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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大全(13篇)

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大全(13篇)



买卖可以发生在各种场所,比如商场、超市、网店等,也可以通过线上线下交易完成。经济智囊团为我们提供了一些买卖的最佳实践,让我们看看他们的建议和观点。

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产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_____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由乙方负担。甲方承担本合同转让的房屋及土地税费。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后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交易后甲方给乙方写好收据)。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购房后应付的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本房屋为关联与他人订立任何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30天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30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定金不退。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下述两种算法取高值返还乙方:

2)、解除合同时本房屋市场评估价,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搬迁等损失。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影响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根据《xxx合同法》、《xxx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位于__栋,第__层,__房,房屋结构为_______,房屋状况__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权属证书号为________。

第二条:房价款与费用:

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约定: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____元,该房屋售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_亿_千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小写___元,【房产的建筑面积按房产证发证单位核算的面积为准,如发证面积与本合同面积有误差,本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不变。

】此房价为净收价,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付款方式:

1:a.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亿_千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小写______元。

b.买卖双方把相关资料【卖方的:房产证/夫妻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买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复印件】交___银行,去办理相关资料【银行看原件收复印件】。

c.银行预审通过后。

d.甲方开始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e.剩余房款人民币_亿_千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小写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若乙方改变贷款额度或贷款不足,乙方须于取得该房屋《收件收据》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完毕除贷款额之外的所有房款”【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之前将差额一并支付清给甲方_亿_千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小写______元。】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__日内乙方保证银行按揭贷款银行放款付清给甲方。

3: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亿_千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给甲方,小写______元。

__日内在房屋过户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前乙方付清全额房款给甲方人民币_亿_千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小写______元。

第四条:办理【两证】的过户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两证手续所需缴纳的过户费、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所有过户费、税费【保险费-公证费-抵押费-权证资料费-贷款服务费-登记费-交易评估费-交易手续费-交易印花税-契税-营业税】等相关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一切由______方承担。

第五条:关于返还定金: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甲方收取的定金,在甲方收到全额房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定金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甲方收取的定金,进入交易程序后即转为购房款。

第六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由乙方按照逾期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达一个星期【7天】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和其它一切费用,由乙方按照购房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同时乙方需将产权证.土地证返还到甲方名下,返还时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的部分房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

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给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照购房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第八条:合同生效时间:

乙方向甲方付清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人民币】_亿_千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小写___元之日。

第九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条: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

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有线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

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岳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自己开发建设的一套商品住房及住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房屋具体状况如下:房屋座落于xx,房屋总层数层,乙方所购买的房屋为第2层南边套,结构,甲方确认面积m,布局三室两厅一厨两卫。

房屋室内为水泥地面,墙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室内门窗未安装,入户门已经安装防盗门。甲方出售该栋其它楼层房屋时使用的座落:

二、本合同签定时,该房屋尚未到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日后该房屋进行产权登记,甲方必须在房地产初始登记之日起30天内将相应的房屋产权过户给乙方。

三、房屋水电等设施由甲方负责开户。居住用水水开户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另收取乙方费用,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好住宅用水开户。

居住用电电开户费用参照邻里,由乙方支付,该笔费用原则上不超过xx元。甲方承诺xx年内为乙方办理好住宅用电开户。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xx元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分三次将房款付给甲方。

具体时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乙方交付xx元,第二笔xx元在20xx年**月**日以前付清,余款** 元由乙方在供电部门住宅用电开户之后十日内交清。

五、甲方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本合同或该房屋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的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事件)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由于甲方的过错造成房屋价值减少的,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赔偿乙方损失。

六、甲方保证在上述转让的房地产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上述房地产转让交接后发生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或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且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七、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的,应支付按日计算的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给乙方。逾期超过两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需将已收的房款即时全额退还,另支付购房总价20%违约金作为乙方损失赔偿。

八、甲方承诺出售房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标准及要求。由于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乙方损失或其它伤害,由甲方赔付。甲方将该房屋在本合同签定之日交付乙方。

九、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付款的。其逾期部分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两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将已收房款即时全额退还乙方,购房总价20%违约金作为甲方损失赔偿。

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未尽事宜,在不违反本合同原则的前提下,可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甲、乙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

十二、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集资房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上海超原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潘林妹,经纪人执业证书号:)】,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二)房地产座落:(部位:3楼)。

(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见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

价款为(人民币)为元,(大写):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全款付清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四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上述房地产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款内容办理。

(一)每预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____%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款内容办理。(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已收款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收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二项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一、案件事实概要。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文档为doc格式。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

一、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给乙方。该房屋户型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房,权属为私产,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未曾装修。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元整),按套计算,包括公共维修金、房屋现有设施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追加。

三、房屋交付:

在甲乙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甲方对该房屋以下项目进行交接:

1、甲方将上述房屋全部钥匙、水、电,费交清避免乙方在过后生活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2、由甲方向乙方说明可以正常使用的设备的基本情况、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对水、电、暖、煤气、电视、电话、网络线路的走线情况、接口位置及计量仪表的位置、使用方法等进行详细交接。

乙方现场检查后,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归乙方行使。

四、甲方须提供该房集资建房协议、购房发票原件等相关所有证明文件,出示本人_________与共有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各壹份。

五、甲方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转让前无其他拖欠费用及法律上的障碍,该房屋所有权为合法取得,即权力无瑕疵。甲方保证其配偶、儿女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对该房屋不主张继承权、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付款方式分为三次付清: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甲方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注:甲方应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前交清一切因甲方产生的费用。乙方自交纳购房首付款之日起,就享有该房屋使用权、居住权。

银行转账凭证即为交易凭据,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时起归乙方行使,其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并入乙方使用,甲方与此房屋再无任何关系,甲方亲属也不再享有任何与此房屋相关的财产继承权。甲方应于首次付款当日将该房屋房产实物全部钥匙及所有购房资料原件、合同文书等权力凭证及房屋相关的资料和物品等正式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

七、由于现实原因,本小区房产暂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对此情况了解且自愿购买该房,经双方协商,在政策容许的情况下,由开发商_________为职工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甲方应直接以乙方名义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负责配合乙方提交办理内部房屋转让所需的相关资料。在为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需缴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仍需甲方到场配合办理,甲方必须在限定时间范围内到场配合办理,不得延误。若政策不容许以乙方名义直接办理,只能暂以甲方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情况下,房地产权证办理过程中,需缴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若不能直接以乙方的名义办理房地产权证,房产所有人署名虽为甲方,但实际所有权归乙方,房产证、土地证也交由乙方留存。待房屋容许过户的第一个月内或乙方要求过户的第一时间,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将房屋所有人更改为乙方及其共有人,过户所需购房税费由乙方承担。

九、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甲方不许再行转让,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将房地产权证写成第三人或私自转让第三方。

十、违约责任。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任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即:

1、房款违约金为总房款的30%。(甲乙双方均适用)。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内容履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房屋买卖协议书”永久有效。

十五、本协议全文共四页,为四页纸正面打印。

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房二手房无房产证买卖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巷_________号的房屋__________栋_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时间为准)。

2.乙方面交给甲方现金______________元;其余________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________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________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房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房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房一式____________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售房人(以下简称为甲方):

姓名:姓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买房人(以下简称为乙方):

姓名:姓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售房人和买房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农民安居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因拆迁所分得的农民安居房(80平方米指标房)及相应的储藏室等卖给乙方。房屋、储藏室等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二、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并在本协议签章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得到该房屋一切手续后天内一次性付清甲方余款。

三、此房以后办理房产证手续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但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及帮助乙方办下该证及其它证件。

四、签定合同即日起,中途甲方终止合同不愿出售此房,需退还乙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并赔偿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如乙方终止合同不愿购房,甲方有权不退还定金。

五、甲乙双方交易后,甲方没有任何权利任何理由收回该房及手续费等,今后该房拆迁还房等一切均归乙方所有。

六、甲乙如要收回该房需经乙方同意并按收回时市场均价的叁倍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否则乙方可以拒绝甲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人一份。本合同以签名日期起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反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合同协议执行。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公证人签名:

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_,铺面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楼层_____层,楼房套房_____平方米,车库______平方米,单房_______平方米,车库、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楼以上为倒置砖混结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2、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每平方米_______元,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

1、本合同设备的到货日期为:合同生效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

2、本合同实际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

3、甲方给乙方的付款方式:支票。

4、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付款方式:__________。

5、甲方未付齐货款全款(100%)之前,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6、定金:__________。

(一)甲方应在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之日起_________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二)该房屋交付当日,甲、乙双方均需到场。待该房屋交付完毕后,甲、乙双方应签订《物业交割单》。

(三)该房屋交付前,因该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房屋交付并签订《物业交割单》后,因该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由乙方承担。该房屋交付时,甲方应提供上述费用交纳的单据。如该房屋原产权单位要求立契过户前签订物业、供暖协议并提前预付物业、供暖费用的,乙方应按照原产权单位要求办理。

(四)甲方交付该房屋的装修、设备状况应符合国家标准。

(五)甲方发现收到的货物与规定的不符,应在货物到达之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收到异议后应在合理期间内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协助甲方解决,直至验收合格。甲方怠慢行使该该项权利,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六)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1、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2、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1、双方约定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适当履行)的.,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受到上述免责事项影响的一方,应在_________天内通知另一方。

3、如果受上述免责事项的影响,使本合同只要义务之履行延迟的时间超过______天,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接触合同而不承担任何后果,也可有双方协议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_的违约金。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合理费用。

1、甲、乙双方应保守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之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相关技术文件、相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2、就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一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本方公章,且向对方送达,对方应五个工作日内回函,否则视为无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出卖人(甲方):xx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xx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含储藏室xx号xx平方米,共计xx元(小写xx)。

二、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房款xx元(小写xx)。如甲方反悔本合同,按本合同房屋造价的双倍赔偿乙方。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房屋使用、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

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五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

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本合同签订前此房屋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签订后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xx月xx日

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_(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00__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即小写3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1005648485),空调两台(型号:0152468549),热水器(型号:1095874554),浴霸(型号:1025456985),饮水机(型号:1084759264),音响两台(型号:258695),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20__年__月__日。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

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售房人(以下简称为甲方):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人(以下简称为乙方):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因拆迁所分得的农民安居房(_____平方米指标房)及相应的储藏室等卖给乙方。房屋、储藏室等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二、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并在本协议签章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乙方得到该房屋一切手续后____天内一次性付清甲方余款。

三、此房以后办理房产证手续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但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及帮助乙方办下该证及其它证件。

四、签定合同即日起,中途甲方终止合同不愿出售此房,需退还乙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并赔偿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如乙方终止合同不愿购房,甲方有权不退还定金。

五、甲乙双方交易后,甲方没有任何权利任何理由收回该房及手续费等,今后该房拆迁还房等一切均归乙方所有。

六、甲乙如要收回该房需经乙方同意并按收回时市场均价的叁倍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否则乙方可以拒绝甲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人一份。本合同以签名日期起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反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合同协议执行。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公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产权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村兴xx1——9号(建筑面积壹佰伍拾壹平方米,二层,杂房面积约贰拾平方米)房地产出卖给乙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94)第0103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5)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5)13号)。四界以证号上所标为准。

2、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00.00元)。付款方式,双方签定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3、甲方保证该房屋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该房屋未办房产证手续,如乙方要办理手续,新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屋过户手续。

4、甲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争议,交付该房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屋的结构。

5、合同签定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应向对方支付陆万元违约金。

6、本房屋买卖合同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执笔人:

在场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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