村来说,农村妇女的个体利益是否会再次埋没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甚至有部分农村妇女是否会永久地失去土地权益,是个值得关注、研究的问题。

美国法哲学家德沃金教授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明确指出,对待每一个人的平等关怀和平等尊重,应当成为政府的首要政治道德责任。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尺度,需要从法律、政策、习俗、社会结构等多方面进行循序渐进的变革,中国农村妇女尤其是前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土地权益才能真正得以保护。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从2019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19年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2019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9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调查中,91.2%的人觉得现有的《村规民约》执行得挺好。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还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睦、推进移风易俗、加快科技生产、解决农村一般性纠纷等积极作用。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随着年轻一代村民学历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够看懂并较好的执行村规民约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显减少了、崇尚科学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规民约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了村民的行为,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念。村规民约中倡导的行为逐渐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禁止的事项成为村民逐渐摒弃的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委会都非常重视利用村规民约解决家庭问题。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义严重,且对其有暴力倾向,村规民约制定后,通过对其进行宣传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识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为村规民约中有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一)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100%的村干部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没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96.5%的人认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从调查结果综合来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见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和文件资料上都没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内容,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

从各村制订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相对单薄,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在村规民约里对妇女权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9个村,其中15个村(占比71%)的村规民约对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还有一个村村规民约内容共18条,在第六条提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有6村(占比29%)无任何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内容。禹会区有行政村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23个村(占比46%)的村规民约都在第七条提到“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个村(占比10%)提到“男女平等”,4个村(占比8%)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1个村除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外,还对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规定。17个村(占比34%)的村规民约在6-10条左右,无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很少有体现妇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缺失的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迁出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调查中70%村都实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须将户口迁到本村才能获得本村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虑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村集体经济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将被收回;17.5%的村实行没有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不享受本村拆迁补偿款分配。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都不用预留机动地给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娘家所在村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继续耕种。同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便将户口迁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为村机动地,或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离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子女,一方面导致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分配权等无法实现。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往往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及相应其他权益,是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这部分内容在村规民约中很少提及到,这说明文字公示的村规民约没有明显违背男女平等精神,但违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损害妇女基本权益的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文字记录,却在实践中长期沿袭执行。

3.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

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同时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对男扎存在误解,认为男扎对男人身体伤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无法做重活;如果采取结扎的措施来避孕节育,无论男女身体一定会受影响,首先应作牺牲的是女人,避孕节育首先应该是“女人们的事”,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严重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调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体原因不宜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而被动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发现有主动男扎现象,其实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简单,对于身体的影响较小,以后要想再生,复通机率比女的大。

4.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隐患多。

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逐渐壮大,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首先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需要,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产生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况下都需要她们自己来承担。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骗色劫财以后也不敢伸张,部分妇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况下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思想沟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远。尤其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性压抑已经成了她们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们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样面临两地分居带来的一系列情感问题,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妇女在遭受婚姻危机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适当的处理,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原因。

1.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

调查中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多村内容完全相同,脱离本村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市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村民利益冲突少,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漠不关心。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关注村规民约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会制定(占比1.7%),无论是全体村民参与制定(占比10.7%),或是全体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17.2%),还是村委会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见后通过的(占比29.6%),调查显示村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会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经验,在上级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20个村,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与格式雷同,其中19个村(占比95%)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禹会区辖区有行政村共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32个村(占比64%)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层干群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统计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学历占85%。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法律知识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欢用传统习惯的方法解决问题,很少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农村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采取的宣传手段单一,没有有效利用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男女平等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但是没有入脑入心。无论是真正由村民决议的还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的传统文化糟粕往往挥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封建思想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影响,并成为利用村规民约损害弱势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导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积极争取,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男女平等权利。

3.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有待提高 。

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参政议政意识差,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意识不强。**市目前现任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参政的比例低,参政意识弱,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保证不了农村妇女在农村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弱势妇女的权益更难以得到维护。相对于其他村民,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处于弱势,村里的男性和媳妇是一个更大的利益集团,如果要给弱势妇女群体分配土地权益,就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既得利益,于是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村规民约时,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势妇女代表更低。由于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局限性,村规民约往往反映的不是全体村民,而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的呼声难以得到反映,导致弱势妇女不能平等享受权利。

4.相关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保护,各类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些规定,对结婚、离婚和丧偶的女性而言,无疑具有保障意义。从调查的情况看,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还比较笼统,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实施。当女性婚姻状态发生变化时,原居住地的发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获得承包地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应有承包地为由拒绝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无法承包土地。

5.对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从收集上来的村规民约看,除了少数几个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外,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没有明确违约责任。遇到村民不执行或违反“村规民约”时,村级组织用教育、规劝和道德谴责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没有手段,对村民作用有限。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村民会议的表决原则是“多数决”原则。调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群体有关权益的决定,是通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驱使和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少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镇人民政府备案。这本身就是一个监督机制,而实际中,有些村目前还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乡镇干部对村规民约制定实施情况还不完全掌握,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有些村对村规民约的宣传不到位,村规民约只不过是应付检查或做给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了解其内容,根本就没有发挥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当女性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由于农村女性不善于甚至不习惯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加之女性对男性主导地位的习惯和认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与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成为习惯。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男女平等意识。

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增加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的培训,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增强性别意识,能自觉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组织基层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带头用法。各级乡镇政府应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在村民实现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克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的偏见,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报纸、广播、墙报、“送法进村(家)”、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在各基层组织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规民约》和其他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和依法建章立约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氛围。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妇女在农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懂得向有关组织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体手段来维权,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从而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在美好建设系列培训中增加男女平等、妇女发展等相关内容,使男女平等成为村民的自觉观念,使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成为农村新时尚。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与加强农民社会公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农村日常生活。通过定期宣传、创建评比等系列活动和措施,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主共建。

(二)提高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参政水平。

当前村级事务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各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给予妇女更多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机会。**市《2019-2020妇女发展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9年,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达到7%比例,以增强女性在决策层的话语权。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组成人员的1/3以上,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务管理和决策中,要采取有利于促进女性参政的性别保障措施和民主竞争机制,保证妇女在村务重大事项管理中的参与决策权,特别是与弱势妇女切身权益相关的土地承包权调整与分配等事项,一定要有足够数量的弱势妇女参与方案的讨论和决策,让妇女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

(三)建立并完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

为了增强该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使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法律具体化。各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青年、“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详细规定农村妇女(含入赘女婿)结婚后或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利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原则。对男到女方落户和女到男家落户的,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果户籍尚未迁移的,应动员其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对妇女出嫁后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户籍又未迁的,应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随父母申报登记农业户口的,应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对于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所领养子女,户籍关系未迁移出的,应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离婚或丧偶妇女返回娘家或再婚,均户随人走,应享受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于纯女户或独生女户,有男方到女方落户,赡养父母的,应给予土地承包权。法律政策要正视性别差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

合同。

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尽快确立出台“出嫁女”、丧偶妇女、“农嫁非”、离婚妇女等在原村组织的村民资格,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要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村规民约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才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调动村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民约”。建议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一般应该经过五个步骤。第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确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规民约。第二,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意见,拟定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再发给村民征求意见。第三,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在审议讨论过程中,要根据村民的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然后交付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对一些分歧比较大的问题,可以暂不规定,待成熟之后再补充完善。第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通过后,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可以印发各家各户;也可以张贴公布。第五,按照规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接受监督。

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土地权益处置的决定进行彻底清理,对未付诸文字部分的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针对“村规民约”实施中部分弱势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由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维护农村土地妇女权益的专项检查,废除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隐形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增加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和内容,落实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各项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针对“村规民约”执行难的问题,除在“村规民约”中明确提出违约责任,如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责任通报、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优惠待遇等外,还要建立和完善执行的组织协调机制,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由村民代表组成执行机构,对违约责任人执行违约处罚,并张榜公布,以强化“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维护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为了了解马集镇企业女职工的生活生产状况,深入了解妇女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求,发挥妇联组织的职能,5月份马集镇妇联到镇内金派、威龙等企业开展调研。调研采用听取企业负责人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一、基本情况。

马集镇位于仪征市北郊,镇域总面积64.55平方公里,人口3.03万人。近年来,镇区工业有内燃机配件、汽车零部件等支柱产业,给女性就业带来了机遇,许多返乡女民工实现了在家门口就业。从调研情况看,企业都能够正常运转,效益较好,能正常发放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较好,大多数企业都与女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权利、经济权益基本得到保障;大部分企业都为女职工缴纳了医疗、养老、工伤、事业等保险,企业女职工还参加了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可以每年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一次免费妇科体检。威龙等大企业都建立妇联组织,经常组织开展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普法宣传,畅通女职工述求渠道,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完善。这些成果的举得得益于:

1、法律法规保障。近年来《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障暂行办法》等与女职工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女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维权渠道的畅通。马集镇新建了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妇联、工会、劳保等部门都设有窗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工会、妇联、劳动保障等部门积极发挥部门职能,履行好管理监督职能,对前来上访的女职工所提出的问题,镇妇联做到及时调查,合理的诉求要求企业整改,遏制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发生,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3、政策资金的支持。近年来,国家为企业出台了一系列资金扶持政策,大开信贷之门,为企业的正常运转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例如妇联出台的女性创业小额贷款,为创业妇女积极争取低息、贴息贷款。马集镇金派内燃机有限公司,是女性创业的典型,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60%,前年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资金链出现了问题,镇妇联积极帮助企业申请贴息贷款,帮助企业度过了难关,恢复正常运转。

二、存在的问题。

1、少数小企业未能为女职工缴纳医疗、养老等保险,尤其是工艺品企业,这些企业一般都是来料加工,职工流动性比较大,大多是农村灵活就业妇女。许多都是通过加工点加工,不便于管理,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

2、“四期”保护仍有不到位。虽然有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制约,但仍有企业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熟视无睹,有与女职工生育前即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工资无保障,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等现象。

3、残疾女性就业难。马集镇有残疾人1304人,其中女性580人,这个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关心,而他们往往在求职中被企业拒之门外,从而是他们失去了自食其力的机会和信心。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1、企业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妇女工作,企业老板一味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本着只要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就行,男女同工不同酬,女职工权益没能得到维护。

2、女职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农村妇女文化素质不高,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她们只要能有班上又能兼顾家庭就行,受到不平等待遇也是忍气吞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家干不好就换家干。

3、有些小企业既没有成立妇联也没有成立工会,妇女组织处于空白状态,致使有的企业妇女工作基本没有开展。即使配备了妇女干部,也是如同虚设。

四、建议和措施。

1、积极争取支持,创造良好环境。希望上级妇联推动出台相关文件,鼓励和督促企业建立妇女组织,发挥组织基本职能维护女职工的合法利益。

2、加大宣传力度。以舆论宣传为先导,开展经常性宣传。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障暂行办法》等与女职工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营造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女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女性真正受到法制教育,做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同时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理解和帮助女性的良好氛围。

3、稳定残疾女职工就业。鼓励福利企业安置残疾女职工,大力支持残疾人创业,加大残疾女职工的就业比例。就业是残疾人赖以生存的基础,要多形式、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脱贫。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针对残疾人工作的新状况、新问题,分析研究,提出新政策、新方法,及时解决残疾女职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这一特殊群体跟上时代的步伐,共享现代社会文明成果。

文档为doc格式。

维护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分析

范泽,女,198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6月毕业于xx大学,同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xx村党支部书记助理。一直以来,凭着对工作的热爱、执着,她从身边的点点滴滴小事做起,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认真为广大妇女谋利益,甘当其排忧解难的知心人。其先进事迹总结如下:

(一)做好日常村务管理,协助书记、主任做好村务管理。村务管理包括的内容很多,每个人的担子都很重。特别是计划生育工作,每一周都要及时查看信息,看是否有违法生育的人员。通过做计划生育工作,她学到了很多东西,比如:本村育龄妇女的结构、家庭状况,更重要的是学习到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她来村后,积极向我村计生专干马秀英学习计生系统的操作,跟计生专干一起走访流动人口,查验流动人口证,登记流动人口详细信息。工作认真、负责,有时候还要加班,但她从来没有埋怨过。在今年的“三八”妇女节中,她积极协助计生专干开展有奖知识竞答,活跃了活动的气氛,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在村委会成员和她的共同努力下,不仅本村的计划生育软件方面得到上级部门的赞许,而且在硬件方面,如:办公环境、妇女群众文体娱乐设施等方面也获得上级领导的表扬。

(二)服务群众,做好“三万”工作。在这次“三万”工作中,她协助驻村工作队了解村上一名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李小悦,常年患病,后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大室间隔缺损、肺动脉瓣闭锁、动脉导管未闭),需要手术治疗,因家庭困难,根本无力支付昂贵的手术费。得知这一情况后,她及时提供这名患儿的家庭情况,帮助工作队联系其亲友,后与工作队及村两委成员召开会议商讨救助办法,最后决定:积极向民政部门、慈善协会为她争取资金,最后使李小悦的病情得到广泛的关注,获得了社会捐款,使病情得以好转,真正做到了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关爱妇女,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刘吉连,是本村一组的一位妇女。结婚后,刘吉连经常受到丈夫的殴打、辱骂,无力反抗。有一次,她在一组查验流动人口时,发现刘吉连的丈夫在酒后打刘吉连,刘吉连无处躲避,见范泽路过就大声呼救。当时刚好有另一村民的车经过,范泽就及时拦下车,想将刘吉连送入车上,带上一起去村委会先躲避一会。但是刘吉连的丈夫在车前拦着不让走,范泽又发动围观的群众将他拉开,把刘吉连顺利带回村委会。在众人的帮助下,车子终于走了。到办公室后,刘吉连的丈夫就打电话威胁范泽:“你快把我老婆放回来,不然找你的事,你吃不了兜着走……”范泽说:“这样吧,你下来到办公室,我们一起商量一下,你看你把他打成什么样了……”但是他就是不下来,正好村书记过来,把他批评了一顿。后来,范泽积极与法律事务所联系,为吉红英维权。现在,吉红英已不受家庭暴力的威胁,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四)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是村三年一次的大事,关系到每个村民的幸福。在换届选举前,村两委班子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她积极利用自己学习的电脑知识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选民,然后交给分管的领导。随后,她又协助村两委班子成员针对选举工作召开了几次会议,向村民代表、党员详细讲解了此次换届选举的程序。在会议后,她及时与领导沟通,做换届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领导的安排下认真填写选票、制作投票箱。事情虽然小,但她还是认真负责。

在村工作期间,她虚心向领导学习,认真总结、吸收好的工作方法,形成自己的工作风格,更好的做到贴近群众,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常有发生,尤其是利用法律、管理上的“空白地带”而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多,以**区妇联为例,2016年度共收到儿童维权来电来访案件31件,占全年维权总量的25%,这些儿童维权案件中有13件涉及家庭暴力行为,8件涉及离婚案件中父或母探视权受阻,6件涉及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无法兑现,3件涉及女童无法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另有1件涉及校园暴力。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性别歧视、校园暴力是侵害儿童权益的主要方式,父母离婚案中涉及的儿童的亲权、财产权保护也不容忽视。

一、几种侵害儿童权益行为发生的原因及表现。

(一)家庭暴力发生原因及表现。大部分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都缺乏对儿童个体主体认识,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打骂孩子外人无权指摘,缺乏法律认识。错误的教育理念,“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意识,促使部分家长对违背意愿的儿童动辄实施“家法”,造成家暴。范文内容地图另外,不良的家庭环境,如酗酒、、吸毒的家庭,儿童也经常无故遭受家暴侵害。

(二)性别歧视发生的原因及表现。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和九年义务教育的推行,对女童的性别歧视现象已有了很大改观,但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加快,性别歧视行为又以新的形式浮出水面即部分女童无法享受男童一样的村民福利待遇。我区个别社区在为村民发放福利待遇时未按照实际人口给予双女户待遇,导致部分女童利益受损。由于村、社区属于村民自治,福利发放政策已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镇党委对于此种性别歧视行为爱莫能助。

(三)校园暴力发生原因及表现。方城镇刘某以侄子小刘的名义来妇联维权,刘某称侄子父母离异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是留守儿童,小刘性格内向软弱,在校常被同学欺负殴打,被老师制止后,该伙学生又改在小刘放学回家的路上对其进行围追堵截、恐吓谩骂甚至殴打,导致小刘至今不敢再去上学。学校称暴力发生在校外且已放学,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派出所称暴力情节较轻且都是未成年人不予立案,刘某叔侄诉苦无门。小刘的.案例只是校园暴力的一个缩影,从学校到回家这一“最后一公里”却着实成为校园暴力发生的多发地带,尤其是在农村、在留守儿童身上体现的更为明显。范文参考网发生校园暴力或校园外暴力自然和个别儿童性格有关,但更重要的是还和教育、公安等部门管理缺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四)离婚案中儿童亲权、财产权受损的原因及表现。父母离婚对于儿童对家庭完整性的渴望无疑是巨大的伤害,同时离婚案中所涉及的儿童亲权、财产权也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在起诉离婚案件已受理但还未判决期间,部分当事人利用这一法律空白将孩子藏匿不允许对方当事人看望或者采取停止给予孩子抚养费的方式以达到离婚或者不离婚的目的,这无疑侵犯了孩子的亲权和财产权。法院表示父母探视权、儿童亲权素来都是执行中的老大难,因为人非物,不能被强制执行;至于儿童的抚养费,如果当事人确无可执行的财产也是缺乏保障的。

二、在维护儿童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领导重视不够,缺乏统一协调机制。教体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民政局、卫计局、关工委、妇联等部门都是维护儿童权益的责任单位,各自为政,又没有相互协调机制,对于存在的“空白地带”确实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从而导致儿童权益受损,该保护的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二)传统思想作祟,缺乏有效破解良策。不可忽视的是社会依然存在歧视女性行为,尤其是农村对女童的歧视还依然理所应当,村集体决定不给予女童应有待遇,这是传统思想观念在作祟,一方面折射出我们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宣传工作、移风易俗工作和乡村文明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另一方面农村传统思想依然盛行,缺乏有效对策。

(三)不良风气渗透,缺乏保护儿童壁垒。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学生沾染不良嗜好,如:抽烟、喝酒、吸毒、网瘾、玩手机等,改变了学生纯真,再由于学校监管不到位、管理不严格,学生家长溺爱和法律真空,导致学生思想道德滑坡,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已经到了较为严重的地步。

(四)家庭教育缺位,缺乏法律保护执行。现代社会离婚案件多发,家庭针对儿童暴力多发,一方面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保护儿童权益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法律执行存在困难,执行队伍匮乏,业务水平不高,缺乏强制手段。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强大合力。成立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参与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经常性召开会议,形成做好保护儿童权益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维权意识。加强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宣传,利用儿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在电台、报纸、新媒体等大力宣传保护儿童权益法律知识;对儿童权益受损重大突发事件,要敢于正面发声,及时发布消息,做好舆论正面引领。

(三)加强校园管理,搭建保护壁垒。切实加强学校自身管理,提高校园防范意识,加大校园暴力事件治理,利用法律手段,敢于与邪恶势力作斗争,把社会势力驱逐出校园,还学生一个健康安静的教育环境;同时铲除校园暴力滋生土壤,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坚决予以惩处,范文写作绝不姑息。

(四)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执行能力。适当扩充法院执行队伍,有专人负责涉及儿童案件执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确保保护儿童权益执行有效性。另外,积极搭建平台引导社会志愿服务队伍加入儿童维权行列,扩充维权力量。

农村妇女儿童工作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推进维权工作的开展,深入了解各村妇女维权工作情况,xxx市xxx镇妇联于10月份在全镇开展了维权工作调研活动。通过听取各村妇代会主任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分析信访案件等形式,对维权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以及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出现问题和挑战进行了调查分析,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多年来,各村妇女主任组织充分发挥职能,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积极协调妇女维权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在女工劳动权利和劳动就业方面。针对集体私营企业的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妇联组织积极主动联合人大、司法、劳动、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深入各类企业中,对女职工保护工作进行宣传,有力地维护了妇女劳动权利。在劳动就业方面,镇政府组织各类培训,提高妇女劳动技能。

2、在儿童接受教育方面。我镇儿童接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为100%。此外,我们积极帮助贫困家庭儿童入学。

3、在妇女儿童健康权利方面,xxx镇积极鼓励广大妇女儿童按时进行健康普查。

4、妇女问题社会化:虽然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但仅靠妇联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各村妇女主任加强了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拓宽了维护渠道,初步形成了社会化维权格局。

1、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在各村妇女的来信来访中的大部分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离婚的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由于大多数妇女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时男方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所以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2、妇女维权工作机制已不适应时代要求。比如:以往妇联维权工作都是说服教育式,唱独角戏,凭着自己的热情去调节、去呼吁,往往力量不够,解决不多问题。

(一)转变维权工作的机制,形成了维权工作的社会化格局。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要积极争取,依靠党委和政府及司法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工作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二)建立社会化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

1、建立健全调查的信息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积极发挥妇女信访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化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馈。

2、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保护网络。与镇司法所配合健全妇女维权合议庭,由妇联维权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避免因司法不公正,判决不当而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运用法律直接维护妇女权益。与派出所配合,成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乡镇暴力投诉站。使家庭暴力事件有人管。

3、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妇女权益的实现往往需要诉诸于法律,但有一部分妇女因为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法律援助解决了这一问题。妇联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与司法部门联合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目标是解决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让所有妇女都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工作。

4、建立健全维权监督网络,与司法配合对“两法”“两纲”的事实情况进行定期视察,对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提案,调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目标是使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总之,建立妇女维权新体系,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并较好的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一根本宗旨。

农村妇女维权工作的调研报告

12338维权热线在2008年开通,已经运行了近5年,热线开通以来,为妇女儿童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受理有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投诉,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12338”热线的开通搭建了妇联组织与妇女儿童沟通服务的扁平化平台,符合广大妇女群众的维权需求,也让热线成为了广大妇女群众的一条“解忧线”、“希望线”、“维权线”、和“司法保护线”,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坚持公益为民的改革方向,以有序竞争、方便群众为原则,成功取缔人力三轮车,规范客运摩托车,初步形成以公交车为主、出租车为辅的常规公共交通体系。现有公共交通运营企业2家,即渝运集团石柱分公司和石柱互邦公司。开通公交线路8条,拥有公交车55台(其中23台按公交车许可、32台按班车许可),万人拥有量达到5台;出租车100台(其中公司自营32台、挂靠承包经营68台),万人拥有量达到9辆。拥有公共交通座位数2332座,其中公交车1832座,出租车500座。公交车日均行驶里程5981公里,日均实载率43.7%,日均载客量2.7万人次,覆盖城区及周边三河、下路场镇。出租车日均行驶里程370公里,日均实载里程210公里,平均里程利用率56%,日均载客量达2.1万人次。

到目前为止,“12338”热线开通以来,共接听、解答470余次,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咨询、妇代会主任待遇、社会福利等问题的咨询。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家庭暴力占了绝大部分,子女抚养问题、婚外情等问题也较为突出。从询问题所占的比例可以看出,离婚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是家庭纠纷的主要问题,此类问题涉及婚外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女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取证困难,自身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不良侵害。

加强组织建设。先后成立了高邮市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高邮市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平安家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妇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各单位妇委会主任担任联络员。为切实维护好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组织保障。

一是妇女儿童维权难度大。大量的妇女儿童维权需求与有限的维权力量是热线遇到的一个瓶颈问题。热线接到很多请求处理家庭暴力、妇女儿童人身保护等问题,但由于职能、资源和人力不足,暂时还不能满足每一个妇女儿童的维权请求,只能以妇女儿童的维权为重点,集中精力在对那些影响重大、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妇女儿童侵权事件的处理上。

二是维权水平有待提高。“12338”热线主要是依靠妇联干部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妇联干部虽然经过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在咨询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意见欠妥之处。在热线运行的过程中,妇联干部在缺乏规范的咨询指导,对各类咨询问题的把握不一定准确,存在解答标准不一的情况。

三是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12338”热线通过普通电话接听来电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很多弊端:不能对咨询来电进行分类接听、无法实现通话录音、不能很好地实现语音留言、传真等功能、不利于来电的统计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12338”效率的提升。

应提高对公文处理工作的认识。要教育公司所有干部特别是中高层干部充分认识公文处理工作在企业的管理中的重要性。要站在事关企业形象,事关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事关企业有序运作的角度认识公文工作,将之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用心抓,全面提高全公司的公文水平。

(一)切实提高热线的咨询水平。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热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热线接听人员的维权能力和水平。通过设立专家咨询日,邀请法律、心理、教育方面的专家到热线值班,提高热线咨询水平,提升“12338”热线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加大对典型个案跟踪处理力度。建立“12338”热线个案处理协调小组,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组建一支由各部门人员参加的协调小组,通过将个案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或由协调小组直接办理的方式处理个案,加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力度,提高覆盖面,力争能够帮助每一个有合理维权诉求的妇女儿童。加强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考核,保证每个个案维权的质量。

(三)加强对热线的宣传力度。通过公益广告宣传、宣传册,扩大“12338”的知名度,让更多的妇女群众知道这条热线。与新闻媒体合作,进行个案的宣传,扩大“12338”的影响力,让更多的妇女儿童认识和了解“12338”。争取社会各界对热线给予更多的支持。“12338”妇女维权热线系统是一个渐进的、不断探索的过程,相信在领导的重视、各部门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12338”热线会越办越好,维权力度会越来越大,成为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神。

家务负担繁重。受调查的少数民族妇女作为母亲和妻子,家务负担需要投入不少的劳动力,占据大量的业余时间,没有充足的时间条件接受再教育。

年维护好教师正当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开展课后服务,是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高教育质量、优化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但课后服务要顾及学校和教师的权益,不能有损学校和教师的正当权益。

一、存在的隐患问题。

(一)课后服务挤占工作时间,隐形成本骤增,教师的劳动权益受损。

曾有调查显示,***中小学教师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50多小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加班。根据《劳动法》中“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教师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劳动时间。学生家庭的安排绝大多数是先将孩子送往学校再去工作,为了对孩子的安全负责,教师不得不提前到校。如果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再晚于家长正常下班半小时,教师的劳动权益进一步受损。

“课后服务”只是一种辅助手段,若管理不完善,不小心这部分时间教师或布置、辅导作业,或讲解课堂教学中遗留的难点问题,偶尔也有讲授新课,“课后服务”就会变成课堂,只会增加学生和老师的负担。这样,教师付出了额外劳动,家长酌情支付一定的费用,容易混淆课后服务和常态教学的关系,成了变相的“集体补课”,甚至还易出现借机乱收费等问题。

(二)课后服务加重工作任务,职业倦怠加剧,教师工作内容显著增加。

教师不仅要进行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还要参加课改培训、学校各种行政性事务,工作内容已经十分庞杂。课后和暑假服务时间的延长,其包含的工作内容更多,除课业辅导、安全问题外,有早餐、午餐供应和午休服务的学校教师需要进行午间看护等,与之前的教学工作相比,工作量大幅度增加。

延长课后服务是方便了家长,家长的孩子接送问题得到了改善,但是给老师的任务就大大增加了,增加了这一项工作,使得老师不得不加班,而且老师的孩子不用接送不用放学回家吗?老师没有拒绝的权利,只能服从,对于很多老师都是不小的一个挑战,教师角色长时间难以转换,极易产生角色疲劳,影响教师的职业认同,极易产生倦怠感。

(三)课后服务分散工作精力,教学质量下降,教师家庭工作冲突凸显。

目前的学生多为独生子女,个性较强,所以管理较为困难,除此以外,教师课后服务时间延长意味着与家长沟通时间的合理化,教师与学生家长沟通还需要付出更多的情感劳动,工作压力和负担也在不断上升。工作内容的增加挤占了教师备课、批改作业乃至自我提升的时间,影响正常的课堂教学质量。

教师也是双职工家庭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中,他们也是父母子女、丈夫、妻子等家庭角色,教师在课后服务延长的半小时中,教师角色与家庭角色不相容,干扰甚至是挤占其他角色的实现,而且工作干扰家庭的程度更高,极易造成教师家庭的冲突和矛盾。

二、对策及建议。

(一)经济激励和待遇提升。

课后服务和暑期服务并非是义务教育,教师的课后服务时间应该与课堂教学相区别。教师付出相应的劳动,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单纯的道德绑架并不能使教师提升工作效率。学校可对教师在课后服务中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长、工作质量进行绩效考核,按照阶梯式薪酬制度,对参加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一定的薪酬补贴,同时在职称评聘、表彰奖励中给予激励,例如可采用北京市的做法,利用积分制作为考核和补贴发放的依据。

(二)教师工作时间轮换。

1.采用轮休制、错休制。针对课后服务和暑期服务工作时间,采用轮流休息的排班方式,针对家里有特殊情况(如老人照料、子女接送)的教师进行灵活处理,例如暂不排班或者教师自行申报服务时间。教师可根据教学科目进行分类,如语文、英语类学科教师可提早上班时间,相应科目排课可放到第一二节,下班时间也相应提前。数学等其他学科老师可延后上班时间,下班时间也相应推后,错休制的方式不仅能够缓解教师课后服务工作时间长的问题,还能带来交通错峰等社会效益。

2.采用弹性工作制的方式。采用核心工作时间和前后两头的弹性工作时间相结合的方式。教师的核心工作时间是每天上课必须的坐班时间,弹性时间是教师可以自由选定上下班的时间,教师的子女接送问题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三)通过替代方式扩充师资来源。

1.引入专职班主任、带班老师。教师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指导学生早读、上课、备课、课外学习辅导、批改作业、校内教研会议、校外学习培训、读书、听课、同事交流、家校交流、开会、校内临时事务等工作,由此可见教师工作具有密度大、类型多样、变换频率高和同时工作的多重性。其中上课、备课、批改作业等教学活动时间只占工作总时长的三分之一,近60%用于学生管理、家校沟通和临时性行政事务的处理上。实际上,由于小学生年龄小,小学教师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其行为习惯,甚至还要看管低年级小学生用餐,因此建议将非教学工作任务分离出去,建立更加精细的职业分工体系,引入专职班主任或者带班老师,提升教师的专业性要求,如课后服务和暑期服务这类不需要课堂教学的任务,可由专职班主任或带班老师负责。

2.鼓励师范类学生实习、志愿者和长者参与。一是实行“双培养制度”,鼓励师范类的学生实习,增加教师储备,师范类学生也可以将此作为实习机会。二是鼓励社区、家长、社会组织内的志愿者参与,还可以通过适当补贴的形式邀请剪纸等民间艺人、能工巧匠担任课后服务老师。三是鼓励长者参与,包括退休老干部、退休教师参与,彰显长者风范,同时形成长者提供前喻文化、学生提供后喻文化的良好氛围。

(四)学校要切实担当起“育人主阵地”使命职责。

高质量的课后服务是激发学生潜能、个性成长的活舞台。多地经验表明,服务内容与学校特色相结合、与校本课程相结合,创设多元时空,释放天性,培养兴趣,发展特长,是增强课后服务吸引力的一大法宝。教育部提出,“小学阶段作业不出校门”,调研也发现,大多数家长希望学生能够在校完成课后书面作业,保质保量。课后服务,学校老师在作业管理上大有作为,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引导学生质疑,帮助学生释疑,真正做到“作业不回家”“知识盲点不累积”,帮助不同层次学生学足学好。课后服务让孩子动起来,足球、篮球、乒乓球、武术等学生普遍欢迎的体育活动,助力学生成为终生的运动者。课后活动的斑斓多彩,也吸引着学生兴趣从电子产品转移到充满意义的现实生活。

农村妇女教育培训工作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妇女教育培训工作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随着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我县妇女也逐步进入决策管理领域,与男性平等享有政治、经济和教育的权利提高,这是贯彻男女平生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几年来,xx县妇女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大力重视下,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不断扩大,妇女整体文化素质得到改善。为构建和谐xx作出了一定贡献。但由于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陈旧思想的束缚,我县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方面都有困难,但我们坚信随着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县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将会充满光明和希望。

xx县共有12个乡镇,4个社区,总人口13.85万,其中妇女6.9万,占49.82%,农村妇女47238人,占妇女总数的69%,文盲、半文盲占62%,高中文化以上程度12360人,仅占26.16%。我县农村妇女大多在家务农,特别是较偏远,贫困的农村,更是过着足不出户的生活,由于农村重男轻女思想占据着文化的主导地位,致使农村妇女文盲比例远远高于男子,而且年龄越大,比例越高。

1、结合政府相关以及自身组织培训工程,依托社会教育资源和妇女教育培训阵地。

2整合力量,分类培训,充分挖掘农村妇女培训新路

各级妇联紧紧抓住培训这一核心环节,强化培训基础服务工作。以被征地妇女为重点发动各级妇联组织对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展大规模的调查,基本掌握了农村妇女劳动力尤其是被征地妇女的个体素质及培训择业意向等。其次加大对培训信息政策的发布宣传和服务力度。为把组织管理网络延伸至村,在村里设立了妇女培训联络员。把培训服务送到农村妇女家门口。挖掘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实施,逐步建立五种培训模式。与学校联运的技能型培训,与企业联运的定单式培训,与有关部门联动的综合型培训,与服务实体联动的实用型培训,与基地联动的实地型培训。

3、积极推荐,为农村妇女劳动力就业搭建平台

就业是培训工作的最终落脚点,也是检验培训效果的.重要依据。为加快农村富余女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县妇联把就业推荐与培训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优势,千方百计创造、提供就业岗位。通过借助各职业院校加强女性就业技能培训,与长沙颐而康职业学校、长沙职校、湘西州职校达成协议,为其免费培训并负责安排就业,使农村女劳动力走出家门、走向市场、走向富裕。

1、政府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力度不大,影响工作展开。虽然我们对农村妇女培训都制定了政策、规划和具体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农村妇女培训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一,宣传不到位,行动不到位,对培训经费、培训师资、培训管理、培训宣传等具体问题不予以解决,挫伤了基层部门和组织开展农村妇女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性。

2、各职能部门资源共享整合不够,农村妇女教育培训的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从目前的农村教育与培训情况看,技能教育与培训相对较多,其他培训较少。从培训组织看,现有的农村教育培训资源总量不足,档次不高,难以组织开展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培训。从培训形式看,短期培训多,简单工种培训多,根据市场和企业需求的订单式培训相对少,技术含量高的培训相对少。从培训操作看,缺乏成熟的办法,大部分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造成具体培训实施与考核发证、日常管理办法的制定存在时间误差与脱节,影响了培训的水平和质量。从就业服务看,全国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网络还不完善,离城乡一体化统筹培训就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影响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整体效果。

3、农村妇女对培训就业态度不一,转移就业率低。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富裕乡镇的农民家庭生活条件普遍较好,一些富裕乡镇的农村妇女不愿通过培训就业;而一些年龄偏大及欠发达地区的妇女思想观念和能力跟不上新形势,认为培训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培训后得不到就业保证,拿了证书也没用,不愿意参加培训,从而影响了就业转移。同时,一部分农村妇女对培训就业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随大流,别人学什么也跟着学什么,缺乏自己的目标,造成少数专业热门而很多专业冷门,影响了就业。另外,部分农村妇女对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挑三捡四,高不成低不就,这也是造成农村妇女转移就业率低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农村妇女维权工作调研报告

常言道:“妇女半边天”。农村妇女参政既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也是妇女政治地位提升的重要标志。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富余劳动力转移步伐的加快,广大农村妇女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农村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谋求政治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现结合黄川镇妇女参政的现状,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如何提高农村妇女的参政水平。

一、妇女参政的定义。

妇女参政是指妇女群体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资格和权利,包括民主参与和权利参与两个方面。农村妇女参政是指农村妇女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资格和权利。

二、黄川镇农村妇女参政的现状。

(一)黄川镇农村妇女参政所取得的成就。

1、农村妇女参政的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

在今年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之前,黄川镇通过书写标语,张贴妇女参政议政宣传海报,组织大学生村官宣传队,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宣传工具,就妇女入选支委做了大量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妇女参政的重要性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村妇女冲破世俗、敢于展现自我、接受挑战,全镇22个行政村中共有29名妇女积极报名参选。

2、农村妇女参政比例有了很大提升。

黄川镇党委、政府对农村妇女参政工作高度重视,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认真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不断提高村两委中女干部数量和农村女党员发展比例。目前通过选举和党委任命,全镇22个行政村配备女性干部24名,其中女支部书记1人、副书记13人,支部委员10人,确保了每村至少有1名女性干部,真正实现了女性干部全覆盖。

3、农村妇女参政能力有了很大改观。

在黄川镇的24名女委员中,有10名委员为大专及以上学历,基层工作丰富,综合素质较高。为适应职位的需要,广大农村妇女干部积极参加各种培训,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选举的程序、了解村中各项工作,从而提高了她们的参政能力。今年8月份黄川镇共有11名妇女干部参加了东海县妇联举办的“提高基层妇女参政议政能力”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抢抓机遇推进女性进基层“两委”;《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解读;农村妇女出国劳务的选择和风险规避。通过此次培训,广大妇女干部们进一步开阔了了眼界、更新了观念、提高了能力、提升了水平,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黄川镇农村妇女参政存在的问题。

农村妇女参政取得的成就是相对而言的,从横向比较以及整个社会的状况来看,农村妇女参政仍然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1、妇女在参政议政中仍处于弱势。

经过今年的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后,虽然实现了每个村都至少有一名女性委员,但24名女支委中,只有1名女支书,支委成员中妇女出现了职位的边缘化,女委员基本上是负责妇女工作的,女副支书没有多大的实权,形同虚设,妇女在政治上的弱势地位仍没有得到改变。

2、妇女参政的综合素质相对滞后。

虽然目前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有了极大的提高,但由于受传统习惯和观念的束缚,在男权文化的制约下,农村妇女长期与政治绝缘,文化知识素质、法律素质、能力素质等方面都存在缺陷,与村民自治的要求相差甚远。“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习俗约束着妇女的行为,并使其长期在家与外界隔绝,从而造成了她们对公共事物漠不关心根本谈不上什么参与意识;同时,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妇女的文化水平与同龄男性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女性文盲的相对数和绝对数都大大高于男性;黄川镇11名有正式批复的妇代会主任中仅有一名妇代会主任是大专及以上学历,四名为高中学历,初中学历的有六名,整体来看妇代会主任的文化素质偏低。

3、妇女代表大会的职能老化。

妇女代表大会是农村妇女唯一的群众性组织,是维护妇女利益的代表,是村庄妇女的形象体现,也是连接农村妇女与村民的桥梁和纽带。妇代会应该和村委会换届选举一样,三年一届。但实际上,这一组织中的代表不是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任命或指派,其结果是造成了妇女干部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下级负责,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不高,影响了全体妇女在村民中的形象。黄川镇11名妇代会主任中50岁以上的有10人,由于长期任职,年龄老化,思想观念落后,很难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4、现行政策、法规缺乏实际操作性。

国家为维护妇女权益,保证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当选,的确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村委会选举的具体操作中还不完善。如《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该有适当名额”,只做了“应然”规定,缺乏硬性条文。这样,在具体操作中就有很大灵活性,所以许多基层组织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是明目张胆按自己的那一套行事,法规只是一纸空文,致使有许多地方出现了农村村委会成员中没有女性的现象。

三、影响农村妇女参政的原因分析。

(一)内在因素。

1、生理因素。

由于男女生理构造上的不同,与之男性相比,女性要经历特殊的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等生理阶段。虽然在工作热情和态度上女性与男性不相上下,但由于自身生理限制,每到这些特殊时期必然会消耗她们一部分精力和体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中断她们的工作,使她们工作的连贯性和持续性难以保证。因此,与同龄男性相比女性就处于弱势,在工作中自身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展示。

2、心理因素。

在长期的封建统治下,男女处于长期的不平等地位,妇女逐渐形成了许多消极心理。对自身的自卑感,由于缺乏自信,她们时常担心自己没有完成任务的能力。对男性的依赖感,她们习惯于顺从由男性主导的所有事务,自我主体意识和参政意识淡薄。对家庭的内疚感,全身心的从政的女性,会因自己没能尽到家庭义务而自责。对成功的恐俱感,从政的女性获得升职,可能会被非议为贿赂领导或作风轻浮,因此害怕成功。对同性的嫉妒心理,潜意识里她们宁可选一个不称职的男性也不选一个优秀的女性来领导她们。对公共场合的羞涩感,女性在公开或人多场合讲话时感到紧张,不自觉地会有羞涩感。

3、文化因素。

受教育程度直接决定了女性的文化素质水平。在封建社会中,把“女子无才便是德”作为评价女性的标准,女性基本上不会受到正统的教育。而在封建思想的影响下,农村地区存在着严重的重男轻女现象,女孩子上学率低。因此,虽然在法律上我国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受教育权,但整体上女性受教育程度仍低于男性。女性文盲和半文盲率较高的现状,使她们在职业选择和职位等级上受到限制。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女性往往会因自身的较低的文化水平而失去竞争机会或在竞争中遭遇淘汰。

(二)外在因素。

1、性别文化的制约。

在等级有序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教条,使得女性的社会地位大大低于男性的地位,她们从不讨论或参与国家大事,只负责家庭事务。无形中形成了男性才能具有社会角色,而女性只具有家庭角色畸形观念。

2、政策制度不完善。

尽管男女平等已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护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但大多数缺乏具体操作性,在实际生活中难以贯彻运用。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有“村民委员会中妇女应有适当比例”的规定,但却没有一套可操作的程序制度作保证。乡(镇)、村两级在执行培养选拔女性的目标规划上,往往把“至少有一名女干部”理解为“只要一名女干部”。

3、经济地位偏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长期以来,女性在经济上完全依赖于男性,这就必然导致女性在政治上也是从属地位。虽然“男主外、女主内”的现象有了一定改变,女性的经济收入也有了很大改善,但与之男性相比仍存在收入差距,经济地位仍然偏低。这种状况使得女性降低了对自身自信心和能力认识,减少参政的热情。

四、提高妇女参政水平的建议。

(一)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水平,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而外因也是决定性的条件。目前,我们要提高妇女参政的比例,首先要提高妇女自身的文化素质。我们不仅要组织好妇女学习法律、法规、社会前沿知识,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了解党和政府为支持妇女事业所做的努力,而且要利用各种机会,组织女干部参加适合自己实际需要的培训,以提高她们的业务水平,并鼓励她们利用业余时间给自己充电,以适应当今社会对高学历、重能力的要求,从而来弥补历史造成的男女不平等,逐步摆脱妇女自身知识和能力上的缺陷,以克服自卑心理,使她们能够积极地投入到村委会的竞选中去,维护并实现她们应有的政治权益。

(二)营造良好的参政议政氛围,是解决问题的外在条件。

充分利用妇女节、母亲节、儿童节等一些与女性相关的重大节日,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护妇女权益、公众性别意识等进行大力宣传,改变社会对女性参政的传统认识。积极宣传妇女干部成功的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对女性价值的认识,形成农村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建设先进的性别文化,是解决问题的理念支持。

先进的性别文化既是平等的性别文化,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男女平等的社会关系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是否能够正确对待性别差异,防止性别盲点,是对男权文化提出的挑战。在正确的性别文化观影响下,妇女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政治权利,从根本上克服自卑和依赖心理,积极主动地参与村庄的管理;男子也应该客观地评价妇女,从而形成一种协调共处的氛围,为农村妇女参政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四)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是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

在推动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参与政治事务的过程中,政府往往扮演着指挥棒的角色。政府首先要干预,不仅要制定适当的政策、法规,还要明文规定保证村委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女性,从而使妇女参政法律化、制度化;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让选民更多的了解女性,扩大妇女的知名度,灌输男女平等的思想;最后要派专人严格监督选举过程,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当然,提高农村妇女参政水平,绝非一日之功,农村妇女参政的路还很长。但如果我们能够一步一个脚印的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完善相关机制,为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那么农村妇女参政议政必将迎来一个全新的阶段。

农村妇女儿童工作调研报告

20**年以来,**市坚持将妇女儿童事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全面实施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扎实推进妇女儿童实施项目,大力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社会氛围,妇女儿童事业取得长足的进步。

一、基本情况。

(一)内生动力强化政府职责。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去年我市将“妇女儿童关爱项目”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市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紧密协作,对照目标任务,明确保障措施推动了多项妇女儿童重点工作的完成。召开了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开展了妇女儿童工作督查评估。“十二五”以来,妇儿工委专项工作经费在人均1.2元的基础上,年年略有提高,我市出台涉及妇女儿童的政策30多项,妇女儿童发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得以解决,惠及广大妇女儿童。

(二)自上而下完善工作机制。

我市高度重视以制度建设推动工作落实,推进了多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辖市区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机制、大力度的经费投入机制、规范的监测评估机制等一系列机制的创新。妇儿工委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社会事业口成员正式纳入政府管理序列,参加社会事业口工作例会。将全市重点难点目标进行责任分解,与各辖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督促各级政府把推动妇女儿童工作作为不可懈怠的重要职责,抓紧抓好。各辖市区领回任务后再将目标管理向纵向延伸,由辖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妇儿工委(小组)逐级签订任务书,全面推进各项目标的实现。

(三)由点带面优化发展环境。

当前,我市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政府的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同心协力、紧密合作,从而实现妇女儿童工作大的跨越、大的发展。去年以来,我市着力推动妇女就业创业扶持、妇女免费“两癌”筛查、流动儿童登记服务、困难群体关爱等一批重点难点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重难点问题的突破为我市妇女儿童全面工作的提升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去年省妇女儿童重点指标监测评价中我市获得了第一的名次。全市妇女儿童的生存、保护、发展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二、存在不足。

做好新时期我市的妇女儿童工作,要求我们必须把上级要求部署、妇儿工作规律、我市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切实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十二五”时期,**进入了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奋斗期、转型升级的攻坚期、城乡一体的推进期、生态文明的关键期、改革发展的`深化期,做好妇女儿童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妇女儿童的根本利益也面临着难得的机遇。虽然近年来我市妇女儿童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还面临着不小的压力和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是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还需加快。市人大、政协中常委、委员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县处级正职女领导干部比例一直未达标,基层女干部储备不足,村委会主任中女性的配备率不达标,村“两委”中女性的配备率尚未达标。二是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依然存在。从这次的20项重点指标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女性就业率大幅度低于省规划目标,将会直接影响到我们“十二五”终期评估的达标水平。三是流动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有待改善。随着城镇化的进程,流动人口在全市人口比例中份额的不断提高,流动妇女的妇女病普查、流动留守儿童的教育等需得到关注,这些在刚才不达标指标的分析中也反映出来了。四是做好妇女儿童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思想误区。妇女儿童工作不光是妇联的工作,更是我们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有些部门、地区认为妇女儿童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不需要特别的关注,其实我们应该看到,对照周边城市,对照发展要求,对照群众期盼,我们的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水平和层次,千万不能满足于现在的水平。

三、下步打算。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攻坚之年,我们要乘势而上,加倍努力,确保全面完成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结合省妇女儿童会议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情况,下一阶段,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落实好新一轮实事项目。

实事项目是妇女儿童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把实事项目的推进和落实作为我们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今年,妇女儿童关爱工程继续纳入《**市重点工程》,我们相关职能部门将围绕妇女创业就业、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儿童安全保护等重点民生领域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同时,今年省政府妇儿工委推出了2016-全省妇女儿童新八件实事,围绕基层妇女参与民主管理、爱心母婴室创建、智慧家庭服务平台、儿童安全保护、家庭文明建设、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等八个方面,这是一项全省协同推进妇女儿童民生幸福的民心工程,我们**作为妇女儿童工作全省第一方阵的位置,这项工作是对我们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也是我们**妇女儿童工作创造亮点和形成经验的一个良好平台,妇儿工委是一个组织协调机构,很多妇女儿童重点项目都需要形成合力才能完成任务,在这里我希望各级妇儿工委及其成员单位举全市之力、整合资源、通力合作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二)谋划好市“十三五”规划。

今年是谋划全市妇女儿童工作新一个五年发展方向的关键之年,我们要将编制“十三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作为贯穿全年的首要业务工作,抓住编制契机,积极推动将妇女儿童发展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推动将妇女儿童民生实事更多进入政府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为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十三五”妇女儿童规划的编制工作不是妇联一家的事情,涉及到我们全市今年五年妇女儿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要重视这项工作的开展,并积极参与新规划的编制工作,配合开展调研,立足科学发展,从本地实际出发,系统深入地研究妇女儿童发展重点领域、目标措施,早日形成充分体现规划的基础性、超前性、导向性作用具有**特色的“十三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

(三)准备好省“十二五”终评。

今年是我市实施“十二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迎接省终期评估的准备之年。查找薄弱环节。针对妇女儿童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抓好目标落实、措施落实。根据省、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涉及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部门职能主动开展工作,从量化指标、工作指标及重点项目等提出明确目标和要求,对涉及妇女儿童的实事项目、难点指标集中力量攻克薄弱指标、巩固提升达标质量,全力实施、积极推动规划的实施。完善监测体系。我们在做好省重点指标监测排序分析自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我们市级重点指标年度达标排序制度,通过市级指标的排序来推动全市各辖市区、各部门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视。开展自评自查。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活动,通过监测评估自查活动的开展,全面了解各级、各部门的履职情况,妇儿工委成员单位职责及任务完成情况,全市妇女儿童发展实际情况,为今后五年妇女儿童发展面临的重点工作谋划思路和畅通渠道。

妇女儿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妇女儿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保障,把妇女儿童工作做得更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既是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公共政策体系,作为衡量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做到思想到位、行动到位、工作到位。各级妇儿工委要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职能,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既定目标,各负其责,相互协作,扎实推进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

农村妇女维权工作调研报告

我县是个农业大县,有农村人口65万,占全县人口总数的83%,而其中妇女约占农村人口总数的47.9%。推动这个庞大群体积极参政议政,对我县的各项建设,特别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能起到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我县开展了村级组织换届工作,为全面了解农村妇女参选参政现状,进一步探索开展新时期女性参政议政工作的新思路,县妇联对我县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对了解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调查结论。

此次调研,我们在全县走访了25个乡镇,组织了乡镇妇联主席和村妇代会主任代表进行座谈,并选取5个乡镇的10个行政村(居)发放了250份调查问卷。通过认真统计,共回收有效调查问卷224份,其中男性作答110份,女性作答114份,中共党员33%,农民85%,其它身份人员15%,35岁以下人员4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45%。综合调查问卷分析和走访座谈所得情况来看,我县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情况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对村级组织的选举参与度高,态度谨慎。

在接受调查的对象中,92%的人都参加了村支两委换届选举,其余的人也是“因为客观原因”才“没有参加”,没有人“不愿意参加”。95%的人投票时“尽可能了解候选人情况,认真投票”,特别要指出的是参与作答的女性全都作此回答。

2、对选举的过程和结果认同度比较高。

此次被调查的10个行政村(居)的村干部全部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对于村干部的选举过程,大家都表示“满意”。对于新当选的村干部,85%的人表示“满意”,也有15%的人认为“还不知道如何评价,看他们的表现再说”,其中女性占2/3。对于村干部当选的主要原因,大家的看法也比较一致和积极。85%的人认为是“群众基础好”、其它排名靠前的答案依次是“有社会责任感和责任心”和“个人能力强”,仅有4个人认为是“与乡镇领导关系好”。

虽然有关部门数据显示,全县540个村级组织中均保证了至少有1名女性进村支两委,但相对于男女人口相对比率来说,农村妇女的参政人数绝对值是相当低的。全县多名农村基层组织两委干部中,女性所占比重不到30%。农村女党员是农村妇女参政的一支主力军和中坚力量,也是培养选拔农村女干部的重要途径,但我县仅有农村女党员2200多名,只占农村党员总数的10%。

4、村级女干部参政层次低。

村级女干部在村支两委绝大多数是担任村妇代会主任、计划生育专干职务,担任正职的仅15人,仅占全县村级组织正职的2.8%。

5、对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有认识,无行动。

有两个数据可以充分说明这个特点:95%的人认为妇女“能”竞选村干部,这说明,无论男女绝大多数都认同妇女能参选、参政、议政。而在回答“如果男候选人和女候选人条件相同时,你会选谁?”的问题时,70%的人选择“男性”,其中男性答题人占多半,10%的人选“女性”,其中女性答题人占5/6,15%的人“随便选一个”,还有5%的人的回答是:“选男性,或者随便选一个”。显然,对于农村妇女真正走上政治舞台,男性不支持,女性不主动。

上述结论表明,我县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情况有了很大改善,对村级组织建设,她们有了从忽视到重视、从冷漠到热情、从无谓到谨慎的明显转变。但对于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比例低、层次低、主动性差”三个突出特点,也是不能忽视的。如果不加以克服和解决,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必然遭遇瓶颈,难以真正实现政治上的男女平等。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据对调查问卷中“你认为存在哪些因素束缚妇女竞选村干部”答案的统计,参与调查的224人中,70%的人选择“性别歧视”,超过一半的人认为是“家庭成员的阻力”和“妇女自身竞争意识不强”、“社会参与度低”,也有17%的人表示“收入低,划不来”。由此可见,传统的性别观念、社会角色定位以及女性的性格特征、综合素质是影响农村妇女从政的主要原因。

(一)女性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性格特征束缚农村妇女参政议政。

农村妇女的整体素质虽然比以前有所提高,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相对男性来说仍然偏低,差距很大。这种差距的结果,直接导致妇女获得信息的能力差、目光狭窄,在文化素养、法律知识等方面,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求,在与男性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在从政的道路上,甚至在选举中就很难与男性竞争,不能迈过从政的第一道门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县是个农业大县,同时也是个“打工大县”,农村一大批优秀的年轻妇女长期远离本土在外务工,留守农村的大多是一些年龄较大、文化素质偏低的中老年女性,这就意味着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还面临后继乏人的窘状。

2、女性的性格特征不适应政治舞台。

在接受调查的114名农村妇女中,对“你自己愿意竞选村干部吗?”这个问题,只有40%的人回答“愿意”,回答“没想过这个问题”的人占37%,还有23%的人明确回答“不愿意”。而110名男性中,70%的人表示“愿意”,30%的人表示“没想过这个问题”,没有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查还显示,有58%的人担心妇女担任村干部后“喜欢感情用事,不够理性”,对此,妇女自身的认同度也达到43%。还有超过一半的妇女认为自己“容易为家庭分心,有时不能专注工作”。这表明,由于受柔弱、谦让、感性等女性性格特征的影响,农村妇女表现出的“不愿竞争”、“不够理性”、“不能专注”等特点使她们难以走上从政道路或者难以在从政道路上走得更远。

农村妇女儿童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在上级指导下,县教育局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两法”和“两规划”,在妇女儿童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各级各类学校220所,其中教师进修学校1所,省示范性普通高中1所,职业中专1所,完全中学1所,初级中学18所,九年一贯制学校6所,中心小学26所,村小166个。有在校学生46266人(女生20961人,占45.3%),其中高中5135人(女生2542人,占49.5%),初中11543人(女生5515人,占47.8%),小学29588人(女生12904人,占43.6%)。此外,有幼儿园126所,在园幼儿7700人。全县现有在职教职员工2934人,其中妇女职工1285人,占43.8%。

二、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作为全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我们一直关心重视保障妇女权益,特别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后,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工会主席、女工委员会有关同志为成员的领导班子,每学期都召开女工委员会议,对各校女工委员等妇女干部进行重点培训。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强学校管理,建立了领导包片、股室包校、联络员直接对学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的管理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得到顺利实施。同时,我们通过会议、板报、标语、讲座、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三、联系实际,保障妇女权益。

1、努力筹措经费,为女教职工提供更多保障。

我县教育系统教职工都参加了教育工会建立的互助互济会,大病特困家庭都能得到一定数额的帮困金;我们还每年都拿出一定资金,为每位教职工购买基本保险。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女教职工更多了一份特别的关爱。教育局筹资数万元,为全县所有女教职工买了“两癌”保险,各中小学校均能按时为女教职工发放卫生费,并组织她们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防癌检查和其他定期体检。由于工作到位,全系统女教职工在“四期”期间均能得到较好保障。

2、宣传表彰典型,提高女教职工地位。

在教育系统,有许多优秀的`女性。我们注重宣传她们的事迹,表彰当中的典型,既在广大妇女职工中有力倡导了健康的生活方式、文明的审美情趣和高尚的事业追求,也不断提高了妇女同志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经我们推介,楠市中心小学瑶族女教师盘晓红的事迹得到了上级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盘晓红老师被评为“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优秀班主任”,又荣获“全国百名优秀母亲”光荣称号,并出席全国第十次妇女代表大会。我们在教育系统广泛开展“向盘晓红学习,做人民满意教师”系列活动,要求全县教师结合自身和学校实际撰写学习心得,并组织评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全县广大教师精神面貌明显改观,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改善了教师队伍整体形象。20,教育系统有县政协委员15人,其中有10位女教师;市县人大代表5人,其中有4位女教师;全县省党代表有2人,其中1人是女教师。与过去相比,女教职工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都得到了显著提高。

四、科学发展,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

1、积极开展帮困保学,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我县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提高普及率我们把帮困保学当作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贫困家庭学生和受社会家庭影响入学困难的女生能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起我们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切实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到20秋季实现了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全体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优惠政策当年发放总价值558.4万元的免费教科书免除1430万元学杂费共为5500余人次发放154万元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同时我们充分发挥捐助受援救助中心的作用建立帮困保学基金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据不完全统计以来全县共接受湘威公司等爱心企业和社会各界捐助近200万元受益学生达1万余人次。全县义务教育已经实现不因贫困而失学入学率和巩固率得到提高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94%小学辍学率降至0.13%初中辍学率控制在2.76%。年我县顺利通过了省、市两级教育“两项督导评估考核”。

农村妇女儿童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妇代会是妇联组织面对广大妇女群众的第一线,是妇联组织跟广大妇女群众展开工作、服务互动最直接的前沿阵地,社区妇代会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社区组织基础的夯实,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全局也与之息息相关。

**社区是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首个实行属地管理的试点小区,社区现在居民近5000人,包括**三村、**新村、**等,社区拥有办公服务用房1700平方米,设有一站式服务大厅、阅览室、活动室、社区学校等设施,拥有8000平方米的健身广场、480平方米的室内健身室,总建筑面积11.74万平方米,处于一个经济架构、管理模式全面转型,社会管理要求不断创新、提升的阶段。在新城镇建设的大潮中,**社区正经历着从纯农村转型到城镇化的一个飞跃过程,社区妇代会的工作虽然面对的仍是老面孔,但因着大环境的突变,社区妇代会可依赖、有成效的工作方式方法与原纯农村妇女工作仍存在着不少的差异。

为了更合理的开展好社区妇代会的工作,紧紧跟上我高新区新城镇建设的改革步伐,我们针对社区妇代会工作的情况,作一个全面的回顾和考量,立足基础,寻找问题,谋求发展。

一、社区妇代会组织和妇女工作的现状及优势。

1、妇联基层组织网格化建设的完善及总体素质的提升:要结合安置社区妇代会换届的契机,积极吸取年轻、优秀、政治觉悟高,热心妇女工作、有能力、有文化的女同志担任女组长,并建立完善社区妇代会组织网格化管理责任模式,突破原妇女队长年龄普遍偏大,文化层次偏低的状况,为社区妇女工作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提升了网格化管理结构现代化信息的沟通能力和手段。

2、社区妇代会组织自身建设的不断完善:针对广大妇女群众文化素养不断提高、社会信息资源共享渠道不断拓宽的发展趋势,上级妇联组织与时俱进,不断加强社区妇代会干部各类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和管理,着力提升基层妇女干部的履职能力和职业素养,科学地引导社区妇代会干部展开新形势下的妇女工作,为基层社区妇代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囊储备和技能支持。针对社区妇女儿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妇女儿童之家、世代服务室、未成年人图书室、计生信息服务平台等一系列辅助设施的全面普及,为社区妇代会展开服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硬、软件支持。

3、目前社区妇代会工作所处的整体环境和特点:随着妇女工作的管理对象从纯农村到安置社区的转变,妇代会干部认真做好撤村进社区全员人口信息的采集和登记工作。组织妇女组长和楼组长,挨家挨户展开人口摸底工作,做到一户不漏,把工作做到实处,促进社区新当选妇女组长和楼组长群众基础的建立和夯实,改善新建社区人员情况不熟悉,群众基础不扎实的现状。

4、社区妇代会的常规工作的开展情况:在高新北区妇联的带动和指导下,带动社区妇代会常规工作,(1)、关爱妇女儿童身心健康。认真做好妇女病防治普查工作,关注育龄女性的需求,全面跟进孕产期女性的各项服务,提高女性生殖健康水平。(2)、吸收社区优秀女性,成立巾帼志愿者队伍,为社区妇代会的良性发展奠定群众基础。组织、引导社区女性文体爱好者,为她们创造机会,搭建平台,促进民间文化氛围的发展。(3)、配合最美家庭的创建,做好妇女维权的来访接待和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4)、关心社区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关注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问题,结合关工委工作项目的展开,积极做好社区暑期少年儿童到社区三楼会议室听讲座等活动安排,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促进青少年儿童的全面发展。

二、社区妇代会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年纪轻的妇女组长都在单位上班,有时社区搞活动时抽不出时间到场参加,而年纪大的妇女组长因年长,社区有活动通知其参加时又担心路程上会有一些意外发生,并且年长的大多不会使用现代化通讯设备,学习上和活动的组织上也带来一定的困难。

1、加强社区使用场地的建设和完善。

2、由社区服务规模和性质决定,社区工作往往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社区服务中一人多职的情况普遍存在,社区妇代会工作也不例外,在社区妇女儿童服务过程中,容易出现被动应付、顾此失彼的现象,存在不利于服务项目有效推进的因素,使好的服务项目流于形式化。

3、社区服务是一个综合性强、有延伸性的工作,涉及到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做为一个基层的妇女干部,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升相关服务能力和水平,时刻跟上时代的脚步,同时,现有的网格化管理模式也只是一个构架基础,还需要不断的探索拓展其实用性能,做好这些工作的前提,是需要社区妇代会能得到各级组织及领导的关心重视和常态化支持。

三、对策和建议。

解放思想,创新形式,整合各方资源,立足新平台,放眼长远,力争社区妇代会工作突破传统,走出适合社会发展的新模式。

1、目前社区工作虽然分门别类,但居民事务多样化的性质决定,处理事务过程基本都是各个职能部门相互渗透,分类不分家,社区妇代会工作应主动调整方式,紧紧围绕妇女儿童工作的主线,灵活应用各条线的资源,为我所用,统筹兼顾,把社区妇代会工作做圆做细,全方位渗透到社区管理中去。

2、紧抓党建,带动妇建。社区妇代会要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认真开展好党的“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基层妇女同胞的呼声,做到下情上达,为广大妇女传声音、谋福利;积极提升社区妇代会干部参政议政的热情,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及时在基层妇代会组织中发挥政策宣传和指导作用,做好上情下达,让群众对政府工作有认同感和信赖感,真正成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娘家人”.

3、要争取上级各单位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加快社区各类服务设施的配套,为社区妇代会工作创建更好的服务平台。

农村妇女维权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几年,随着乡镇妇联及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大力宣传和普及,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有所增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作为一员女村官,我有必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从事不同行业的农村妇女,就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和土地承包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查研究。

调查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调查结果显示: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能力在不断提高,在走访调查的农村妇女中,大多数妇女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些妇女表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有些妇女清楚的知晓夫妻之间是应该互相尊重、相互抚养,那种关起门来打老婆的事情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有些妇女知道在受到诸如家庭暴力问题时应该报警或者寻求当地妇女组织帮助。09年以来,我和村妇女主任共接待周石庄2例离婚妇女要求分配财产的案例,通过我们的调解,她们享受到了应有的权益。顺河镇妇联曾接待受家庭暴力困扰的妇女6人,其中5例调解恢复和谐家庭,一例最终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了自己的人身权利。

种种现象表明,广大妇女已经不在是沉默的羔羊,已经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看到,广大农村妇女中正在承受或者长期承受家庭暴力的也有人在;因不懂法律以暴治暴,触犯法律的也有人在。这些现象说明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广大农村妇女所承包的土地大都在出生地,婚后住所、户籍所在地都发生了变迁,但是土地却不能随住所、户籍的变迁而变动,而且大多数农村妇女主动放弃土地的种植和收益权利。当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75%的妇女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但是在承包地土地挪作他用,补偿金分配时有56%的妇女知道积极争取。

在针对家庭财产由谁管理的问题时,有80%的妇女表示对家庭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利,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提高。但在问及家庭重大问题决策权时,都异口同声的说共同商量或是由男方做主,而当男女双方针对某一重大决策问题有分歧时,即使妇女知道自己是正确的,但多数情况下却仍然做不了主。这也同时说明了妇女所享有的财产支配权局限性还很大,妇女的权利观念仍趋保守,妇女的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在调查妇女中,有10%甚至更多的妇女表示曾被配偶打过,这是一个比较令人担忧的数字。当然也可能被打过的,有很多并不能构成家庭暴力,但是从这个数字中,也隐隐透露出,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生活幸福指数并不是很高。

1、家庭暴力存在原因:一是客观上体力上处于劣势,在挨打的时候比较被动,几乎没有反抗的余地,偶尔反抗引来的可能是对自身更大的伤害。二是农村妇女自身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遭受暴力后虽然也知道是违法的事情,但是很多妇女因受“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的影响,或是根本没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配偶重复施暴。三是家庭暴力取证困难。虽然说目前已有了专门的家庭暴力鉴定机构,但是由于大多数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鉴定程序并不了解,遭受家庭暴力后不知道应该找谁,如何进行鉴定,什么时间鉴定最合适,而且受害妇女在不打算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去做鉴定,从而导致家庭暴力取证困难。

2、土地权益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是妇女的土地多在未婚前的父母所居地,一旦结婚了,父母家所在地取消了她的承包经营权,丈夫家可能也没有她的土地,从而失去土地。二是长期形成的土地种植传统,女性出嫁后土地留在出生地,由自家兄弟代为种植,并获得经济收益,导致广大农村妇女认为理所当然的土地承包权应当属于兄弟,而不去争取。三是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户主大都是男性,这也导致广大农村妇女在出嫁、离婚或者是丧偶等特殊情况出现时,土地作为农村主要的经济来源,不能随妇女的住所、户籍等变化而发生改变。

3、财产支配权有限问题存在原因:一是妇女意识里她们最首要的任务仍然是照顾孩子和老人,因此并没有积极努力争取工作机会,农村妇女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工作,导致她们对男士的依附性太强。二是就农村来说,家庭经济来源仍以男士为主,妇女会觉得自己“没有说话权”,从而不去争取财产权利。

由调查结果可看到,广大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家庭地位也在提高,可以说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在农村,家庭暴力、土地纠纷、财产支配分割等存在的问题,依然容不得有半点松懈,针对这些问题,应该提高普法维权的力度、广度、深度,注重个案维权。

就目前妇女维权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看,妇女问题是社会问题,它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渗透在社会的每个角落。虽然国家已经设出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属部门妇联来帮助妇女解决困难,但是也正是因为此,形成了妇女工作也只有妇联做的不良局面。其实妇女工作是全社会的,仅靠妇联是远远不够的。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整合社会资源,推动解决维权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支持妇女维权工作的氛围,实现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1、创造良好大环境,构建社会化的维权工作格局。

在维权进程中要跳出传统、单一的维权模式,打破妇女工作妇联做的局限模式,确立社会化维权的新观念,用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和思考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妇女利益的有效机制,使妇女的各项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一是打造依法维权的法治环境。通过深入普法、严格司法、违法必究等环节,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公正,为妇女维权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强化妇联维权的职能作用。妇联自身要解放思想,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方式,依据法规和政策,及时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和建议,切实解决妇女维权方面带有群体性、倾向性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维权工作。实现妇女维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构建起全方位、开放式的社会化维权的大格局。要以妇女发展和维权需求为目标,依靠党委领导,争取政府支持,协调社会力量,推动民众参与,逐步形成社会化、法制化妇女维权工作新模式。

2、从妇女本身做起,提高广大妇女的整体素质。

提高法律素质,增强广大妇女自我保护的能力。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法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鼓励妇女灵活运用法律保护自己,自觉地维护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中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在妇女最广泛的参与中促进两性和谐平等发展。

加强文化教育,增强广大妇女社会竞争的能力。不仅要加强妇女基础文化教育。保证女童适龄入学率,降低在校女童辍学率,确保妇女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要把成人妇女的再教育纳入正规化、系统化的轨道,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

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10年来,男女平等就业和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全国妇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中,认为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在所有问题中最为严重,主要表现在就业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我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一)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依然影响着女性就业。

“男主外,女主内”已成为中国家庭的固定模式,束缚着妇女的解放。然而社会的进步已经促使妇女从家庭进入社会,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年代里,愈来愈多的女性参与社会活动。即便如此,她们中的大多数毅然承担着社会和家庭的双重角色,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光荣使命。这使职业女性,尤其是已婚的职业女性,在精力、时间,感情、体力等方面必然比男性要承担更多的负担,为此付出更多的代价。这种性别的冲突,使女性在参与社会活动及劳动就业方面客观上就有所限制,在男女公平竞争的天平上,女性就略低一筹。更何况社会上歧视妇女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表现在招工、招生、毕业分配、住房分配、下岗就业等方面。

(二)在社会主义经济转型时期,男女两性的差异是导致妇女实现劳动就业的障碍。

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因素的增加和扩展,社会分工加剧,性别职业被强化了。在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广播电视这些被认为更适合女性生理条件的行业,这几年就业人数呈上升趋势,而这些被女性看好的行业,男性同样可以参与;相反地,如高空、井下、高温等工作,女性由于自身生理特点却无法参与。尤其是下岗女工,她们所从事的职业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营业员、营销员、勤务工、家政服务等;对要求高的管理类、技术类的岗位很少涉足。同时由于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即使是适合女性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还要选择那些文化程度较高、年纪轻、长相好的妇女。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公平竞争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中突加剧,也给妇女就业造成了一定困难。女性的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一生中必然要经过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时期。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形势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这些企业又是近几年来吸纳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尤其是这些企业大部分为劳动密集型,有的工种技术含量不高,很适合妇女劳动。但由于这些企业多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考虑自身经济利益比较多。在吸收妇女劳动力时,企业主考虑女性怀孕、生产、抚养后代等特殊时期,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降低成本,增加利益,因此他们往往“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

(三)女性总体素质偏低,特别是下岗女工更为突出。

她们大都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和技能偏低,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女性文化素质偏低,已成为女性就业竞争的一个弱势,也是影响女性就业的关键因素。从总体上看,目前妇女就业的压力仍然很大,就以北京市为例:全市单位招用人员中,女性只占总需求量的27.3%。北京市某负责人说:“这既有用人单位性别选择倾向,也有妇女自身就业能力问题。”

(四)在维护女工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不少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中个体、民营以及租赁承包的国有大集体企业主,对国家制定的女工劳动保护、女工禁忌的劳动范围等不了解或根本就无视其存在,缺乏保护劳动女工的意识。这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以女工的`健康和安全为代价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突出表现在: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不加薪;任意加大工作强度,员工超负荷劳动;低报酬招聘、男女同工不同酬;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解雇,有的试用期满即换人有害有毒不适合女性工作环境的事先不告知等,特别是在对待女职工特殊期保护方面很少或甚至没有相应措施。有的企业甚至将女工劳动保护和妇女保健开支一减再减,企业不设或很少设有托儿所、哺乳问,有的企业规定女工在录用期要保证不生育等。根据全国妇联《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的统计数字显示,所在单位没有为妇女提供特殊保护措施的:哺乳期为25.6%,孕期40.1%,经期78.5%。妇女本身也缺乏维权意识,有的女工也不了解国家和政府对女职工还制定有专门法规,因此对她们来说谈不上维权,只好以牺牲自己的健康为代价,换取一个生存的“饭碗”。鉴于以上原因,今后必须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维护妇女劳动权益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还应下大功夫解决。

投资抵免,刺激投资者向适合女性就业的行业投资。同时妇女本身也要更新就业观念,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依靠国家分配,一业定终生的就业形势必须打破,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方位,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就业。在妇女中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倡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改变依靠国家政府发饭碗,要靠自己找饭碗,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有助于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应多向女性倾斜,多为她们提供就业服务,鼓励并帮助她们实现就业。

(二)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妇女劳动者的素质。首先在妇女中普及基础教育,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在农村妇女中扫除文盲、半文盲,在城市中普及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重点应放在失地的农民妇女和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农村妇女,这部分人的文化水平都很低,有的甚至没有文化,只有在普及基础教育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当前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不断出现,没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直接接受技术培训是相当困难的。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为什么女职工下岗比男职工多,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女职工过去从事的大部分为文化程度要求不高、单一技能的工程,或者是简单的熟练工种,因此这部分人要想实现再就业就必须参加职业技术培训。事实也证明了在下岗人员中凡是参加了再就业培训的,再就业的机率就高。目前职业技术培训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培训内容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不对口;培训质量低,学习不到什么东西;有的培训机构受商业利润的驱使,只为赚钱影响了培训质量;还有的职工本身对培训失去信心,缺乏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认为参加了培训拿到了上岗证仍然找不到工作,白白浪费了时间,相反没有经过培训没有上岗证照样能找到工作。以上这些问题还需教育和劳动等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三)切实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党和政府多次颁布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和条例。从法律条文上看,只规定了应该怎样做,对违法或不按法律办事的单位或个人应如何处理没有做明确规定,这样对单位或个人来说,缺乏法律应有的约束力,认为不执行也无碍于事;而被保护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怕丢饭碗也可以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很少去投诉,这是劳动法规不能严格执行的症结。今后要加强这方面宣传教育,并对有关法规作一些具体细则规定,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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