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条据书信

管辖异议申请书信用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模板17篇)

管辖异议申请书信用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模板17篇)



条据书信通常需要经过反复修改和校对,确保其语法正确、逻辑清晰,以提升整体质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条据书信范例,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大家写作有所帮助。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买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该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___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________市________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x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x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请求贵院依法将____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双方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的条款中,明确约定:“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如发生纠纷,只有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即申请人这一方,而申请人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因___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__商店诉申请人__________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写此级别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将该案移送至b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申表人认为,本案中__________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原告xx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事实与理由:

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贵院受理的xx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理由如下:

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约定:_________________“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合同中发生的纠纷,若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对方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此可见,双方对纠纷的解决机关已达成仲裁协议,原告对发生的纠纷应当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向贵院提起诉讼违反双方约定且与法相悖。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虽然双方只约定了由对方的`仲裁机构仲裁,但首先双方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解决机构为仲裁委员会,而西安市只有一个西安仲裁委员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本案应由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贵院依法不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是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因xx诉申请人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xx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向申请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现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该涉案合同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加工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关于这两类合同的性质有专门的规定,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目的不同。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所有权,加工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加工合同中,如涉及转移所有权的,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则是基本的义务。二是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通常不发生协助义务;在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加工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三是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加工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却不一定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本案中,从双方往来法律文书名称上看,申请人向xx开具的支票明确为“货款”或“模具款”,而不是加工合同的称谓“劳务费”或“加工费”,因此双方应为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双方在送货单、对账单中只需明确约定品名规格、模号等即可,尤其是规格为通用规格,购买的实际上是通用产品,而非特定的产品;申请人在整个买卖关系中,交易的目的在于转移标的物(冲头、冲针等)的所有权,而非劳务或者加工成果;申请人请求交付的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冲头、冲针等),对xx的生产过程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其生产过程也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产品(冲头、冲针等)。所以双方的交易行为性质买卖合同关系,而非xx主张的加工合同关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送货单》备注客户地址明确约定:“惠州市xx县xx工业区xx”,本案被告所在地为深圳市xx区、合同的履行地为惠州市xx县。因此,本案应当由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该涉案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加工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东莞市xxx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广东省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县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东莞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晶,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____省____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____村__区__号楼。

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____)__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孙大千于1998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大千离开____省____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孙大千从20____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____村__区__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孙大千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____省____县。因此,贵院受理孙大千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xx]197号《关于原告中国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日本太阳航行贸易有限公司、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运输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松加船务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记载:承运人为松加船务有限公司,通知人为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提单正面约定:“船东对货物的运费、空仓费、滞期费、司法扣押费用及代理律师的费用等享有留置权,即使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或保管人。如果租约未能足够包含上述条款,则提单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提交伦敦或纽约仲裁,船东/承运人享有选择权,具体按shellvoy84仲裁条款的规定。”松加船务有限公司认为提单仲裁条款对于提单持有人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具有效力,并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涉案提单是基于租船合同而签发,提单正面记载的仲裁条款不属于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应是提单仲裁条款的约定。根据海商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松加船务有限公司与持有提单的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涉案提单的约定。虽然涉案提单正面约定因涉案提单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提交伦敦或纽约仲裁,但提单仲裁条款的约定属于承运人单方意思表示,对持有提单的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武汉海事法院对此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此复。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住所地:上海市xx区四平路xxx号20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人因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镇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给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xxxx。

x年9月8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因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给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9月8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现住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电话:________。

被申请人:高____,男,19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区____镇____村____组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____省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20____年___月___日将原告高____诉被告王____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留置送达于申请人王____母亲住所,随即王____母亲将上述材料邮寄给王____,王____于20____年___月___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是自20____年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____省____市____区生活和居住,离开住所地已近两年之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被申请人高____因故受伤的事故发生地为____省____市,随即在____市进行治疗终结,无论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还是依照便于当事人双方举证、证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诉讼原则,应当由____市____区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申请人王____经常居住地____省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

20____年12月20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徐xx

职业:律师

住所地:广州市xx区陇西里xx号xx房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xx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申请人:张锦屏

20xx年4月5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xxxx年10月1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提出管辖异议如下。

一、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的约定。泗水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本案的另一被告王见上面,才将后面提及的债权转让协议让我签字,该协议至今没有王签字,被申请人当然也不会有与王间的约定管辖的相关证据,事实上,卷宗材料中也确实没有相关证据。

二、本案依法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申请人的住址是泗水县金庄镇尹城村,工作单位是泗水县金庄镇卫生院,另一被告王住址为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圣源居小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泗水县,故本案当事人间在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看,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1.被申请人不是《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与泗水间所签订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办理了抵押,申请人为该合同借款作了保证。该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一)向贷款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因为该合同当事人并未对两个可选项进行选择。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当初泗水与王x选择了由贷款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之一的明确选项,该选择(即约定管辖)也只能是在合同当事人即泗水和王间具有法律效力,该约定与被申请人无关。

2.被申请人与王、申请人无管辖约定。

xxxx年10月10日,因泗水未找到王,故该协议书上至今未有王签字,申请人便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预先加注了"担保人:王x"。在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该份债权转让协议上虽有"中国xx银行济宁分行有权选择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字样,但由于济宁并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即便是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本协议当事人(泗水)为第三人(济宁)约定管辖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在诉讼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只能依据由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问题。

综上所述,申请人、王(本案另一被告)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泗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泗水工行与申请人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中为第三人(即本案中被申请人)约定的诉讼管辖无法律效力。贵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结合申请人向各级领导发出上访材料来看,贵院原经办该案的法官张确有违法操作立案之嫌,敬请贵院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济宁市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申请日期:xxxx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申请人因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给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9月8日。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