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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诊所管理制度大全(20篇)

医疗卫生诊所管理制度大全(20篇)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规章制度的完善需要广泛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以下是大家的共识。

工地医疗卫生管理制度

   

现场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一、现场布局科学合理,卫生责任区明确,

责任落实到人。

二、现场道路要硬化,排水系统畅通,现场

无积水,保证车辆不带泥沙出现场。

三、保持现场卫生整洁,各种材料、机具码

放整齐、有序,现场不准乱扔乱倒废弃

物。

四、建筑物内外禁止随地大小便。

五、办公室、生活区要保持内外卫生整洁,

无污物、无污水。

六、现场应保证职工饮用开水,确保职工饮

水安全。

七、现场厕所应有专人打扫,保证厕所卫生。

八、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密闭式工业垃圾站和

生活垃圾站。 

宿舍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一、室内布置科学合理,有明确的卫生轮流值班制度。

二、室内严禁存放或使用煤油炉、煤气罐、电炉做饭,室内不得存放工具、材料。

三、室内应设置简易物架柜、碗架柜,并有遮挡,毛巾悬挂一条线。

四、铺上被褥要卫生整洁,叠放整齐,不准使用光板棉套,铺上不准吸烟。

五、铺下卫生整洁,脸盆、鞋子码放整齐一致,地面无烟头。纸屑。

六、牙具、餐具要干净卫生,无剩饭,牙具、餐具要存入碗柜架。

七、室内有防蚊蝇措施,预防传染病发生。

八、室内不准私自乱接乱拉电线。

九、冬季取暖用火,要按有关规定安装风斗,炉火设施要齐全有效,并有有关部门签发的炉火合格证。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一、食堂应“三证”齐全有效,炊事人员应随身携带健康证和培训证(可带复印件),无证人员不准炊事操作。

二、食堂内外应卫生整洁,炊具干净、卫生,码放整齐,灶台、炊具要物见本色。食堂内要做到无鼠、无蝇、无蟑螂。

三、炊事员要搞好个人卫生,进入工作间要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

四、加工、保管生、熟食品要分开,食品有遮盖。炊具要有明显生熟标记,食堂内不准使用塑料炊具。

五、主、付食库不准住人,物品应分类码放整齐。主食库应有距地、墙不小于20cm的`粮食存放台。

六、严把进货关,不买三无产品,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饮水管理制度(范本)

1.        现场确保全天供应开水。

2.        现场饮水设备要每天清洗定期消毒,确保饮水安全。

3.        现场饮水桶要加锁,确保饮水安全。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一、办公室内外整洁、卫生,有轮流卫生值日制度。

二、办公室要做到窗明几净,地面无烟蒂、无纸屑、无痰迹。

三、桌上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无尘土。

四、每日早上班前搞卫生一次。 

厕所管理制度(范本)

一、厕所屋顶、墙壁严密,门窗、纱门、纱

窗齐全有效。

二、厕所男、女标识要规范。

三、厕所要有专人清扫,定期用水冲洗,保

持室内外卫生。

四、粪便及时清理,有防蝇措施,并定期打

药消毒。 

生活保障制度

1、保持环境卫生。经常保洁。

2、生活垃圾与工业垃圾分开,应到集中指定地点及时清理。

3、禁止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

4、办公室、宿舍、更-衣室内保持清洁,有卫生负责人轮流制。

5、厕所建设符合标准,有保洁工,有专人负责保洁。

6、职工饮水要保持洁净,供应及时。

7、责任落实到人。

8、卫生责任区岗位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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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诊所管理制度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程序,并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设置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置诊所、门诊部时,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未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不得批准设置诊所和门诊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置诊所、门诊部前,申请人所选地址须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诊所、门诊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审查,决定是否需要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并书面通知下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设置批准书有效期诊所为6个月、门诊部为一年,在此期间未批准正式执业的,该批准书自行失效。设置申请人拟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设置申请人需要延长或者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向原批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执业登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机构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并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登记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二)筹建人必须按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所批准的诊所、门诊部类别和相应的设置基本标准进行诊所、门诊部的筹建。

(三)申请执业登记的筹建人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除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诊所、门诊部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包括分类包装、暂时存放、与集中处置机构的'协议副本或当地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过渡性处置要求)。

2.医疗用房消防安全验收的相关材料。

3.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负责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其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

(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需将核准的登记内容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

医疗卫生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诊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诊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二)本诊所每位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灭火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三)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所在科室(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科室职工在科室消防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医疗设备安全检查,用电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上报。

(四)按消防法规定,确立我诊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危险品仓库、高压配电房、病区、氧气塔、锅炉房、计算机中心、职工集体宿舍、职工餐厅及地下病区食堂。

(五)凡划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禁止烟火区域内,不准擅自动用明火及吸烟,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必须由所在科室报保卫科审批同意后,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施工。

(六)凡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储存的库房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七)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物品购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电器设备、线路的使用、安装、铺设和维修,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包括集体宿舍住宿人员),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不得私有使用煤气灶具,不得私自拉接电线,工作场所严禁生活用火或将制热电器用作生活用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用火规定。

(九)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诊所内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设备,布局、更换、检查、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用。

(十一)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防火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新职工上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应经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十二)各科室(部门)防火责任人必须学习消防知识,熟知本部门消防重点,灭火器材操作等,定期向职工宣传消防常识,落实防火措施。

(十三)对认真遵守消防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和火险隐患整改意见,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参加扑救。工作突出的科室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防火责任制度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诊所管理制度【】

6、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28、工作人员在使用相应的设备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进行违规操作;

29、设备使用时要填写相应设备运行记录,并关注设备的安全运行;

31、设备有专门的人员定期进行运行检查并定期进行养护;

32、部分设备使用后需要进行消毒处理的必须经过消毒后方能进行再使用。

34、配备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35、使用专用运送工具,防渗漏、防遗撒,将废物收集送至贮存地点。

36、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37、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按国家规定用浓度400pmm优氯净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38、医用垃圾、输液器、注射器需毁形处理后,用浓度400pmm优氯净浸泡。

39、医用垃圾能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40、做好门诊日志消毒登记制度。

43、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灭菌与监测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

44、医疗机构应当对口腔诊疗器械消毒与灭菌的效果进行监测,确保消毒、灭菌合格。

45、灭菌效果监测采用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

46、工艺监测包括灭菌物品、洗涤、包装质量合格;灭菌物品放置灭菌器的方法合格;灭菌器的运行程序正常。压力蒸汽灭菌监测合格后在常规使用条件下做到每锅工艺监测。

47、新灭菌设备和维修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设备灭菌操作程序、灭菌物品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重量,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设备灭菌操作程序、灭菌物品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重量发生改变时,应当进行灭菌效果确认性生物监测。灭菌设备常规使用条件下,无菌物品每包化学监测,每月进行一次生物监测并做好记录。

48、用包装方式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环氧乙烷灭菌的,应当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

49、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应进行浓度监测和微生物污染监测。

50、浓度监测:对于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当每日监测浓度,对较稳定的消毒剂如2%戊二醛应当每周监测浓度,使用频繁应缩短监测时间并记录。

51、微生物污染监测: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每季度监测一次,使用中的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

53、用人所长。

54、员工绩效不好,经理常常从员工身上找原因,其实,还应该反省一下自己在人员的使用上是不是存在问题,有没有用其所长,发挥员工的特长。如果用人不善,很难取得好的绩效。要取得好绩效,用人所长是第一。不要安排一条狗去爬树,然后又去责怪它爬得不好,因为狗并不擅长爬树,即便是一条优秀的狗,也很难把树爬得很好,而应该检讨我们自己是否应该安排一只普通的猫去爬树。

55、加强培训。

56、通过培训可以改善员工的绩效,进而改善部门和整个组织的绩效。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当公司出现问题的时候才安排培训,也不是只对那些公司认为有问题的员工实施培训。或者象有些公司那样只对优秀的员工才培训。其实,公司的培训应该是依据企业需求长期的、持续的、有计划的进行。

57、明确目标。

58、我们有没有清楚地告诉员工,他们的工作应该是销量第一?还是服务第一?还是利润优先?或者是三者兼顾。如果员工没有明确的工作目标,那么通常会比较迷惑、彷徨,没有方向感,当然工作效率会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员工没有得到明确的目标指引,员工的努力方向同公司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难免有所不同。

59、建立绩效标准清晰的绩效标准可以让高绩效的员工有成就感,知道自己已经达到或者超出了公司的要求,这种成就激励的效果对层次较高的管理人员或者专业人士非常明显。清晰的绩效标准可以使没达到标准的员工有一个努力的目标,知道自己同其他人的差距,从而激发工作干劲,努力完成工作指标。注意:清晰的绩效标准,必须成为公司薪酬发放的依据,才能保证激励的有效。

60、及时监控绩效考评。

61、考评周期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一年。但是,监控应该是随时随地进行的。监控不及时,当然不能获得全面、客观的第一手资料。很容易导致考评之前争表现的现象发生,使“聪明人”钻空子,考评不公平。

62、及时反馈考评结果。

63、在绩效考评刚刚出结果的时候,正是员工对绩效问题最关心的时候,也是思考最多的时候。这个时候反馈效率高,员工比较投入,效果好,并且利于对一些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改进。如果过了这个时期,考评者和被考评者都已经把考评的事放在一边了,效率一定降低;同时,员工会对公司的考评产生不良印象,会认为公司也不重视考评。由于其他工作已经展开,考评反馈也会占用工作时间,对其他工作难免会带来不良影响。

64、帮助下属找到改进绩效的方法。

66、业绩不好的下属一般自己也很着急,但是,苦于找不到原因,也不知道如何改进。问自己的同事担心别人认为自己无知、没面子。请教经理又害怕由于业绩不好挨批评。

68、第一章总则。

69、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70、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71、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72、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73、第二章人员与培训。

74、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75、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76、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77、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78、第三章进货与验收。

79、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80、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81、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82、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83、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84、第十三条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85、第十四条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86、第四章储存与保管。

87、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88、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89、第十七条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90、第十八条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91、第二十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92、第五章药品使用与调配。

93、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94、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95、第二十二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96、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97、第六章制度与管理。

98、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99、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101、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102、处方调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103、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04、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05、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06、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07、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108、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109、相关记录应包括:

110、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111、药品养护记录;

112、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113、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114、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115、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116、第七章附则。

117、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118、第二十六条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119、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120、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122、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规,为医疗保健提供有效、安全的药品。

123、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一律从合法的药品经销企业采购。对购进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应逐一检查验收登记。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防止药品过期、失效、变质,杜绝采购使用假冒伪劣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

124、药品不着地存放,旋转应定点定位、分类有序。妥善保管须特殊存放的药品。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没有诊疗科目范围之外的药品。

125、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必须剪断、、毁形、浸泡消毒、统一销毁并有记录备查。

126、凭医师处方发药,发药时要执行查对、复核双签字制度。如处方有错误,应由医师更改后配发。

127、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处方书写规范、内容齐全。

128、做好药品进、销、存明细账,做到帐物相符。

130、坚持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的宗旨。

131、对待病员要有“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认真负责地为病员诊治,解答病员提出的问题,保护病员的隐私权。

132、遇到重、危、疑难病人,要及时转诊。病情危急不宜转诊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同时尽快通知“120”或请上级医院派员现场急救。

133、执业医师必须持证上岗,按登记许可的执业地点、范围依法从事诊疗活动。

134、诊疗场所经常保护清洁卫生,药房保持整洁,药品存放排列有序。标签清晰,不得进购和使用过期、失效或伪劣药品。

135、各种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公布上墙,收费要向病人出具收费凭据。

136、建立门诊登记制度,门诊登记薄上规定项目按要求填写完整,处方、门诊登记薄等医疗文书保存五年以上。

137、接诊较重患者要求书写门诊病历,主诉、现病史、既往史、查体、辅助检查、初步诊断依据充分,治疗原则正切。门诊病历保存不得少于15年。

138、发现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及时报告病情,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科主任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医疗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研究、确认本科室的医疗安全风险系数、医疗安全管理或医疗安全保证技术的缺陷度数,以及院方测定的医疗安全系数及其目标值。

3、负责组织、发动本科全体人员,千方百计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本科室医疗安全目标。

4、负责对本科全体人员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措施教育、安全技术教育,以及与医疗安全有关的法律教育。

5、负责分析、研究本科医疗安全管理或医疗安全保证技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扣薄弱环节并针对实际问题制订和实施医疗安全保证措施。

6、科主任可根据本科情况和特点制订和实施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安全责任制,并进行医疗安全责任考核。

7、根据全院医疗安全奖惩制度,实施本科室医疗安全奖惩工作。

8、根据全院的医疗不安全事件处理程序规定,负责处理本科室发生的事故、差错和医疗纠纷等医疗不安全事件。

二、卫生技术人员医疗安全逐级负责制

1、初级卫生技术人员要努力端正医疗作风,提高技术水平,自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医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在本岗位的业务范围内,保证医疗安全。

2、凡属于非本职所能解决的医疗技术问题、疑难问题以及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技术措施和病例都必须及时向上级卫生技术人员请示,不得擅自处理。

3、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作为保证医疗安全的中坚力量,一方面要对自己负责指导和管理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安全进行检查、监督、指导、把关,及时处理下级卫生技术人员提出的与医疗安全有关的疑难问题和技术措施;另一方面,必须对自己的医疗安全负责,自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医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努力提高临床科学思维水平。在本岗位和本职业务范围内,保证医疗安全。当遇到对医疗安全无确实把握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提出,或申请集体讨论、会诊,以确保医疗安全。

4、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正高和副高)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职务,应成为保证本专业医疗安全的学术带头人和管理负责人,对本职业范围内的医疗安全全面负责,及时解决本专业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提出的有关医疗安全的.疑难问题。

三、患者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1、口服造影剂应设专柜存放,盛器必须消毒分用。

2、应备有抢救药品及必要的急救器械(如氧气、吸引器等)。

3、药剂造影前必须做过敏试验,严格控制用量,遇有碘过敏时检查医师负有抢救责任(护士和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并及时与临床医师联系。

4、严防检查不慎或机器故障而造成对患者的伤害。

5、x线摄影或造影等检查时,注意对患者非照射部位的辐射防护,力求缩短照射时间而达到检查的目的。

四、手术室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杜绝一切差错事故发生。

2、输血时必须经两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3、做好手术患者姓名、手术部位、卧位的查对制度。

4、防止手术患者的撞伤、压伤、电灼伤,认真观察,注意安全用电。

5、加强各种物品、药品和器械的保管,随时检查、及时补充,对毒、麻、限、剧药品要专人保管、定位放置、标志醒目,用后要登记。

6、手术台上的器械、敷料、纱布、缝针,经洗手护士与巡回护士互相核对登记,做到“三对”,即手术开始前、缝合切口前、缝合切口后核对,以免遗留。

7、对使用的电源、煤气、冷气、冷暖气机等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确保机房环境条件(温度、湿度)达标,符合机器要求,清洁防尘措施落实。

2、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制和机修岗位及机房岗位责任制,责任者负有维护保养机器之责任。

3、严格遵守机器操作规程,使用中遇有异常应立即切断电源,切忌“带病工作”,并立即向机修人员申报。

4、机修人员遇有机器故障申报应立即进行抢修,待确认故障排除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对抢修情况作书面记录。

5、机修人员全面负责机器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机器接地的可靠性,以防电击。

6、凡新安装或经大修后的机器设备应按确定的技术参数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的机器应定时作性能的状态检测。

六、放射安全管理制定

1、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治疗防护规定,严格安全管理,做到在治疗室、候诊室等放疗工作场所标明安全防护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及其他注意事项,认真采取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和病人的安全。

2、建立放射治疗工作人员个人档案,主要记录放射治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监护以及专业技术和防护知识培训等情况。

七、暗室化学药品和感光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1、暗室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室内照明管制。

2、显影、定影药品集中贮存,含毒、强腐蚀药品单独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3、感光材料(胶片)按要求存放,存放条件、标准为:温度10~15度,湿度40%~60%。已拆封的胶片应有严密的防光、防潮、防粘的措施。应按照胶片有效期先后顺序使用。

4、增感屏应按照其要求的条件存放和经常清洁保养,使用中严防碰、撞、撕、粘、划损伤。

5、x线影像片或已录的磁光盘保管期超过5年后方可处理(职业病应永久保存)。

中医诊所卫生管理制度

生先进单位。

2、使用门诊日志,有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灭菌记录,对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索证、验收、登记。

3、认真搞好室内、环境和个人卫生,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物、垃圾处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4、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节假日大搞卫生活动。

5、认真抓好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1、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脱岗。

2、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按规定建立各类档案,要求管理规范化。

3、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坚持查对制度。

4、保持环境整洁,落实消毒措施。

5、开展便民服务,服务热情、耐心,树立良好医德。        

2、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3、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5、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天更换1次(器械消毒液),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液经常保持75%的浓度。

6、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手清理、清点,每日更换。

7、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患者热情、体贴。

3、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5、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6、室内每天要消毒,定期采样培养。

7、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9、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10、换药时,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

11、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

一、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做到落实至专人管理、专人消毒、专人监督,确保消毒工作准确,无一遗漏。

二、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三、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等,使用前达到灭菌,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达到消毒。

四、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全经过消毒。

五、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每日清洁、消毒,遇到污染时清洁、消毒。

六、医务人员进行口腔治疗操作时必须佩戴口罩、帽子,每次操作前及操作后应当进行洗手或者手消毒。每次治疗一个病人必须更换一副手套。

七、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1、诊所负责人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

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时限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

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诊所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基本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时应衣帽整洁,戴口罩,各种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杜绝医源性疾病传播,防止交叉感染。

2、各种消毒液配制方法科学,定期更换消毒液,注明药液名称、浓度。5-10月份每周更换两次,其余月份每周更换一次,并有更换记录。

3、敷料、压舌板、牙科器械均须高压灭菌,做到一人一用。器械使用后应清洗干净再进行消毒灭菌。

4、治疗室、输液室每日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并记录。

5、体温表须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完全浸泡消毒,一人一用。

6、每天打扫室内卫生,保持环境整洁,地面用来苏尔喷洒消毒。

7、按规定暂存、集中处理医疗废物,做好交接。

医疗卫生物资管理制度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主要指办公用具),也属于固定资产管理对象。

2、范围和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

(2)专业设备:是指用于开展业务的各种医疗仪器、设备等。?

(3)一般设备:是指办公与事务用的设备、家具、用具、交通工具等。

(4)图书:指单位购买各种专业图书、技术图书和重要杂志。?

(5)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范围的其他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计价:

(2)新建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4)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7)无偿调拨或由于医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原值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二)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1、建立健全三帐一卡制度?

2、财产管理部门职责?

3、使用部门的职责?

(三)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的管理?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六)修购基金的提取?

按成本核算对象,根据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考虑乡镇卫生院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来分别计提修购基金较困难,一般根据上月末各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按月计算提取。提取比率按以下规定标准执行:

1、房屋及建筑物的年提取率为3%;2、专用设备的年提取率为15%;3、一般设备、图书及其他类固定资产的年提取比率为10%(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浙财社[1999]4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

计提比率及计算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二、库存物资管理?

(一)物资购买及领用管理

(二)物资储存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三、药品管理?

药品是指单位为了开展医疗活动而储存的各类药品。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购药过程和储存管理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药品成本价,而计入药品支出项目中的相应科目中。

(一)采购管理?

(二)储存管理?

(三)建立健全药品出入库制度?

1、药库验收,应根据随货同行联所列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认真点收,验收合格,填写“药品验收入库单”。对不相符,不予验收,并及时通知供货方。

2、药库出库时,要填写“药品出库单”一式三联,药库、药房(或其他领用科室)、财务部门各持一联。(没有单设药库管理的,可只填写一式三联,即药房、财务、备查各一联的.“药品验收入库单”)

3、药房要正确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

(四)药品调价、报废?

(五)药品进销差价?

四、货币资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

2、现金库存要根据国家规定实行限额管理,不得白条抵库。

4、加强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二)银行存款管理?

1、银行账户的管理?

2、支票管理?

3、银行存款的对账?

4、存款管理?

五、应收帐款管理?

卫生院应收款包括应收医疗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医疗款管理?

(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管理?

(三)其他应收款管理?

对其他应收款项,除进行分类明细核算外,还应随时催收,及时清理结算,防止拖欠,减少呆帐的形成。对于因工作需要领用的个人备用金,应定期进行核对,每年年终结清,次年重新办理借用手续,保持资金完整无缺。对超出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根据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坏账处理。

诊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调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管理制度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县农村居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有效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健全管理体制,完善筹资和运行机制,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让农民得实惠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政策相对稳定的原则,做到确保农民不吃假药,确保农民用药价格合理,确保农民就近得到医疗服务。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通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简称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等多方筹集建立的,用于补助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民办公助社会性基金。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集中核算的办法。

第五条全县实行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统筹模式,统一筹资标准,统一门诊和住院统筹分配比例,统一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统一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统一使用计算机软件和微机联网,统一报销程序,统一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最大限度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报销,最大限度提高参合农民的保障水平和受益面。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与新农合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新农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发改、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对新农合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农合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有责任、有义务为参合农民提供安全方便、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发改、卫生、财政、药监、民政、审计、农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县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资金筹集、协调调度、管理监督、考核奖惩,以及财政补助资金、同级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的落实。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县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具体包括:

1、组织宣传发动农民,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

2、制定新农合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4、确定农民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资金;

5、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专户储存,确保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7、协调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合理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

8、建立新农合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检查、督促新农合信息上报工作;

9、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评价,表彰先进、处理违规行为;

10、审定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11、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及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新农合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审核、发放合作医疗卡;

3、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4、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补偿情况;

5、定期公示参合农民大额费用报销及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

6、负责处理信访和投诉,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7、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各种报表,通报工作信息;

8、定期向县新农合管委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基金运行、违规查处等工作情况。

9、完成县新农合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由监察、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新农合政策规定、专项资金、费用补偿、定期公示等的落实情况,受理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反馈监督检查结果。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监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对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定期开展征询活动,广泛征求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对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督促经办机构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也要成立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三章参合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本县范围内登记为农村常住居民(以下简称农民)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户口人员,皆可自愿以家庭为单位、凭二代身份证和户口本参加本县的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身份,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来确定,除此之外,一律不予认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三条参合农民的基本权利:

1、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的权利;

2、接受辖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

3、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补偿的权利;

4、享有对新农合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监督权和举报投诉等权利;

5、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参合农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1、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参合费用;

2、如实申报、提供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

3、遵守新农合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4、妥善保管和使用合作医疗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5、按要求提供就诊和报销所需的各种证件或资料。

第四章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筹资、以县为单位统筹。每年筹资一次,第四季度为筹资时间。运行周期为每年的。

第十六条年筹资标准为每人3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60元,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补助240元。以后随着农民经济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做好参合农民的身份审核登记和个人参合费用的收缴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农合给予适当扶持。在取得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扶持资金等收入时,应对缴款人或单位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农合专用票据。参合农民个人资金收缴完成后,各乡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筹集资金全部上缴至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且不再接纳本年度要求参合的农民,不再办理中途退出手续。参合农民因户籍迁移至县外的,本年度仍享受原户籍地参合农民的费用补偿待遇。

筹集农民个人参合费用时,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不搞强迫命令,不定过高指标,不得垫付和强行代缴农民个人缴费。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或其他组织为农民统一缴纳参合费用的,必须征得农民同意后实施,且事后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参合费用,否则视为垫资和套取资金行为。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凭相关证件)参合的农民,由县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从社会救助资金中代缴全部个人应缴参合费用。农村残疾人(凭残疾证)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从社会救助资金中足额代缴。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户、双女户、绝育户的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从社会抚养费中足额代缴。对患大病的贫困参合农民进行救助,资助对象名单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县新农合基金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新农合财政专用帐户,实行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认真执行省财政厅、卫生厅《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资金的预算、支付、结算和管理,正确填写会计科目,及时填报财务会计报告,确保基金运行安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十条根据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补偿原则,全县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含慢性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新农合基金分为一般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一般统筹基金主要包括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中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比例不高于3%,累计风险基金保持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门诊统筹基金(含特殊病种门诊)占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0%。

第二十一条在规范基金透支风险的前提下,当年资金使用率应控制在当年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总额的85%以上,资金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统筹使用,透支部分由历年结余弥补。运行周期结束年度基金结余超过20%时,应制定大病二次补偿实施方案,报县新农合管委会同意、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对因患大病住院发生大额医药费用的参合农民进行二次补偿,并做好组织宣传、社会公示等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章诊疗与费用补偿

第二十二条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合作医疗卡》,并逐级发放到参合农民手中。参合农民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三条为充分尊重参合农民的意愿和就医选择权,按照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全县范围内实行“一卡-通”,全市范围内统一取消转诊,即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卡》可自主选择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须办理转诊审批手续(中医理疗科病人除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对参合农民正常跨区域就医设置障碍或加以限制,不得借新农合的名义截留参合患者。

参合农民到市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合作医疗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到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转诊手续。

第二十四条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包括治疗费、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在规定补偿范围内、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的管理制度

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2、积极开展医疗保险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3、认真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及各项配套管理规定。

4、主动向院长反馈医保运行情况,积极协调处理临床、门诊、药剂、财务、计算机等相关部门有关医保事宜。

5、及时组织医保相关人员学习医保工作的要求、程序和制度,使其能够熟练的进行工作。

6、定期检查各科室执行医保政策和药品使用情况,定期检查财务部门费用结算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月终考核,确保医保工作落实到位。

7、积极组织医保相关科室按时完成市保管理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为加强我院药品的库存管理和资金流动,特制定本制度。

为了保证库房和药房账物的一致性,发现仓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以提高库存管理的水平。

本办法适用于各库房、各药房及静配中心二级库的盘点。盘点分为定期盘点、不定期盘点、日盘点。定期盘点为季度盘点;不定期盘点是出现帐物异常情况下的组织盘点和医院临时下达盘点任务;点是对贵重药品的盘点。

3.1各仓库和药房负责人负责盘点作业前的到货入库及供货清单出库的帐物处理。

3.2各仓库和药房负责人负责盘点的实施,对盘点过程中出现的差异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3.3财务处人员负责每季度各库房、药房及静配中心盘点表的打印、盘点结果录入及调账。

3.4药学部负责人负责对盘点过程的监督及对结果进行检查与审核。

每月最后一周定期盘点;出现帐物异常情况和医院临时下达盘点任务日盘时立即组织盘点,贵重药品每日盘点。

1.盘点准备。

1.1对仓库和药房进行整理,清理出藏在死角的物料、药品和耗材。

1.2对不合格品、过期药品要划出专门区域进行定置存放,并建立相应的电子帐;由相应的库管员和药房负责人进行后续处理工作。

1.3对各种无包装物料进行包装,做好物料的标识。

1.4确定盘点范围,核对药品和耗材,确保药品、耗材和货位一致,同时确认区域内的药品、耗材与货位标示是否相同。

1.5对新参与盘点的人员进行培训,熟悉盘点作业流程和各种单据。

2.盘点实施。

2.1盘点表的发放。

2.1.1由盘点主管负责人负责盘点表的发放。

2.1.2根据盘点人员的分工发放盘点表,盘点表按盘点人数发放,凭盘完的盘点表换新的盘点表。

2.2实物盘点。

2.2.1盘点人根据盘点表上的药品和耗材名称找到相对应的货位,先核对该货位的名称和药品实物及盘点表上是否相符,如相对应的货位上有不同品种的药品名称应立即转移至药品相对应的区域。

2.2.2盘点时按照实物填写,实物与帐物相符都打,不相符的“实盘数”栏填写实物数量。

2.2.3在盘点表中“实盘数”一栏中工整的靠左边写下盘点数字。如盘点表填写错误,应用笔在原数字上划一横线,然后在其右边写下正确数字并签名。

2.2.4当一张盘点表盘完后盘点人应在盘点人处签名,并立即将盘点表交给本小组的盘点负责人,由盘点负责人对盘点表进行审核。

2.3盘点表的返还。

2.3.1各区域盘点负责人将审核后的盘点表交到盘点工作点,换取新的盘点表。

2.3.4盘点负责人对返回的盘点表审核后,在盘点表返回时间处签字确认,并交专人录入系统,同时将新的盘点表发给盘点负责人。

2.4盘点抽查。

2.4.1盘点表由两人一组进行录入,一人负责报数,一人负责录入。当一张盘点表录入完成后,由录入人重新报数,报数人复核。

2.4.2当一张盘点表录入完成后,如盘点数字与系统数字不符,立即由专人负责核查。核查结果由核查人和盘点人共同签字确认。

2.4.3当盘点表返回后,立即安排人员对盘点结果进行抽盘,抽盘比例为盘点品种的10%但盘点数字与系统数字不符的药品和耗材必须安排抽盘。

2.5盘点结果确认。

2.5.1抽盘结束后,如帐物相符率为99.5%以上,盘点结果有效。

2.5.2抽盘结束后,如帐物相符率为99.5%以下,贝卩针对问题区域进行扩大抽盘,直至帐物相符率为99.5%以上。

3.盘点总结。

3.1如盘点结果合格,则将此次盘点结果与帐面数字核对,出具盘点总结报告。

3.2盘点差异的处理,盘点工作结束后,所发生的差异、错误、盈亏分别予以处理,盘点差异的原因有错盘、漏盘、计算错误;异常退货、冲单,并且未入账等。

3.3整改措施:重新确认盘点区域,检查是否存在漏盘、错盘现象并重新计算;对未入账的重新入账;对无法查明的差异以调账为主。

3.4将盘点结果上报药学部,药学部上报主管领导审核。

盘点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1、盘点差错率。

药品盘点金额差错率三0.5%。

2、奖励。

所有盘点差错率在规定以下者,每人奖励何差错者(账物相符率100%,每人奖励50元。

3、处罚。

药品盘点金额差错率超过0.5%以上者,每人罚款30元处理;差错率超过1%以上者,每人罚款50元处理,从当月绩效中扣除。

诊所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准时上岗,按规定着装,仪表整洁,严格无菌操作。

二、主动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每一位咨询者,收集信息资料,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定期与社区卫生中心互通信息。

三、对行动不便需要出诊的病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安排上门服务,对社区危重病人应联系转、住院手续。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的政治及业务学习。

五、保持室内安静整洁,同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六、每天下班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发生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社区服务中心领导汇报。

社区卫生服务站出诊制度。

一、按群众需求,由站长安排出诊医生,做到随时上门出诊。

二、出诊前查阅病人的健康档案,带上必要的药品、器械。

三、出诊进行静脉输液或肌注时,必须向病人和家属宣传注射须知,对外院带入药品,须持有医院开出的医嘱、治疗单。青霉素等易过敏药物除外,以免发生意外。

四、对病情严重的患者及时联系转诊和住院。

五、出诊后随时与病人保持联系,了解病情变化,补充病人健康档案。

六、出诊所使用的药品应在当日与药房结清,并将收入缴入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

社区卫生服务站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一、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规范操作,严防服务差错及事故的发生。

二、所有工作人员上班时应在班在岗,值班时应坚守岗位,不得串岗。

三、服务站内所使用的药品及材料必须统一从社区服务中心统一调拨,不得从其它非法途径调进。

四、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处方。

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或顶撞病人。抢救病人时医务人员应严肃认真,不说、不做与抢救治疗无关的话与事,更不允许谈笑风生。

六、医务人员接待病人、解释病情要耐心、细致。与病人对话要讲究语言艺术,要将病情及预后交待清楚,不得大包大揽,对疑难、危重病例要及时转诊。

七、认真实行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处理制度。要……。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消毒隔离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站消毒隔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诊室等要按每立方米1.5w配备紫外线灯管,每天进行1-2次空间消毒,每次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记录。

3、各种穿刺做到“一人一针一管”,必须使用合格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消毒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4、备齐消毒灭菌设备及器械。

5、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二、定期召开办公会,研究布置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完成上级交办任务,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委会加强联系,定期汇报工作。

三、组织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和社会活动,安排一定时间学习政治和业务,并有记录。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做到资料完整准确,上报及时,物资定期清点,帐目要妥善保管。

六、建立门诊、出诊、转诊及医疗差错报告制度。

诊所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1、各科主任、副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及行xxx管理,保证门诊工作的正常运行。

2、各科应确定一位思想素质好、业务技术过硬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门诊组长,协助科主任做好本科门诊管理工作。

3、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服从门诊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4、门诊医护工作应由有一定经验的医护人员担任,各科每工作单元应由副高以上人员坐诊,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每周出门诊量不得少于2个工作单元,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门诊量应占科室门诊量70%以上。

5、要认真诊查,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各科门诊组长负责本专科门诊医疗质量的检查、把关;对确诊有困难的疑难重症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凡连续三次门诊后仍不能确诊者,由首诊科室副高以上人员提出门诊疑难病例会诊。

6、各科门诊不得擅自限号、停诊,若必须取消该专科门诊时,必须书面报告门诊部,说明原因,方可执行。

7、门诊医师因各种原因需停诊或换诊者,必须在开诊前24小时用“换诊通知单”通知门诊部,通知单要求有科室主任签字,换诊人员原则上要求与停诊者为同级职称。

8、上午10:30或下午4:00以后,若门诊仍有大量病人时,门诊部应立即通知各科增援,各科主任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抽调人员支援。

9、门诊医师应与病房加强联系,根据病床使用及病员出院情况,有计划地收入病人。

10、门诊医师应科学、合理用药,尽可能地减轻病人负担,在病人转入社区时要提出诊治意见。

11、毕业三年内的'青年医师和进修医师不得单独出门诊,随上级医师出门诊时,门诊组长应负责对其介绍本专科门诊诊疗流程及有关门诊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在业务技术上负责把好关,低职称人员不许看高职称号。

12、各科派到门诊上班的医师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随意迟到、早退、脱岗等。若兼顾其他工作(如病房工作)时,必须事先安排好,不得影响门诊工作。

诊所管理制度

为规范商场美化治理标准,并根据本店的需要和企划部的实际工作能力,经研究后,制定以下美工巡场治理条例:

一、大型商场超市美工巡场治理职责:

1、巡场美工于每周一早上协同商场客服部治理人员共同负责商场巡场任务;

2、巡场美工必须依照《商场美化治理标准》进行巡场;

6、巡场美工在得到部门治理人或店长室批示后,需对问题的处理工作进行跟踪和进度汇报。

二、大型商场超市美化治理标准:

1、商场pop要求:

商场内pop的使用期限为1个月。其间若不符合以上a~g规定的将一律没收,并由卖场部门重新申请制作。

2、pop摆放要求:

a、pop应放置于专柜前显眼处,不能挡住通道和消防栓;

e、由厂家提供的任何宣传用品,包括pop、传单、喷绘等,需经过企划部检查核实内容后方可摆放。(其中宣传内容中不能包含不健康、不文明用语、厂家地址、供给商名字、联系电话、文字错漏等内容)否则一律没收。

3、商场宣传用品摆放要求:

b、不参加商场促销活动的专柜应摆放印有“本专柜不参加此活动”字样的提示牌;

商场促销活动结束时,各专柜应及时将促销活动宣传印刷品撤除。

诊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白话文】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分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测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xx省卫生厅和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xx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对特别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药品使用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分配药品。分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分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分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常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分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背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诊所消防管理制度

一、诊所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消防知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积极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积极主动配合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并根据消防部门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

三、工作人员应了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和一般性能,并设专人保管,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爱护消防设施,禁止随意搬动、损坏和挪用。

四、严格用火安全管理,不准在室内、外乱烧废纸、垃圾树叶等杂物。

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严禁私自乱拉电线,随意更换保险丝规格,增加用电设备。批准使用电炉、电烘箱及其它大功率电器的单位或个人,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经常检查电器安全和电路情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六、任何人发现火险,火警都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警,奋力扑救,并注意保护好现场;消防器材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挪用或它用。

诊 所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诊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诊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二)本诊所每位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灭火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三)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所在科室(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科室职工在科室消防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医疗设备安全检查,用电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上报。

(四)按消防法规定,确立我诊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危险品仓库、高压配电房、病区、氧气塔、锅炉房、计算机中心、职工集体宿舍、职工餐厅及地下病区食堂。

(五)凡划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禁止烟火区域内,不准擅自动用明火及吸烟,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必须由所在科室报保卫科审批同意后,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施工。

(六)凡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储存的库房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七)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物品购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电器设备、线路的使用、安装、铺设和维修,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包括集体宿舍住宿人员),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不得私有使用煤气灶具,不得私自拉接电线,工作场所严禁生活用火或将制热电器用作生活用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用火规定。

(九)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诊所内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设备,布局、更换、检查、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用。

(十一)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防火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新职工上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应经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究刑事责任。

巩鹏飞诊所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一、诊所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消防知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积极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积极主动配合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并根据消防部门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

三、工作人员应了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和一般性能,并设专人保管,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爱护消防设施,禁止随意搬动、损坏和挪用。

四、严格用火安全管理,不准在室内、外乱烧废纸、垃圾树叶等杂物。

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严禁私自乱拉电线,随意更换保险丝规格,增加用电设备。批准使用电炉、电烘箱及其它大功率电器的单位或个人,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经常检查电器安全和电路情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六、任何人发现火险,火警都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警,奋力扑救,并注意保护好现场;消防器材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挪用或它用。

左权县盛世花苑巩鹏飞诊所

门诊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门诊各科室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门诊全体职工要努力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要懂得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在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处理,并报当日总值班员和后请保障人员。

每日值班人员,保安人员要提高警惕,在做好值班相关工作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院内的巡视工作,特别是门诊两旁的园林要作为重点巡视。

.在每日交接-班工作中,医护人员要严格按照各自工作岗位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班。于此同时还要认真验收各类医疗器械的正常性,各科室的门窗,设备是否完好。如有异常现象,应当面解决或报告科主任。

在每天下班时,各科人员要检查自己办公室内的门窗是否已关闭、电路是否完好、各类用电器是否已断离电源等事项。如有发生门窗没有关闭,电源没有断电事件,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北京赫丽颜医疗美容诊所

2015年12月10日

诊所管理制度【】

1、布置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制度,消除火灾隐患。

2、对本部门的防火重点要专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发现隐患及整改。

3、维护保养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

4、做好上班前、下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5、发现火险积极扑救并及时准确报警,控制火灾发展。

6、熟悉本岗位的环境、设备、物品及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班前班后的防火安全检查,清楚安全出入口的位置,熟悉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的摆放位置、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工作。

7、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地方或物资库,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各类物品按条例有关规定存放,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8、不准在办公室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对暂时使用的易燃、可燃品要。及时清理。不准将衣物放在台灯罩上烘干或在室内、房间内焚烧物品,下班前要关闭电脑等用电器。

9、不准使用电器设备加热东西,如因工作和维修使用电烙铁或其他电热工具时要注意防火安全,人离时要切断电源。

10、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行政部批准。

11、外来施工人员须在医院内夜间作业时,必须由行政部批准并安排专人实施安全管理。

诊所管理制度【】

4、自觉遵纪守法,不得收取病人礼金,模范地执行各项卫生法规;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漏病人隐私和秘密;

6、服从组织,关心集体,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对工作认真负责,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

8、保持医馆整洁,美化环境,创造温馨的就医环境。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3、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4、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不实的医学证明文件;

5、对重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或及时推荐到有更好医疗条件的医院去就诊;

6、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7,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

8、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医馆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除立即组织抢救外,同时要向领导报告;

1、加强中医科室的建设,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药学遗产;

6、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2、工作人员在使用相应的设备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进行违规操作;

3、设备使用时要填写相应设备运行记录,并关注设备的安全运行;

5、设备有专门的人员定期进行运行检查并定期进行养护;

6、部分设备使用后需要进行消毒处理的必须经过消毒后方能进行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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