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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决定通知书大全(18篇)

除名决定通知书大全(18篇)



生活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决定,有些决定将会改变我们的人生。对于重大决策,可以制定时间表和计划,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员工旷工除名通知书

而被开除,为此所制作的书面文件。如果员工因犯规被除名,企业不需承担劳动法。

律责任。

【范例参考】。

通知。

××先生/小姐:

鉴于您在担任本公司销售经理职务时,经人揭发并查证,您有收受“红包”的行。

为,此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职工奖惩和本公司的《劳动管理条例》第×××条的规。

××年×月×日。

公文写作。

目录。

第一部分。

一、公文概论。

二、公文种类。

1.办公用文。

2.常用文书。

三、行文规则。

1.行文规则的含义2.行文基本规则。

四、常见病例。

1.公文标题中常见病例分析2.公文写作中常见的问题。

五、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二部分。

决定通告通报函会议纪要悼词入党志愿书答谢词欢迎词感谢信介绍信开幕词表扬信慰问信。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行业对联请柬推荐信拒绝信讣告墓碑文祭文挽联贺词。

第一部分。

一、公文概述。

(一)含义。

理公务时所使用的公文。

(二)分类。

(一)办公用文。

(1)通告的概念。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2)通告的特征。

(1)通知的概念。

(1)报告的概念。

a、综合性报告的写法。

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延期原因及理由),不能在二十日(或者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或法定延长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于年月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_____________:

经查,你单位(个人)的以下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______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个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__________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政的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双联复写:第一联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拟被处罚单位(个人)。

除名决定范文

决定是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或安排,并要求机关各部门和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的指令性公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除名决定,供大家参考!

______:

鉴于您在本工地下班期间,外出酗酒闹事,您的行为触犯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严重损害了本工地名誉和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工地的相关规定,决定予以员工开除的处理,截止8月2日预付工资已超出应付工资3500元。本单位将保留追究你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亦明,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双塔街道天余村村民,20xx年11月入党。

经双塔街道纪工委查明:姜亦明和妻子徐小月于1995年9月14日合法生育第一胎男孩,取名姜纲文。20xx年9月7日,姜亦明和徐小月又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取名姜易含。

姜亦明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20xx年3月15日,双塔街道周家青社区第三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的决议。同年3月16日,社区党总支召开会议,同意支部决议,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鉴于姜亦明同志的严重违纪事实和社区党支部的决议、党总支的建议,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双塔街道党工委。

20xx年3月16日。

______部员工______:

鉴于您在本酒店员工宿舍住宿期间,未经他人同意,私拿房东手机,您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触犯国家治安和形事条例并严重损害了酒店的名誉和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酒店的相关规定,决定予以员工酒店内通报,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

的处理。

请您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到酒店人资部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

本酒店将保留追究你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处分决定通知书

处分决定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决定给予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的人员处分时所作的书面决定。

处分决定的标题、主送机关及落款与其它文种的.写作要求大致相当。处分决定的正文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交待受处分者简历。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家庭出身、本人成分、人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党内和行政职务、行政级别、历史上受过何种处分等。

二是陈述主要错误事实。应该写明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犯了什么错误,造成什么后果。受处分的人如果犯有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要分清主次,叙述清楚。决定中所列举的事实和情节,必须查证核实。引用材料要准确,不能断章取义。对错误事实的分析,要恰如其分,合情合理,不能作无根据的推论,甚至无限上纲。

三是分析错误根源。根据客观事实,分析产生错误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以便更好的教育本人和其他党员。

四是确定错误性质。对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必须作出明确的结论,事实和性质要相符,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并要写明其错误对党的事业的危害程度,以及给予何种处分。写处分决定,要做到事实准确,定性恰当,文字精练,通俗易懂。

给予除名的决定

周小江,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高中文化,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家住大徐镇黄盆岙村2号94户。

2013年12月1日15时30分许,周小江饮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悬挂浙bfe644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象山县大徐镇黄盆岙村出发,后沿象山县丹西街道来薰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丹西街道来薰路小河头村路段时,因周小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周小江驾驶的摩托车与汤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他人即电话报警。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即赶至现场,发现周小江有酒后驾驶的嫌疑,交通警察即陪同周小江至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周小江的血液样本。后周小江随交通警察至象山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2013年12月3日,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小江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且其浓度为101mg/100ml。周小江此次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据此,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判决,以周小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周小江身为共产党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且已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县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周小江开除党籍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5年12月10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中共大徐镇委员会。

年12月10日。

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关于行政2许可同样有许可决定书,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许可决定。

通知书。

范文,供大家参考!

_______________申请者:

根据所报的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资格的材料,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同意申请者具有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粮食局(盖章)。

_____________。

_________:

你(你单位)提出的______申请,我们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受理。因______,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___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延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民政部(厅、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延期原因及理由),不能在二十日(或者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或法定延长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于年月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对党员除名的决定

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令狐某某,女,汉族,1952年4月7日出生,住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朝门组11号。

被申请人:令狐,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

申请人令狐某某与被申请人令狐之间因发生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申请人令狐某某向本机关申请处理,镇人民政府现已处理完毕。

申请人令狐某某称,1979年农村土地承包到户时,申请人整个家庭以4个人口划分了土地,并取得了位于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的自留地约0.2亩,该地长期由申请人在具体经营和管理使用。被申请人原本与申请人不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被申请人令狐因购买本村房屋,从而迁入本村居住,与申请人属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20xx年5月,申请人因年老外出进城居住,申请人外出后,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未经申请人允许,擅自在申请人的上述自留地0.2亩内,占用了申请人土地宽约1米修建了房屋,并将申请人剩余的土地用水泥予以硬化,作为院坝使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多次为此发生纠纷,并经过桐梓县某某镇城北派出所以及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效。为此,申请人向桐梓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要求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确权,并确认位于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的自留地约0.2亩归申请人承包经营管理使用。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

1、接处警登记表、拟证明双方为涉案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的事实;。

2、退耕还林证、退耕还林合同书、拟证明自己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的事实;。

3、刘某某承包合同,拟证明令狐某某曾经将涉案自留地转包给刘某某承包经营的事实;。

11、令狐世环危房申请书、协议书、申请书、档案表等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令狐流转土地修建房屋的时间及地点等相关情况。

通过现场走访调查,被申请人令狐称,涉案的自留地大约0.2亩系自己的宅基地,认为自己没有侵占令狐某某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已经注明了前面抵公路对面。

现查明:被申请人令狐与申请人令狐某某原不是同一村集体的村民,被申请人令狐于1994年购买令狐某某母亲王先某的房屋搬迁入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居住,且所购房屋与令狐某某房屋共墙,现令狐某某已于1991年2月3日将共墙房屋出售给刘某某居住。位于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令狐新建房屋旁靠公路边有农村集体土地约0.2亩系令狐某某的自留地,该地东抵王某某(王志某父亲)责任田、南抵令狐昌学责任田,西抵公路、北抵王家某责任田,自土地承包下户以来,该地均是令狐某某在具体耕作和出租给他人使用。20xx年,被申请人令狐因流转王某某土地,从而在涉案土地旁修建房屋,并申请办理了农村危房补助。在修建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占用了令狐某某部分土地,用于修建院坝,以致双方发生纠纷,并经过桐梓县某某镇城北派出所以及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效。现令狐某某依法向本府申请确权。

本府认为:根据令狐与王某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及令狐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土地承包协议、售房协议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令狐在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没有承包责任地,令狐系购房迁入某某村新房子组居住。结合涉案土地相邻人王宗某、令狐某钱、令狐某炳等人笔录,能够证明令狐现流转土地修建的房屋与令狐某某的自留地相邻,现被申请人修建房屋已经将申请人令狐某某的土地予以占用,并用水泥硬化作为院坝使用。因此,综合涉案土地四周农户的土地证等相关证据,应当认定双方争议的土地,属于申请人承包使用的自留地,该地归令狐某某承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决定如下:

位于桐梓县某某镇某某村新房子组公路边的自留地约0.2亩,该地东抵王某某责任田、南抵令狐昌学责任田,西抵公路、北抵王家某责任田,归申请人令狐某某承包经营使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桐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x年七月六日。

除名决定书的范文

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亦明,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双塔街道天余村村民,11月入党。

经双塔街道纪工委查明:姜亦明和妻子徐小月于1995年9月14日合法生育第一胎男孩,取名姜纲文。9月7日,姜亦明和徐小月又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取名姜易含。

姜亦明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xxx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3月15日,双塔街道周家青社区第三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的决议。同年3月16日,社区党总支召开会议,同意支部决议,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鉴于姜亦明同志的严重违纪事实和社区党支部的决议、党总支的建议,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双塔街道党工委。

20xx年3月16日。

决定延期通知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延期原因及理由),不能在二十日(或者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或法定延长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于年月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决定延期通知书

]号。

______(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

抄送:______(被申请人)。

党内除名决定

川安社区党总支: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1号)和《关于印发江安县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组通〔〕101号)等文件精神,经川安社区党总支调查核实、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镇党委慎重研究,对我镇失联党员刘铁春、唐维夫作出党内除名处置。有关情况如下:刘铁春,男,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生于1972年1月,199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川安社区二营党支部党员。唐维夫,男,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生于1955年11月,198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川安社区二营党支部党员。刘铁春和唐维夫两位同志与党组织失联长达9年,20在党员组织关系排查过程中,川安社区党总支几经周转与两位同志取得联系,多次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两位同志没有回转之意,仍然拒绝缴纳党费,党性缺失,要求退党。刘铁春和唐维夫两位同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共产党员的条件,8月14日,川安社区二营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应到25人,实到22人,22名党员一致同意给予刘铁春和唐维夫两位同志党内除名处置。

中共井口镇委员会。

年12月19日。

决定延期通知书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因(说明延期的原因),不能在二十日(或者法定期限)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或者其他法定期限)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决定延期通知书

______:

你(你单位)提出的_______________申请,我们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受理。因____________________,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___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延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民政部(厅、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除名决定书的范文

各乡镇党委、县直单位党组织:

x7年,全县广大科级干部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立足本职岗位,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开创了全县四个文明建设新局面。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鼓励和引导全县科级干部忠于职守、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黄道波等152名x7年度科级干部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予以嘉奖(名单附后)。

希望受嘉奖的科级干部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不断进取,再创新的业绩。同时,号召全县科级干部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为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xx县x7年度科级干部嘉奖名单。

xxxxx县委。

x8年5月8日。

除名决定书的范文

周小江,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高中文化,1987年6月加入中国xxx,家住大徐镇黄盆岙村2号94户。

12月1日15时30分许,周小江饮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悬挂浙bfe644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象山县大徐镇黄盆岙村出发,后沿象山县丹西街道来薰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丹西街道来薰路小河头村路段时,因周小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周小江驾驶的摩托车与汤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他人即电话报警。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即赶至现场,发现周小江有酒后驾驶的嫌疑,交通警察即陪同周小江至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周小江的血液样本。后周小江随交通警察至象山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月3日,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小江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且其浓度为101mg/100ml。周小江此次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据此,象山县人民法院于4月3日作出判决,以周小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周小江身为xxx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且已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根据《中国xxx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县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周小江开除党籍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12月10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xxx大徐镇委员会。

年12月10日。

党内除名决定

除名、劝退党员和开除党籍,都是对党员的党籍处理,都是为了保证党员质量、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而采取的一种组织手段。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内除名决定,仅供参考!

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亦明,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双塔街道天余村村民,20xx年11月入党。

经双塔街道纪工委查明:姜亦明和妻子徐小月于1995年9月14日合法生育第一胎男孩,取名姜纲文。20xx年9月7日,姜亦明和徐小月又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取名姜易含。

姜亦明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反党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20xx年3月15日,双塔街道周家青社区第三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的决议。同年3月16日,社区党总支召开会议,同意支部决议,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鉴于姜亦明同志的严重违纪事实和社区党支部的决议、党总支的建议,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亦明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xx年3月16日开始生效。

双塔街道党工委。

20xx年3月16日。

中共奉化市委组织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xx〕21号)、《关于全面实施农村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的指导意见》(浙组通〔20xx〕63号)和《关于组建镇(街道)党员考评中心进一步加强党员考评管理工作的通知》(奉组【20xx】45号)等文件精神,经村党支部严格考评、街道党工委慎重研究,拟对我街道浦口王村不合格党员王常岳作出党内除名处置。有关情况如下:

一、王常岳基本情况。

王常岳,男,6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口街道浦口王村党员,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身份证号3302245。

二、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

因沉迷赌博导致债务无法偿还,王常岳于20xx年12月外出避债失联,至今未返回,长期不参加村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在村内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20xx年3月,浦口王村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开展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党员王常岳因上述问题考评得分为40分,被村党支部评定为后进党员,并提出对其进行限期一年整改帮扶的处理意见,落实村支部委员王国强同志为党内联系帮教人员,报请街道党工委审批后,于20xx年4月起开始整改帮扶。但经多方查找,仍未与王常岳取得联系,无法对其落实有效的整改帮扶;期间,街道及村帮扶人员就王常岳的情况走访座谈了村8位党员,一致认为王常岳同志不符合党员标准,严重损害了村党员队伍形象,要求对其进行除名处理。

20xx年7月,村召集全体党员开展“党性体检、民主评议”活动,对党员进行上半年度先锋指数考评,同时对王常岳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和反向测评,大会应到党员64人,实到党员56人,有5名村民代表参加测评。在反向测评中王常岳被评价为差的48票,一般的13票,超过50%比例,认定其为不合格党员,上报街道党工委审核。

三、处置意见。

村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测评结果,确定王常岳同志为不合格党员。鉴于王常岳的表现,为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维护党组织“肌体健康”,浦口王村党支部委员会于20xx年7月30日研究提出对王常岳作自行脱党除名的组织处置意见,并报请街道党工委预审。20xx年10月22日,经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同意村党支部对王常岳作出自行脱党除名处置意见,拟报市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提交村支部大会表决。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中共奉化市江口街道工作委员会。

20xx年11月20日。

机关三支部:

你支部《关于给予王伟同志党内除名的决定》已收悉。经了解证实,王伟同志确实已连续一年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缴纳党费。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同意给予王伟同志党内除名的决定。

中共镜岭镇委员会。

二〇xx年一月九日。

除名决定书的范文

各支部(党委、总支):

姜小军,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山市双塔街道天余村人,5月入党。

经街道纪工委查明:姜小军和妻子郑水清于6月27日合法生育第一孩,女性,取名姜婷。1月9日,姜小军和郑水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又生育第二个小孩,男性,取名姜皓晟。

姜小军不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严重违xxx纪条例,而且对自己的违纪问题和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接受组织对其帮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组织对他的违纪问题进行党纪调查处理,不履行党员义务,其行为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3月16日,天余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了给予姜小军党员除名的决议。鉴于姜小军同志的严重违纪事实和村支部决议意见,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姜小军党员除名。

本决定自203月16日开始生效。

双塔街道党工委。

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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