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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制度交警范文(14篇)

电动车管理制度交警范文(14篇)



组织应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其有效执行。在实践中,有许多成功的规章制度案例,它们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

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驾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设施的检查力度,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民生服务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企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并制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的举办者、管理者,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加强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其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驶、通行、停放和充电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充电等活动的安全巡查。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生产、销售及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条未按本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通行、驾驶、充电和停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国家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且具备强制性认证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禁止对销售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翻新等改装行为。

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网络申请登记,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流程,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和农贸(农批)市场管理者收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材料,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三)农贸(农批)市场的商户可以向市场管理者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由市场管理者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门。

第十七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电子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运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研发电动自行车智能信息化号牌,依照核定的非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的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电动自行车因灭失、毁坏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更新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更新登记。

变更、更新登记按照申请登记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民生服务行业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登记的用途进行使用,并坚持自用原则,不得交由其他企业或者人员使用。

第二十一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第二十三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条件,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公告实施。

第二十四条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市公安交管部门确定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通行。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实际需要,商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时段进行调整,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公告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并携带行驶证;

(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不得饮酒驾驶;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九)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

(十)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十四)法律、法规关于交通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要求安装号牌或者过渡期标识,不得故意污损、遮挡。

第二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下列地点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内;

(三)地下车库、住房和办公室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关地点。

第二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第三十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充电。

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充电设施。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智能充电控制功能,同时安装电器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由充电设施运营方设专人对集中充电设施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设置集中充电设施以及提供充电服务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责任制,购买合格产品,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建设、安装和验收,并建立充电设施安全档案。

负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确保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充电;

(二)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

第三十三条个人和企业应当向具备资质的商家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并保留购买凭证,以备查验。

蓄电池及线路存在老化或者破损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得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应当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企业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

个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四十三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驾驶人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生服务行业包括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医疗卫生行业;

(二)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三)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四)环卫清洁;

(五)外卖配送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

(六)农贸(农批)市场商户销售和配送货物。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民生服务行业范围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发放行驶证、号牌和电子登记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发放过渡期标识,有效期至20xx年8月1日。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3年。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车的停放,方便师生出行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电动车要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若车篓内物品丢失,学校概不负责。

2.学生上放学期间不得骑电动车。

3.教职工电动车进出学校及停放,要服从保安人员的安排、引导;若乱停、乱放,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电动车将禁止进入校园停放。

4.教职工因电动车无锁,出现电动车被偷,学校概不负责。

5.对于不按规定地方停放,在校园内乱停乱放者,学校将把车辆清除出校园。

6.教职工进出校门要主动下车推行,不准在校园内骑电动车。

7.教职工骑电动车上学、放学时要注意安全,不骑快车,横穿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8.教职员工电动车不得在学校充电。

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电动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充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公司指定充电处,只限本公司员工电动车充电。

二、xx部负责电动车充电处的管理。xx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并上报。

三、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注意事项如下:

(一)禁止明火;

(二)禁止私自更改线路、插座;

(三)禁止一座多充现象;

(四)禁止使用花线;

(五)禁止使用无散热装置或散热装置损坏的.充电器;

(六)禁止雨雪、潮湿天气在车棚外充电;

(七)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源上;

(八)禁止随意挪动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

四、电动车充电注意事项如下:

(一)电动车要按秩序停放,每次充电不得超过8小时;

(四)充电完毕后要及时切断电源,以防长时间充电引发安全事故。

五、电动车车主承担的责任

(一)因充电时间过长或充电车辆及附属充电设备老化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事故;

(二)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事故;

(三)因电动车自身问题或者充电方法不当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

六、xx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完善,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并且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的特种自行车。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及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涉及城市市容方面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工业和信息化、物价、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商务、民政、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协调配合的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并适时更新完善。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国家标准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相应电动自行车涉及信息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目录编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经营户(以下简称经营户)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并且已经列入产品目录。

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所购电动自行车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更换该电动自行车。

经营户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常识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擅自更换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消音、限速装置;

(五)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其通行安全的其他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经营户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以旧换新或者回收利用服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经营户应当将收集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没有条件交生产企业回收利用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存贮、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户进行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六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户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废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经营户建立并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等方式提供快速登记及其他便民服务。

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前款规定材料齐全并且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不能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或者不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符合登记条件的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临时通行。

第二十二条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其受让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四)牌证损坏、遗失的,其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二十三条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及其他车辆的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16周岁以上,并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三)携带行驶证;

(五)转弯时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八)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戴安全头盔;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酒后驾驶;

(二)载客营运;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拼装、改装、制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等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五)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六)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自行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的,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市容市貌和不损坏市政设施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和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体育场(馆)、展览馆、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可以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按照《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强路面巡查力度,保障道路畅通;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因经营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拒不退货或者拒不更换该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交由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或者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三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3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退还其电动自行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户违反本规定的不良记录,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且输入诚信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 xxx 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 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 xxx 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 使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 xxx 物业管理处办理。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电动车充电及停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充电及停放不当而引发的火灾、触电事故,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及停放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第二条电动车应按学校指定的`区域停放,遵守停放规范,服从学校管理。

(一)停放区域为校内自行车棚;

(二)不得在学校建筑房屋内停放;

(三)严禁在建筑的首层门厅、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地下空间等区域停放、充电。

第三条电动车充电必须在学校电动车车棚,遵守电气安全规范,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事故。

(一)严禁在学校建筑房屋内给电动车或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二)严禁私自接线给电动车或自动车蓄电池充电;

第四条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政府部门关于电动车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禁止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行为。

第五条学校保卫、后勤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校内电动车进行管理,依据法规和学校制度处理违规行为。违反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拒不纠正,学校管理人员可实行暂扣、禁止电动车进入校园等措施,必要时,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电动车棚管理人员职责

1、电动车车棚管理人员要定期向保卫科、总务处反映有关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学校教职工要积极配合电动棚管理人员做好工作,严格遵守制度。

3、电动车棚内寄存车辆管理必需每天要摆放划一,卫生环境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相关物品。

4.电动车棚值班人员要注意棚内外的安全,保证用电安全,及时报告安全隐患,防止出现问题。

5.电动车车棚内的卫生和清洁工作由物业负责。

6、电动车棚管理人员要每天按时到岗,经常巡查,管理好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

第七条本办法适应于进入校园的电动车。

第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实行,解释权归学校安全保卫科。

电动车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xxx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xxx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计划好充电时间;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xxx物业管理处办理。

联系电话:xxxxx。

20xx年xx月xx日。

交警考勤管理制度

为强化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民-警组织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请销假制度,做到规范化管理,保证队伍良好的纪律,特结合市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市局全体在职在编民-警除国家法定假日外,如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按程序办理请假、销假手续。各单位应建立请销假登记台帐和考勤档案。

二、民-警休公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以及其它必须请假情况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请假应事前申请,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前请假的,需打电话口头请假,由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原则上由请假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请假1 天以上的(病假等除交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外)均需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后,请假即认可有效。民-警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必须写出书面请假报告,或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按规定经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离岗休假,凡未经批准休假的或先休假后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民-警请假获准后,应将本单位工作或本人分管的工作妥善安排后方可离开岗位。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因公、因私、因病住院治疗或因病休息需要续假者,必须于请假到期前,由单位、本人或委托家人及时提前办理有关续假手续。凡需续假者必须重新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效,委托他人请假(急病除外)或未经批准先离岗后补办手续的,不予认可。

五、要逐级请销假,一般不准越级请假。具体规定如下:

1. 机关民-警、部门副职请假3 天以内的,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后报请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 天以上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报政治部备案。

2. 部门正职请假3 日以内的,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请假3日以上的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报政治部备案。

3. 局党委成员请假必须由局长或局主要领导审批,由局办公室报政治部备案。

六、请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必须延长假期的,要先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履行续假手续的,可委托内勤或单位领导代办。对不请假外出,未经批准超假或愈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

七、民-警休假、请假期间要保持与单位的联系,特别是与单位主要领导的联系,并必须保持移动通迅24 小时开通,遇有紧急工作任务,必须按要求到达工作岗位。请假期满后要按时返回岗位,并按照批准权限按时向批准部门销假,凡不按时销假的一律视为旷工。

八、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不得请假。工作有特殊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岗位,原批准假期自行注销。完成任务后,可继续休假,假期顺延。

九、政治部是全局请销假、考勤的`管理部门,必须要建立请销假、考勤登记台账,严格检查督促各单位请销假、考勤制度的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审核本单位人员的请销假情况,确定专人对本单位民-警进行考勤,并于每月5 日前将考勤统计表和《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一并报市局政治部。

十、本制度由政工部门、纪检、督察监督、检查和抽查,并纳入机关年度绩效 考核 。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局政治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今后如遇国家政策另作规定的,依国家规定执行。

屯溪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请销假暨考勤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外出差 (办私事)需延长出差 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 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方可。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1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超过3天必须向局长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休假延续。

八、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一、全体民-警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二、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实行一天两次点名考勤,考勤情况如实记录。

三、考勤类别为出勤、公差、迟到、早退、请假、脱岗、旷工和病假。

四、工作时间内要恪尽职守,扎实工作,秉公办案,文明执法;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五、工作时间一律着制式服装,警微、警号、警衔佩带齐全、规范。

六、考勤情况计入单位及个人年度考评成绩。

电动车棚管理制度

一、校内住宿生自行车统一存放在车棚内,通生自行车存放在指定位置,教职工自行车按规定地点存放。

二、存放自行车的学生要服从管理,照章存取。

三、凡存放的自行车要有车锁,车撑,新车要加防盗锁,锁好车后方能离开,自行车必须存放整齐,以班为单位用钢绳加锁。

四、不到离校时间,不得随便取车,若有特殊情况,须持班主任和政治处审批的取车证方可取车。

五、在车棚内严禁骑车,存取车一律步行。要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顺序取车,不许拥挤起哄。

六、存车者不得将钥匙交他人代取。

七、将车钥匙丢失者须持有关方面证明方能取车。

八、若发现有的`自行车保险性差,其他钥匙能互开的自行车要及时换锁。

九、值班人员要保持车棚卫生,保证白行车放置整齐,每晌检查无锁、未加锁自行车。在学生存取自行车时,监督指导学生存取,值班人员要坚守,昼夜不离岗,保证自行车存放安全。

十、值班人员要与治保室、政治处有关同志与班主任密切配合,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交警队落实收支线情况的自查报告交警队落实收支管理制度

20xx年柏林学区在教育局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顺利地完成了教育工作的各项目标。现就柏林学区20xx年学校教育工作教育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事业发展,顺利完成招生、送生任务。

20xx年,我校本着兴校先兴人的办学方针,扩大招生规模,在全校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在学生家长的支持下,我校由原来的360多名学生,增加到400多名学生,圆满地完成任务。学生入校后,我们每一个教职员工本着对每一为学生负责,兢兢业业地工作,六年中,学生茁壮成长,都顺利地毕业。初中送生任务也圆满完成。

二、抓“两基”见成效。

书量、教学仪器及装备也增设了许多,基本达标。对农村特困家庭,在学校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生活补贴的方法,受到了学生和家长的好评。

三、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教育必须适应现代社会,在20xx年,我校“白板教室”的投入和充分利用,使我校的师生充分体会到了现代教育技术的优越性,教师工作更积极了,学生学习也更认真了。为了提高自身素质,对学生负责,我们的教师在20xx年参加了各种培训工作,如:普通话、三笔字、教学技能、骨干培训、二学历培训,合格率达100%。并且为了提高我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还请了临近学校的骨干教师作指导。

四、贯彻方针,教学质量有所提高。

20xx年,我校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条件下,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主线、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如:听课、评课比赛,与兄弟学校的互派、互交流工作,学生的演讲比赛,教师的各种技能比赛、评优比赛等,多彩的学校生活留住了学生,使我校控流工作顺利完成。小学毕业率达100%。为了更好地提高教师的素质,我校更完善了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制度、教职工学期、年度、考核工作。

五、社区教育卓见成效。

我校本着教育要面向社会的思想,教育资源向社区开放。邀请家长到我校听课。为家长开设《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碟片。收到明显效果。同时为了学生出校后能顺利地与初中接轨,很好的完成小学学习任务,受到了家长和当地村民的好评。

总的来说,20xx年是我们柏林学区成长的一年,在成长中我们看到了希望。我们期盼20xx年,柏林学区能在县教育局领导的指引下,在各级兄弟学校的合作下,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更明显的成绩。

卓尼县柏林学区。

20xx年12月16日。

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

第八条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禁止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

铅酸蓄电池生产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实行以旧换新销售等办法并负责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应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监制。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由五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进行公布,并提供业务查询、证件快递等便民服务。

第十二条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当日内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三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在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按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电动自行车不属现有目录范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外观、设计时速、重量等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符合标准的可登记报牌。

第十四条禁止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

对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报牌。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牌证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必须按照规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对消费者已经购买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予以回购,或者采取以旧换新方式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主也可以通过旧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对于采取回购方式回收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政府给予车主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二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二)携带行驶证;。

(四)横过机动车道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第二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醉酒驾驶;。

(三)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五)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封存或者暂扣车辆,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购买者可要求销售商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扣其车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

(三)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

(三)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四)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

(五)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

(六)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上述电动自行车标准国家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电动车棚管理制度

1、本院为方便职工、病人及家属停车之需要,特提供该免费停车场所。

2、该停车场为自行车、摩托车等综合性车辆泊位点。

3、停车场秩序由保卫科监管,但不负责车辆看管。对停车棚内的。车辆碰撞、擦刮或其它意外事件,本院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棚内一切车辆停泊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不得妨碍其它车辆的停与行,否则将承担违规停车的后果。

5、停车棚严禁一切车辆长期滞留,一经发现,将按每日50元收取停车费。

学校电动车管理制度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单位教职工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学校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主负责。

六、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负责人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总务处负责充电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要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禁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充电,发现有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处理。

十一、如因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发生校园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学校将联合其他部门,不定期开展电动车充电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和当事人通报批评、处罚等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交警中队卫生管理制度

为促进大队卫生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整洁的.大队、中队容貌,推进大队工作,特制定公路巡警大队卫生管理制度。

一、中队要将卫生工作要列入议事日程,统一安排部署,领导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有检查、有评比、有奖惩。

二、在各中队的卫生责任区内,要做到:室内玻璃净亮,物品摆放整齐,门窗墙壁无灰尘,地面无杂物;室外环境整洁,无垃圾、无污水,楼梯栏杆、玻璃、洗漱台要清洁明亮。

三、日常卫生工作坚持上、下班十分钟小清扫,周末卫生大清扫。

四、讲究文明卫生优美环境,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意乱扔烟头等杂物。

五、卫生检查采取抽查和集中检查办法,实行卫生红旗流动。各中队要主动搞好自查。

范文二、

1.搞好个人和室内外卫生,养成良好的 卫生习惯。

2.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 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 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室内 无蜘蛛网、无杂物。

3.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 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4.内务要整洁,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 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5.室内禁止停放交通工具。

6.中队每周进行室内外卫生检查,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 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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