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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装修合同范文(20篇)

辽宁省装修合同范文(20篇)



装修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装修工程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提高装修质量。下面是一份经验丰富的装修公司提供的合同范文,供大家参考。

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LF

发包方:

委托代理人:

民族: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承包方:

营业执照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工程设计师:

职称:

证书号: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职称:

证书号: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施工地点:

1.3工程户型:

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工程报价单》和施工图纸。

1.5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

乙方只包工。

1.6工程期限日。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1.7工程款和报价单。

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

金额大写:

《工程报价单》应当参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双方本着优质优价原则约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甲方应当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职称、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三条施工图纸。

3.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甲方自行设计的,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3.2开工三日前,甲方应当协助提供施工地点的原结构、水路、电路施工图。

3.3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

3.4对施工图纸的变更应当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

3.5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开工三日前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开工三日前对水电工程量予以确认。

4.3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4.4办理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4.5遵守物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告知乙方。

4.6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7不得强制乙方有下列行为:

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在室内铺贴厚度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破坏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或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4.8凡必须涉及4.7款所列内容的,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

4.9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应当配合乙方做好安全及消防工作。

4.10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中期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2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清洁;。

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3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

5.4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5.5遵守物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

5.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施工地点做饭、住宿。

第六条工程变更。

6.1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6.2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提出减项时,如该项目已开工,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3工程增项时,甲方应当根据工程量适当延长工期,并在工程变更协议中予以注明。

6.4甲方不得与乙方设计师或施工人员私自确定工程变更内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材料供应。

7.1按乙方编制的《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约定的供应方式、内容提供。

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

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双方供应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不可抗力;。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9.1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标准执行。

9.2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

新疆市地方标准。

其他。

9.3验收时双方对材料、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的,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认定;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

10.1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以下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材料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

中期工程验收;。

竣工验收。

10.2隐蔽工程和中期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在三日内进行验收,待双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甲方不进行验收,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相应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或中期工程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3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工程验收单》、《工程决算单》,结清尾款,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签署《家装工程保修单》;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施工部分的水、电隐蔽工程改造图。

10.4双方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5为分清责任,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6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结算方面存在个别的非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后,甲方也可先行入住。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工程款支付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表中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工程进度付款时间付款比例金额。

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签订合同当日。

隐蔽工程竣工水、电管线隐蔽工程。

验收通过3日内。

工程进度过半中期工程验收通过日内。

竣工竣工验收通过日内。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11.2工程进度过半:是指现场工程中,水、电管线铺设完成,厨房、卫生间墙砖铺设完成,现场木作类定制完成。

11.3中期工程验收通过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按实际施工情况编制的《工程报价单》、《工程决算单》进行审核。甲方自提交之日起三日内如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中期款。

1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甲方应当在三日内到乙方财务部门支付尾款。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作为工程款结算凭证。

11.5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尾款后三日内办理工程交接,并开具《家装工程保修单》。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签订合同后未开工前,如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解约方除承担对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按工程造价总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12.2一方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3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2.4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四次工程款,应当向乙方按日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甲方延迟支付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2.5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金额‰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乙方延误工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6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或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应当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进行综合治理。因综合治理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室内空气质量经综合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不达标工程项目涉及的工程款;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新疆市建筑装饰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申请调解解决;经协商或调解未达成一致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附则。

1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4.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4.3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当以本合同为准。

14.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4.5乙方撤离市场的,由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4.6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14.7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份,乙方份,市场主办单位份。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市场主办单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辽宁省装修合同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居室规格:房型___层(式)___室___厅___厨___卫

(1)___室,计___平方米;

(2)___厅,计____平方米;

(3)___厨房,计___平方米;

(4)___卫生间,计___平方米;

(5)___阳台,计___平方米;

(6)___过道,计___平方米;

(7)其他(注明部位)___,计___平方米。

总计:施工面积___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开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6.工程竣工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

工程总天数:_________天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__元,详见本合同附件《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详见本合同附件《家庭装潢工程材料决算清单》。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质量检查监督部门:_________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

5.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6.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详见本合同附件《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甲方提供装潢材料清单》的内容),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___年___月___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4.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___元。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1.工程质量验收,详见本合同附件《家庭装潢工程质量验收表》,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1.甲方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2.乙方

(1)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施工资质;如是下属分支机构,也须有上级公司出具的证明;经办业务员必须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

(2)指派(姓名)_________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4)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

(5)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为______个月。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及见证部门各执1份。

甲方(业主):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签章)

房屋装修合同

饭堂装修合同

餐馆装修合同

商业装修合同

展厅装修合同

新疆装修合同

租房装修合同

室内装修合同

装修公司劳务合同

装修合同范本

辽宁省家庭装修装潢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的房屋需要装修装潢,乙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为甲方完成装修装潢,经协商达成下列协议:

一:由甲方提供图纸,乙方按图纸进行施工,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的家庭装饰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支付加工承揽费。

二:装饰施工地点:

1、住房结构:砖混结构,房型:三室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室内面积_____________。

2、装饰施工内容:水电路工程、泥水工程,木工工程、刮瓷工程、漆工工程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工程。

3、工期:自___年___月___日开工,至___年___月___日竣工,工期__天。

工中发生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垫付任何费用责任。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防止损害其人的财产生命健康安全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为包工包料的承揽方式,但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材料品质、价格、品牌、售货单位购买材料。甲方可以预支部分加工承揽费用于乙方购买材料。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按照图纸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施工,每一个施工单元一张施工图,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加工承揽费按每单元的市场价格分别议定和支付。

六:乙方在进场前应提供本人及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通讯号码等,便于甲方提供给物业单位管理单位留底备查。

七:为施工方便,甲方提供房屋的钥匙一把给乙方,乙方不能将钥匙遗失、损坏、复制、转借,并在结算加工承揽费时交还甲方,同时对房屋内的原有设施、堆放的各种材料及电器、家具及装饰装潢负有保护和保管责任,直至交付使用后为止,否则应对保管不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

八:验收:

1、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九:其它:

1、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3、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要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4、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购买的’材料、电器、家具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卫生:

十一:保修。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十二: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算加工承揽费和乙方工程质量不达标,超出工期以及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条款中对违约金已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附则。

1。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否则给甲方及乙方自己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人身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并负责反工修复至合格为止。

4。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其他损失的,违约方也应予以赔偿。

十四: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辽宁省建筑装修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v^建筑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乙方承接甲方发包的铝合金门窗及不锈钢门窗安装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制作、包运输、包安装、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的承包方式。乙方负责本工程按照甲方规定工期完成,通过甲方的验收标准金额为准。

四、工程范围与内容包括施工图内所有的铝合金门窗和不锈钢门窗工程。

五、工程单价:

铝金合金门窗125元/平方米,铝合金卷闸门200元/平方米不锈钢门400元/平方米,不锈钢防护窗85元/平方米不锈钢防护栏100元/个不锈钢防护架100元/个不锈钢地沟架100元/个维修部分材料及工资换玻璃100元/平方米拆装卷闸门360元/道换卷闸门材料底梁100元/米换塑钢滑道80元/米换塑钢窗滑轮和锁10元/个换卷闸门道槽43元/米换卷闸门锁板75元/米换卷闸门锁30元/把换铝合金材料45元/米换铝合金窗扇125元/平方米。

六、工程款支付。

乙方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付给乙方所有的工程款。

七、材料供应。

本合同工程所用铝合金和不锈钢材料由乙方采购供应。

八、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保证施工工作面的提供,施工现场及时解决交叉作业的协调事宜。

2、保证施工现场的电力提供。

3、准时进行阶段款的结算。

乙方责任:

1、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或协商方案)及现行规范施工,服从甲方合理化建议,遵守工地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严禁违章作业。

2、自备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施工器具。

3、乙方在签订承包相关工作量范围内,不得转包他人。

4、双方有责任、有义务与对方密切配合,文明施工。

5、工人在施工期间,由于自身原因和个人不安全行为,发生的相关事故或意外,乙方全权负责。

6、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遵纪守法,严禁乙方工人在工地内打架、闹事,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7、严禁工人在施工区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严禁使用未满18岁的童工。

8、杜绝一切偷窃行为,一旦发现工人有偷窃行为,不论量多量少,报公安机关处理。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在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经双方确认无误,甲方付清工程款后,本合面自行失效。未尽相关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

甲方代表:

日期:

乙方代表:

日期:

辽宁省建筑装修合同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v^合同法》和《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内容具体、全面、严密,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家庭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格守诚实信用,负有对合同条款正确说明的义务。

三、本合同文本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本合同文本由使用说明、12项协议条款和7个附件组成,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文本共25页,每页右上角盖有防伪的“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监制”章。

四、签订合同前发包人(业主、甲方)要验看承包人(装饰装修企业、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分部)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五、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包工包料是指将购买装饰材料的工作委托乙方并由乙方施工装修;包清工是指甲方自己购买装饰材料,委托乙方施工装修。第6款开、竣工日期必须明确,该条款关系到违约责任的认定。

六、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工程款付款方式原则上按工程进度分阶段付款,甲乙双方如另有协商约定,可在合同中写明。

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每个隐蔽工程(指隐蔽在装饰表面内部的电器回路、上下水、煤气、地热等管线工程)结束都需进行验收,并须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竣工总验收,甲乙双方均需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能交付使用。如某项工程不能达标,乙方应予整改,直到达标为止。

八、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交付塑时,乙方应同甲方签署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不低于二年。包工包料的工程对整个工程实行保修,部分包工包料的工程对相关部分实行保修,包清工的工程仅对施工质量实行保修。

九、本合同第十条其他约定以及本合同以外的补充约定,不得含有不合理减轻或免除乙方应当承担责任的内容;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为准。

十、本合同文本条款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发包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依据《^v^合同法》和《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LF

发包人:

承包人: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电话:

bp机号:

委托代理人: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附表1: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附表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

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详见附表5: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详见附表4: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详见附表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提供: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附表6: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四条发包人义务。

4.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5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4.6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承包人义务。

5.2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5.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六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附表7: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7.2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表5: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8.3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应提前二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8: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10.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8: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详见附表9: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

10.3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见附表10: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双方约定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

第一次开工前三日工程进度过半双方验收合格支付元。

第二次开工前三日工程进度过半双方验收合格支付元。

第三次开工前三日工程进度过半双方验收合格支付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_______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见附表9: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并签字,发包人应在签字时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

11.3工程款全部结清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双方造成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2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12.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2.4发包人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

12.5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12.6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几项具体规定。

14.1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发包人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14.2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门钥匙________把,交给乙方施工队负责人________负责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_______把,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14.3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

上午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分;。

下午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分;。

第十六条附则。

16.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6.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6.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份。

16.4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发包人(签字):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辽宁省建筑装修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电话:

依照《^v^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附表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附表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清包承包方式。承包人包工,发包人提供材料。

工程期限____天,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____________元(详见附表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方式提供:

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第四条发包人义务。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承包人义务。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六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第八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_________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承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____月。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工程进度过半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____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发包人应在签字时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收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几项具体规定。

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发包人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大写)________元(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外屋钥匙____把,交给承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负责提供新锁____把,由承包人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___点___分至___点___分;下午___点___分至___点___分。

第十五条附则。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____________部门____份。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辽宁省公共租赁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________区____________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房屋租金总计为________元,每月为________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____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________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登记制度和合同档案保管制度。

第六条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会有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

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起始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固定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期限不能少于30日。

劳动合同未约定起始日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补签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形成之日为起始日,合同期限自补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应当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约定的试用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不得超过15日;。

(二)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过30日;。

(三)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得超过60日;。

(四)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过90日;。

(五)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试用期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要求对延长的试用期限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应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支付非试用期标准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自动失效。

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附加限制劳动者权利的任何条款。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三)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有效部分的履行。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已履行部分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变更前,要求变更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

第十八条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后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五)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但当事人已就补偿或者保障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有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六级以上伤残等级的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告知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有关权利。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10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克知、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招用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而造成的录用不当,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建筑装修合同

依据《^v^合同法》、《^v^建筑法》、《^v^消费者权益保x》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饰工程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装饰工程施工地点:_________。

施工内容: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

合同总工期_________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合同总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

其中:人工费_________元,材料费_________元。(见附表一)。

二、双方工作。

1.甲方工作。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装饰方案及做法说明一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并经乙方书面确认。

办理本工程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协调邻里关系,保证乙方施工时间。

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气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协调做好垃圾清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2.乙方工作。

按照甲方的意图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及做法说明并进行现场交底,交甲方进行书面认定。

乙方指派_________(姓名)为乙方驻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随意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及环保规定。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三、工期。

1.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

(3)甲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设备闲置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元。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_________元违约金。

四、工程价款支付。

开工日前三天,甲方支付总价款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

工程日期过半,甲方再支付总价款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

验收合格三日内,甲方支付总价款的剩余部门,计_________元。

五、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材料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有材料设备表(见附表二)。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_________日内,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

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它用,否则,乙方应按相应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采购的材料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有材料设备表(见附表三)注明品牌、规格、等级、数量、单价和总价,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如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材料设备表不符,不得使用。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工程变更。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在签订变更单(见附表四)后方可进行该项目施工。凡私自与施工作业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七、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

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为依据,以《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质量评定标准。

乙方应认真按照约定技术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2.竣工验收与保修。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单(见附表五)。甲方自接到工程验收单七日内验收,在验收单上签字。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验收,超过七日的视为竣工验收已被确认。

双方约定隐藏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期限为:_________.(本条和款的内容过多可另加页)。

八、安全和防火。

1.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v^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2.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承担违约责任均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予以增加。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_________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表;。

2.施工图纸及做法说明;。

3.双方有关本工程洽商的其他书面协议;。

4.补充规定。

十四、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约定可根据需要确定合同副本的数量,双方约定(签字、鉴证、公证)后生效。

2.乙方收到本装饰工程价款尾款,本合同即告终止。

业主(盖章):_________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辽宁省建筑装修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v^建筑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乙方承接甲方发包的源街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建设工程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逢源街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建设工程。

二、工程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逢源街办事处。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制作、包安装、包砂浆填缝、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的承包方式。乙方负责协调与铝合金门窗监督和相关部门的所有工作,使本工程按照甲方规定工期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交付使用。

四、工程范围与内容。

包括施工图内所有铝合金门窗、塑钢门、折叠门,钢化玻璃间墙的安装工程。

五、工期:从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保证以工程进度同步,不影响其它工种作业。

六、工程质量:

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施工,并达到铝合金门窗验收标准合格等级。

七、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计价单位:人民币。铝合金门窗按照每平方米220元(广铝),塑钢门按照每平方米200元。钢化玻璃间墙按照每平方米250元(其总面积按照图纸预决算),属总价包干。该总价已包括制作设备、人工、机械、施工安装(含玻璃)洁净、保险及风险等多项措施费、利润等多项费用。

八、工程款支付。

1、按照工程安装完成支付总工程款20%,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80%,工程竣工全部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完余下的全部工程款。

2、乙方开收据收本工程进度款。

九、材料供应。

本合同工程所用铝合金材料由甲方采购供应。

十、双方责任甲方责任:

1、提供施工图纸一份,保证施工工作面的提供,施工现场及时解决交叉作业的协调事宜,配备现场指挥、技术人员。

2、委派相关人员负责各项工程的技术、中间验收、阶段款的结算与审核工作。

乙方责任:

1、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现行规范施工,服从甲方合理化建议,遵守工地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严禁违章作业,严禁浪费材料,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损耗,产生的材料费、运输费、采购人工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全责。

2、自备铝合金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施工器具,费用均已包含在综合人工单价中。

3、乙方在签订承包相关工作量范围内,不得转包他人,如未能按照甲方要求进度完成,甲方有权增派人员参与施工,其工资单价根据赶工方要求,每工不少于200元,在乙方阶段款中扣除。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无能力承担相关工作量或甲方不信任及发现转包工程时,甲方有权勒令乙方退场且追回已支付的本工程款。完成工程能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合同单价的已完成工作量的80%进行支付。甲方认为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包工部分,不予结算,并在甲方通知合理日期内无条件撤离工地,以此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5、乙方有责任、有义务与其他兄弟班组之间的密切配合,文明施工。

6、工人在施工期间,由于自身原因和个人不安全行为,发生的相关事故或意外,乙方全权负责。

7、进场所有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及上岗平安卡。

8、遵纪守法,执行公司、工地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9、在生活区内必须服从工地生活区管理制度,生活区卫生定期清理。严禁乙方工人在工地内或生活区域打架、闹事,如有发生,当事双方处以500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10、严禁乙方工人在施工场地及生活区域私拉电线、插座,禁止用电炉、不关水龙头,一次罚款200元,发生事故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11、严禁工人在生活区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严禁使用未满18岁的童工。

12、杜绝一切偷窃行为,一旦发现工人有偷窃行为,不论量多量少,对当事人班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一切后果由该班组负责。

十一、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本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效力同等。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

日期:

乙方代表:

日期: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条为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及工时、休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省外企业,下同)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察。

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卫生工作,从预防医学角度实施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劳动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各级工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辽宁省工会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批评、检举、控告违章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

第二章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必须将保障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危害的设施(以下统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者使用。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安装、使用和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有用电危险的地方,应当设置遮栏和警示标志。

安装、使用和检修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危及操作安全的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含电梯及各种升降设备,下同)等特种设备以及企业内机动车辆和防雷装置,应当经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对检测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改进。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防护用品及原材料。对不符合标准的必须改进。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从国外引进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企业事业单位从国外引进生产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者采用国内相配套的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劳动保护设施,并与引进的生产设备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各种设备及劳动保护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治理。一时难以治理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保证完好有效,不得随意拆除或者停止运转。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将劳动保护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年度财务计划,用于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工程和改善劳动条件。

第三章劳动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厂(矿)长、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厂(矿)长、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厂(矿)长、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劳动保护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劳动保护知识及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状况,并有解决劳动保护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职工安全培训、事故报告、安全卫生检查等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经营者的劳动保护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依法明确双方的劳动保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对调换工作的职工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卫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不准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矿山井下劳动和接触铅、苯、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以及加班加点和上夜班。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定时工作制度。职工的日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可以不实行定时工作制度。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遇有特殊生产工作任务,经征得职工或者工会同意,可以加班加点。但每个职工每工作日加点不得超过3小时,每个职工每月加班加点不得超过44小时。

企业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加班加点的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者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公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和紧急处理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加班加点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有关劳动条件分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对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第四级高温作业和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适当缩短劳动时间。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发放劳动保健食品或者费用,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食宿条件,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的职工,必须及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执行。

第四章劳动保护监察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劳动行政部门设劳动保护监察员,卫生行政部门设劳动卫生监督员,具体行使监察、监督职权。

劳动保护监察员、劳动卫生监督员,分别由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省劳动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发给监察、监督证件。

劳动保护监察员、劳动卫生监督员有权持证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证:

(一)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

(三)安全装置及安全防护装置的生产;。

(四)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

(五)建筑施工;。

(六)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中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和竣工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共同审查、验收。设计未经审查批准,项目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压力机械、手持电动工具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防雷装置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企业内机动车辆、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条件分级和检测制度,并按照劳动条件分级标准进行定期检测。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场所尘、毒检测制度,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工举报和控告受理制度,受理职工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劳动安全监察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管理,保证劳动保护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或者采取紧急措施,为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在事故抢险中有功的。

第四十一条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安排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未定期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强令确诊有职业禁忌症、职业病的职工从事原岗位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三条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阻碍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机关、团体、个体工商业户的劳动保护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和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对等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总部部门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总部部门副总经理和总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省级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人)与其管辖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人)可以转授权地市级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人)与管辖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管辖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组成。

二、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附件包括: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所签订的专项协议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三、专项协议书的种类。

(一)培训协议;

(二)保密协议;

(三)服务期协议;

(四)双方认为应签订的其它协议。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十、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类型。第十二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一至六年期劳动合同,具体合同期限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只约定生效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新录用的员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日;签订一至二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0日;签订二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第五章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根据岗位实行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司安排在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的薪酬制度,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劳动报酬。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期间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工劳动保护等假期待遇。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公司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公司为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岗位情况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员工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服兵役、因公出国培训等,原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有关协议。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书格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或者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限应计算为合同期限。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辽宁省招标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为顺利完成 项目的招标工作,甲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已通过招标确定乙方为甲方2015年度招标工作合作机构之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组成本合同协议的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代理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范围和具体代理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为:2015年度物资采购、工程投资、咨询服务类部分项目招标。

三、合作代理期限

甲乙双方招标代理工作合作期限:合同签订之日—2015年12月31日

四、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招标方案的核准手续;

(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准文

- 1 -

件,招标方案核准文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图纸等);

(3)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6)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7)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或供货)合同;

(8)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要求;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后印刷发售;根据招标工作需要,负责就相关事宜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协调不成功,甲方有权更换招标代理机构。

(8)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有),负责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工作;

(15)切实履行好在《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各项义务;

(16)向招标人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 3 -

(17)乙方同意甲方以抽签方式从2015年度招标代理合作机构中选定具体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

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乙方在招标《代理申请书》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为准;若代理项目未招标成功,申请人负责就所代理项目向发改委申请批复等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并不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任何费用。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的合法有效发票(按国家开具发票要求,填开项目必须齐全完整,否则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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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

订立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

第六条(合同的提前送交)。

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八条(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合同中的特殊约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用人单位因可能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约束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无效的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三条(医疗期)。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二)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

(三)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不限定医疗期。

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

劳动者患有严格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十四条(医疗期的计算)。

编辑。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区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部分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依法被追究列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登记制度和合同档案保管制度。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起始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固定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期限不能少于30日。

劳动合同未约定起始日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补签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形成之日为起始日,合同期限自补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应当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约定的试用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不得超过15日;

(二)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过30日;

(三)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得超过60日;

(四)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过90日;

(五)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试用期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要求对延长的试用期限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应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支付非试用期标准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自动失效。

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附加限制劳动者权利的任何条款。

第十四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三)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有效部分的履行。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已履行部分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变更前,要求变更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

第十八条 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后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五)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但当事人已就补偿或者保障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有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六级以上伤残等级的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告知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有关权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10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招用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而造成的录用不当,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 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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